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03 法治時報

檢察官辦案  心態保守或開明?
蔡碧仲 黃世銘 典型個案借鏡


限制出境無明文規定,漏露百出,假立委之名就能通行

(法治時報2018-10-03台北報導)檢察官辦案,手上擁有打擊犯罪的公權力,但是,每個檢察官在辦案時,心態不一,有的檢察官拿著公權力亂舞,只知作秀和討好長官;有的則是心中自有分寸,堅持遵守法治精神。

最近,立法院開始討論的「限制出境」問題,再次突顯院檢面對同一問題時,開明與保守態度的差異。

特別是,台北地檢署有個什麼都懂的林達檢察官,看其發言就知道,他除了什麼都懂以外,保守心態也多少顯露出來。

這些年來,多少檢察官的精英,在官場上起起落落,但是,有兩個人則是「開明」與「保守」的最佳對照與借鏡。

這兩個人,一個是已經判罪確定的「前總長黃世銘」,一個是「法務部前政次蔡碧仲」,也是才剛剛就任的花蓮縣長代理人。

這兩個人,曾經在嘉義地檢署短暫同事,同在嘉義時,蔡碧仲就對黃世銘的辦案手法很不以為然,後來,乾脆轉任律師。

蔡碧仲在嘉義當檢察官時,就曾主動反省「檢察官的羈押權」,他曾經對著採訪記者說出心聲,謂「檢察官有時會因為已經羈押人犯,不得已之下,只好撰寫起訴書,即使,檢察官明知可能押錯人了,但為了掩飾錯誤,只好堅持起訴」!

蔡碧仲這種心態,是以「開明心態」來檢討公權力的制衡,最後,時勢所趨以及黃世銘的濫權,果然,羈押權也就乖乖交出,改由法官裁定。

相對之下,黃世銘氣走蔡碧仲之後,則是一路引領風騷,嘉義、桃園、台北等地之檢察長,簡直當不完,一地接著一地;然後,又是接著幹「政次、總長」等等高位,陸續風光上任,最後,則是捲入政爭,洩密有罪在身,全民唾棄,蒙羞下台走人。

黃世銘掌權時,眼中根本沒有人權,法官不羈押人犯,他就公開嗆聲,法官不敢羈押有錢人,偏偏,他下令的起訴書,多數改判無罪,在嘉義時他就博得「無罪檢察長」封號。

前總長黃世銘這種「保守」與喜歡「掌權與濫權」的心態,決定了他的最終結局與下場。

人民出國,屬於「人身自由」與「旅行自由」的憲法權利,偏偏實務上,檢察官一紙傳真,就可以將人民「限制出境」,且完全沒有及時救濟制度。

前檢察官李進誠在政黨輪替政治鬥爭中,遭到限制出境,已達十多年,至今尚未解禁。

中研院長翁啟惠一審至今尚未判罪,但是,已經遭到限制出境逾年。

類似的案例,不計其數。

司法院終於針對「限制出境」開始研議,想要設立專章規定,草案規定「偵查中檢察官聲請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四月,以延長二次為限。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八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八年。」

結果,台北地檢署有個「什麼都懂」的檢察官,這個檢察官還會利用「法律座談會」和辜家一起喝高檔紅酒,一看到討論「限制出境」的問題,也就馬上成了法律神通,高調發表高見。

這個「什麼都懂」的林達檢察官,他的高見是,實務上「具保暫時解除限制出境」,讓被告支付保金暫時解禁,已經平衡被告人權和防逃機制的理想作法,但草案版本無此機制,建議修法納入。

林達還說,許多被告並無頻繁出境需求,卻因案件需求必須被限制出境,但依草案規定,期限屆滿後檢察官就得聲請延長,不如直接拉長限境期間,並採隨時聲請救濟制,才能節省司法資源。

林達認為,限制出境後通知被告、犯嫌恐讓對方心生警惕而影響後續偵辦,畢竟如證券交易法、貪瀆犯罪等案件往往需要長期蒐證,若讓被告、犯嫌知道已被鎖定,對案件偵辦不利,應有例外規定得不通知被告、犯嫌。林達還強調,說與會學者認為,在法律定性不明的情況下倉促立法,恐怕造成防逃機制大破洞,不宜草率交付通過。

上述林達檢察官的心態,有幾點可議之處:

一,濫權應該是合法常態:林達的基本概念認為,「限制出境」是檢察官的「常態」權力,因此,要准出境,必須另外交出保證金,也就是他所謂實務上的理想作法。

其實,出境要不要另外「交保」,法官自有判斷,再說,出國如果是基本權力,交保是例外,且法官自有判斷,則何必需要「另外明文」規定應為「交保」?

二,放行是一種施捨:林達的基本概念還停留在「一票吃到飽」的概念,最好就像黃世銘在竊聽時,一票吃到飽。且「限制出境」就算不得已「要設期限」,也要儘量「拉長」期限,並採隨時救濟制。

林達的意思就是說,一旦「限制出境」,最好就像現在這樣,沒有終止期限,如果要「設限」,也是愈長愈好。

被告想要出國,就每次依需求臨時提出聲請,一次一次准,以「不准出國」為原則,以「每次臨時」聲請為原則,將人民的「出國權力」當成是檢察官或法官在給予的臨時「施捨」。

至於,要不要給予「臨時性、一次性」的「放行施捨」,則由司法官員看每次聲請時的心情再作決定。

三,通知就會破功:林達認為,限制出境後通知被告、犯嫌恐讓對方心生警惕而影響後續偵辦,畢竟如證券交易法、貪瀆犯罪等案件往往需要長期蒐證,若讓被告、犯嫌知道已被鎖定,對案件偵辦不利等等。

林達這種說法,就像以前(戒嚴時期)刑警辦案老是靠「刑求」,還認為被告不打,不會主動認罪;結果,這些年來,刑警已經不打被告了,案子還不是照樣破!

林達是個年輕檢察官,可惜,心態卻是停留在舊日戒嚴時代!

四,最好不要審議此法:林達強調,倉促立法,恐怕會造成防逃機制大破洞,不宜草率交付通過。

言下之意,這種基本人權法案最好擺著,不要進行立法,讓檢察官繼續用舊手法辦案。

「限制出境」的處分,到目前為上,完全沒有任何明文規定,全憑檢察官跟法官說了算,好不容易,司法院終於願意面對「不法惡行(沒有法律依據)」加以改善。

給人民應有的法治權力,對檢察官而言,有那麼痛苦嗎?

林達假藉「法律座談會」在和財團喝紅酒時,可有想過,窮苦人民根本沒有能力舉辦座談會,只能靠著憲法給的「基本人權」來保障。法案不通過,人民如何有保障?

限制出境無明文規定,漏露百出,假立委之名就能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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