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25 法治時報

李彥文用心力挺 賴淑芬法官
綜合意見總整理 落差實在大


高院法官為配合院長政策,實施恐嚇式和解?

(法治時報2018-09-25台北報導)台灣高等法院於9/10以「107年度聲字第422號」裁定,確認女法官賴淑芬辦案偏頗,不能公平審判,命其交出案件,改由其他法官審判!

此裁定一出,立刻震驚整個司法界,因為多年來官官相護的文化,無論法官如何偏頗,總是為了「面子」,駁回當事人的請求,高院院長李彥文面對最支持他的ADR(另類爭端解決)政策之法官賴淑芬,竟然犯下這種錯誤,第一時間就要求她出面在法官論壇回應!

結果,不回應還好,回應文一出,招來更多的物議。

本報綜合「多位法律人」對賴淑芬法官的「回應文」之意見,以紅色字體加以附記,讓大家了解這個偏頗法官的內心世界,和正確的法律概念,兩者之間的落差有多大!

以下黑色字體為賴淑芬法官之原文,紅色字體為其他法官與律師提供之意見,本報加以整理!

(「法官論壇」賴淑芬法官回應文)

標題:Re: 法官偏頗與自律關係?  作者:賴淑芬  日期:107/09/21 15:24:05  內容:

案件還沒終結,我不能寫太多案情相關東西。

雙方的爭執只在100萬借款有無交付,上訴人對一審的判決很不滿,我也覺得一審的證據可以再加強,但沒想到查出來的結果跟被上訴人所述不符。

律師是中途才加入訴訟,我有分析客觀證據與證人所述矛盾之處,律師開始說法官是不是跟對方有關係,或得到什麼好處,我的確有發火,罵律師,並表示是證人不實還是亂記帳,我要查個水落石出。

此段過程沒有錄音,所以就變成法官勸和解不成,惱羞成怒。

(賴淑芬法官:你被法院解除審判權,不能承辦該案的「裁定書」中已非常明白地寫出,你違反的法令依據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你怎麼都不看一下?裁定書並沒有說你是「和解不成,惱羞成怒」,那是你自己的「想法」,裁定書是說你「違法」。)

一直以來,受理他人聲請迴避的案件,我都是抱著當事人一定是預見判決結果不利,才惡意栽贓,沒想到別人不是這樣做,沒有錄音,就變成當事人講的都是真的。 

(賴淑芬法官,謹代表全國同胞謝謝你,在此時此刻這麼誠實的說出了檢察官的「醜陋心態」,原來你們檢察官都是這種心態:「一直以來,受理他人聲請迴避的案件,我都是抱著當事人一定是預見判決結果不利,才惡意栽贓」!

還好,台灣高等法院竟然還有法官「翁昭蓉、鍾素鳳、賴惠慈」這三個人。

只是她們三人也實在是太過份了,他們三人竟然跟你們檢察官的「心態」都不一樣,竟然只相信卷宗裡面白紙黑字的東西,而不是一昧的「官官相護」,看來,台灣的司法還是有點希望!)

為什麼開庭不錄音?這個我真的很抱歉,我以為勸籲和解的過程可以不錄音,因為勸籲過程中,會適度公開心證,有時為了安撫當事人情緒,也配合譴責對方幾句,或是當事人就喜歡罵來罵去,都不適合讓對造聽去。

從剛辦民事,通譯在勸籲和解時都會主動把錄音機關了,我不曉得在這邊不可以。現在已經不敢關了。 

(身為法官,面對法律規定,就是要遵守,規定要錄音,就是要錄音,沒有什麼和解不必錄音的!

你以前當檢察官,百姓回答不懂法律,你會放過他們嗎?

當法官其實很爽的,一般百姓若是違法,是要擔心身家財產性命不保,當法官「違法」,就只是把案子交給別人而已,自己還可以落得輕鬆!

資深檢察官透露,早年錄音機的「按鍵」按下會有「響聲」,慣用手法在偷關錄音功能時,不能按停(stop),只能按暫停(pause),且不能全按,只能按一半,才不會有響聲。

賴法官,你說的是以前舊時代的事,你實在太不進步了。)

為什麼要職權調證據?這個我也很抱歉,我不知道民事訴訟法第288條是具文。 為什麼查出來的證據都對被上訴人不利?

這個我也很懊惱,本來是要查補強證據的,想說多一個證據,可以讓上訴人服氣一點,沒想到查成這樣,害自己不能結案。

(賴淑芬法官,民事訴訟法288條不是具文,你不要以為你的同事法官都像那些無知百姓,隨你唬弄。

288條是用來讓法官「發現真相」時使用,不是讓法官用來「恐嚇當事人」時使用。

你的出發點根本不是要用來「補強證據」,你是要用來「加強恐嚇」的「力道」,你到這個時候才感到懊惱是來不及了,因為司法名言:程序錯誤無法挽救!)

只是單純的一筆借款有無交付,我想我還沒爛到寫不出來,需要逼撤回。

(這句可能是說謊了!事實上,法院裡面很多人都認為,你真的可能是因為檢察官當太久了,習慣恐嚇當事人慣了,所以,真的不太會寫民事判決書。

誰都知道,恐嚇當事人撤告,只要講講話就行了,但是,寫判決書不一樣,要把兩造的主張、事實、理由、法律依據一一寫清楚,真的沒有那麼容易。

有位高院刑庭庭長退休轉任律師,遇到複雜的民事案件,該庭長主動婉拒受任,並誠實告訴當事人,這案涉及的法律我不熟,不要委任我!法官轉任律師都知道辦案分寸,你身為現職法官,連這種基本的誠實勇氣都沒有?)

法庭雖沒有錄音,但不是只有我一個人在,一天到晚在開庭,法官是如何勸籲和解的,會不會強迫人家,我想書記官、通譯都很清楚,就算書記官是直屬,會維護法官,通譯也不至於需要維護我。

但顯然我的人格不受信賴,不用調查就知道我是當事人講的那樣。

(賴法官,你的這篇澄清文,再次證明你真的腦筋很不清楚,老是重覆一樣的錯誤,「裁定書」認定的是你的「違法」行為:「應錄音卻不錄音、假調查真恐嚇、基本概念嚴重錯誤」等等,你老是扯什麼「書記官、通譯」可以證明你無辜、人格不受信賴等等。

再一次告訴你,法院是講求證據、判斷權益的地方,不是在搞互助會或教會,談什麼人格與信賴。)

這種事如果發生在檢方,我想我一點都不會害怕,我們每天在前線作戰,多的是抹黑攻擊,只要同事的人品可信賴,長官一定力挺到底。

(賴法官,你該篇文章最寶貴的地方,就是說出了很多檢方的秘密,原來,檢方面對當事人的「辦案不公」之質疑,竟然不是「講求證據和法律」,而是講求檢察官的「人品」信賴度!

問題是,「證據和法律」是有明文規定和檢驗標準的,但「人品」兩字卻是完全沒有標準的啊!

就像現在正在進行的選舉,每個候選人都誇自己「人品」絕佳,所以選民憑一己之好惡自由投票,結果就是愈選愈糟。

「人品」是不可以成為辦案不公的「檢驗標準」,只有「證據和法律」才能成為「辦案不公」的檢驗標準!人品當成辦案是否不公的檢驗,是封建帝國時代的作法,民主法治國家不應該還有這種概念!)

但在這邊似非如此,同事間都用放大鏡在檢視對方,連調查證據有沒有必要,都是別人說了算,打自己小孩給別人看,是最好平息眾怒的方法。

(賴法官,你這個案子就只是裁定你已經無法公平審判,因此,你要把案子交出來,你的損失到目前為止,只有少辦了一個案子,落得輕鬆,事發至今這麼多天了,司法院的「網站」還特別將你的名字「掩飾」掉,高院發言人、行政庭長林瑞斌還特別表示,為了避免影響個案,暫時不會主動議處。

這個案子的行政長官,對你充滿「愛心」,不但遮名字、也表態不議處,這樣還叫做「打自己小孩給人家看」!你也未免太「惜皮」了吧!)

我只能祈求上天讓所有壞人可以得償所願,不要再來找我的麻煩,也請同事們高抬貴手,我從檢方來,很多規矩不清楚,連送自律是什麼都不知道,但聽起來好像很嚴重。

一直很感謝大院可以收留我們這批連冷氣都沒的吹的檢察官,對於賺錢沒有太多興趣,所以也還想留在這裡。但士可殺,不可辱,若真的要我走,我想也不會賴在這裡。

(賴法官,你放心,依照司法官場的觀察,你是不會走的。至少,你的院長李彥文是不會讓你走的,當然,你也是捨不得走的。

李彥文為什麼不會讓你走?

因為,他很難再找到一個像你這麼「用心配合」他的法官了!

你今天會犯這麼可怕的錯誤,就是你以為你還在檢方,你以為還像檢察官那麼聽話,就一定會有好的升官圖擺在你眼前。

你嚴重錯了!人家院方是真的開始在追求獨立審判,李彥文搞不清楚,為了要爭取績效,博取許宗力的歡心,使勁拚命推那抄襲來的「另類爭端解決(ADR)」。

笨蛋許宗力更是混蛋,為了減輕法官的「負擔」,想方設法要讓「案子」減少,且笨到以為「減少案子」最好的辦法就是「和解」掉。

大家都知道,你就是為了達成李彥文的政策,非常拚命的不斷進行「恐嚇式和解」,而這也是大家最看不下去的地方,問題是,你的拚命與傻勁,就是李彥文的窩心,因此,他是不會讓你走的,這點你可以放心!

許宗力那笨蛋,虧他還是德國留學,還當了兩次大法官(雖然第二次是違憲),他竟然不懂:司法存在的價值,不是要讓法官輕鬆,而是要讓人民的紛爭有效率的公平解決,就像軍人存在的價值不是為了輕鬆好過,而是保家衛國!

賴法官,犯錯不可怕,可怕的是執迷不悟!不要再充當長官的「政策」打手了!好好學習如何當個獨立判斷的法官,好好學習如何寫出好的民事判決,那才是正道!

高院法官為配合院長政策,實施恐嚇式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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