2019-04-15 法治時報

三立插手民視 違反公司法!
外敵入侵 民視小股東怎辦?


三立海董不只接女議員,也接下民視?

(法治時報2019-04-15台北報導)媒體報導「政經看民視」即將「收攤」,據透露,「收攤指令」來自林崑海的「人馬」(盈愷公司)在傳達,而該指令的最大心願則是發自「小英」。

小英會有這種心願,一點也不難理解。

她對該節目非常不滿已經很久,她以總統身份出席民視週年慶時,看到主持人彭文正還「刻意」不打招呼,把彭文正當成空氣,單看這種「元首級的小動作」,就可看出她對「政經看民視」的怨恨有多深了。

總統提名在即,小英靠「拖延時程」手法,勉強撐大局,但「不關閉政經」,小英則是半夜睡覺都不安穩。

就台灣的「法治進化」程度來看,這消息的重要性,並不在小英有無將總統的手,伸入政論節目的「開播與停播」。

而是「三立」電視台怎麼可以介入「民視」電視台的「經營決策」以及「人事任免」?

這是非常可怕的「資本及電視壟斷」的問題,同時,也是公司法明文禁止的「競業禁止」。

上網一查,即可看到「三立電視台」的代表人(董事長)就是「林崑海」,同時,民視母公司(民投)的「董事」代表之中,也有個「法人代表」,是由「盈愷實業投資公司」派任。

而「盈愷實業投資公司」代表人(董事長)也是「三立」電視的「林崑海」。

依照這兩家公司的「董事長」以及「董事名單」,可以很清楚的呈現,林崑海一個人,同時在決定著「三立」和「民視」兩家電視台的經營決策與人事任用!

換句話說,「盈愷投資」公司是民視電視的控股公司(民投公司)的「投資人」,但,同時也是經營的法人代表「董事」,這種情形「公司法」早就預料到了,並且稱這種現象為「競業禁止」。

用更簡單易懂的方式說明,就是「三立電視台」的董事長,只要透過「買股票」的方式,就能將「左右」民視電視台「經營權」的黑手,合法且大拉拉伸入「民視電視台」!

這是非常不合理的「資本主義」與「電視媒體壟斷」的「非法競爭」。

為了防止這種非法壟斷性操作,公司法209條作出四項規定: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股東會為前項許可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董事」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上述這個條文的「四項」重點,「第一項」規定的重點,就是投入「同業競爭」須經「公司股東會」的事先「許可」,且還要在股東會上,公開說明將要投入的「重要內容」,同時,這個「重要內容」在股東會進行公開說明之後,還要能獲得「股東們」的「同意決議」。

最重要的是,這個同意還必須是「重大決議」的「票數(2/3以上)」才行。

 

三年前,郭倍宏出任「民視董事長」時,就曾經面臨過一次「大股東們」兵臨城下的「對決危機」。

當年,本土人士透過登報及四處呼籲,希望「小股東要支持本土意識的郭倍宏上任」,靠著活動揭起的作用,及許多熱心本土意識的小股東支持,郭倍宏順利登上董事長寶座。

照理,三立林崑海擔任代表人(董事長)的「盈愷」公司派任之董事,如真有「老實依法」提出「競業禁止」之「豁免決議」(授權決議),應該是無法獲得民間投資公司之小股東們的「同意」才是。

據了解,郭倍宏並不知道有「競業禁止」的「公司法」規定,也沒有去細究三立電視董事長林崑海投資的「盈愷公司」之法人董事適用公司法209條的問題。

但郭倍宏表示,他確定盈愷公司的「法人董事」並未向「民投公司」報告「競業禁止」條文中所規定的「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也就是可以確定的,盈愷公司的「競業禁止」之「事先報告」與「股東會同意」之「決議」,並未「合法取得」,這是明確違反公司法的。並不是派個律師擔任董事,就可以代表一切行為合法。

依照公司法之規定,違反該條條文,民投公司的股東會,可以作成決議,要求盈愷公司去年的利益,要歸還給民投公司,也就是行使「歸入權」。就是去年盈愷在民投公司賺到的錢,要還給民投公司,不能給林崑海。

當然,這也還需要股東作成決議要求討錢。

就網路上查詢經濟部的登記資料,可以查到盈愷投資有限公司,其「代表人(也就是董事長)確實就是「林崑海」。

又,「盈愷」公司持有「民間投資公司」的股份,則高達「一千二百八十三萬八千多股(12,838,624)」,並因此獲得法人董事席位。

依據經濟部的資料顯示,「盈愷公司」的資本額為「一億八千萬」,成立於民國98年12月18日,其公司設籍於「臺北市內湖區舊宗路1段159號9樓」。

又,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其「代表人」(也就是董事長)也是一樣「林崑海」,該公司成立於民國79年5月7日,公司資本「登記額」為「十七億八千兩百萬元」,但,「實收」資本額為「五億七千五百二十萬元」,公司設籍於「臺北市內湖區舊宗路1段159號1樓」。

兩家公司,「三立」與「盈愷」,關係非常密切,「營業登記」都在同一個門牌號碼的同一棟大樓,只是一個在「一樓」,一個在「九樓」,且都是同一個負責人(林崑海),且都是同樣「投資及經營」電視傳播事業。

國立大學知名「公司法教授」得知此事,不便具名,但明確表示,這確實是有「競業禁止」的適用,也就是公司法209條條文的適用。

  此外,另有學者也指出,「三立」電視董事長林崑海的作法,也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的「非法結合」問題。

公平交易法第10條有「列舉規定」事業結合之情形,其中,條文規定,本法所稱「結合」,指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五)、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

根據媒體披露,要求「政經看民視」這個節目必須要「收攤」的「聲音」,就是發自三立持股的「董事法人」。

因此,依照公平交易法之規定,「三立」已經在對「民視」的「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進行直接或間接之控制。

這是已經符合事業「結合」的明文規定了。

依照「公平交易法」之規定,「事業」之間(三立、民視)有「結合」現象時,「三立」依法必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同時,主管部門還必須「公告」該事業的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並依公告金額進一步審視,是否形成「壟斷現象」等等。

電視版圖的爭霸戰,「三立」的林崑海,在政治人脈上,已經明顯的佔了上風,至於「民視」則是為了拉下郭倍宏,不惜引進清兵入關,但也違反了公司法的「競業禁止」。

問題是,連「總統」都要借重林崑海的法人董事,去叫政經「收攤」,則蔡政府底下的主管機關之官員們,還有人「敢去」向三立電視要求「守法」嗎?

與其寄望執政者,還不如寄望小股東們之團結,以「股東會行使歸入權」,讓林崑海破財一下,將盈愷分到的股利視為民投公司之「所得」!

此外,如果小股東們夠團結,也堅持打官司的話,還可引用最高法院65年度臺上字第一三七四號民事判決的見解,主張盈愷公司的法人「董事」當選無效。「股東會之決議,乃二人以上當事人基於平行與協同之意思表示相互合致而成立之法律行為,如法律規定其決議必須有一定數額以上股份之股東出席時,此一定數額以上股份之股東出席,即為該法律行為成立之要件。股東會決議欠缺此項要件,尚非單純之決議方法違法問題。如認為決議不成立,自始即不發生效力,無須再行訴請法院撤銷,尤以公司法上之特別決議為然。」。

又,出任「競業禁止之董事」必須為「重要內容」報告,此為法定要件,該要件不完備,自有「當選資格合法性」之質疑,訴請當選無效,有其正當性。

因此,「民視」與「三立」的經營權戰爭,最後決戰,若有小股東們出面號召,則還有「最後一役」可打。


三立海董不只接女議員,也接下民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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