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18 法治時報

高院女法官 偷偷介入都更
找人頭和解 拒續行審理


百億商機都更案,連女法官都偷偷介入?

(法治時報2018-09-18台北報導)台北市目前最值錢的都更案,非「中泰花園」莫屬,因為該地只要完成都更,開發利益至少是以百億元計,偏偏,該地的現況卻是最為惱人的:有房子的人,沒有土地;有土地的人,沒有房子;這種「土地」和「建物」分兩頭,打起官司最麻煩,且曠日廢時,這時,如果有法官在承辦相關案件時,又偷偷插上一腳,那案子則又是加倍麻煩了。

台灣高等法院承審有關「中泰花園」的案子,少說也是以數十件計,最近,有一件案子承審女法官的辦案態度,非常詭異反常,只要稍微具有法律常識的人一聽,就知道那個女法官的辦案手法「有問題」。

那是一個聲請「再審」的案子,案情不複雜,訴訟標的就是房屋所有權的「確認」之訴,已經確定的「定讞」判決,是明白判定:「確認」起造人並沒有房屋所有權。

打輸的起造人想要「翻案」,以原告身份提聲請「再審」,結果,這個再審案的「受命女法官」開始反常的出「奇招」。

一,辯論後電話通知和解:先是在5/16再審案「辯論終結」之後,突然於5/17用裁示方式,交待手下以「打電話」的方式,通知兩造進行「和解」的調解。

當然,案子不論進度隨時可以進行和解,所以,這一點還不算奇招。

但是,根本就算要和解,也沒有嚴重的那麼急迫性,5/18馬上做成「裁定」並宣示「本案再開辯論,並進行和解」,同時,和解內容是一面倒的對「被告」不利。

二,傳喚故漏訴訟代理人:女法官利用和解,讓被告做出不利認諾,至少,在程序上也要遵守一定的「傳喚」通知流程,豈有和解的「傳喚通知」,竟然是只通知「法定代理人」,卻不通知「訴訟代理人」之理?

很多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往往未必對案情真正了解或清楚,尤其是牽涉到法律的權利基礎或訴求,通常是一知半解,真正清楚的往往是公司「正式委任」的訴訟代理人。

結果,女法官的傳喚通知(電話),偏偏故意漏掉了「訴訟代理人」,只找「法定代理人」,這種傳喚方式,如說是「不小心」造成的,實在是很難讓人相信。

三,人頭竟可「認諾」,陷公司不利:最不可思議的是,和解筆錄上,法定代理人還明白表示,他只是「人頭」,公司的事情都是「幕後」的老闆在決定,也就是說,公司真正在做決定的,都是「另有他人」。

結果,這位喜歡「出奇招」的女法官,還是載明筆錄,認定該法定代理人的「認諾」有效!

也就是說,「人頭」的法定代理人在和解筆錄上說:房屋所有權不是他掛名的公司的!法官竟然講的很好,很有法律效果!

至此,應該是很明白的可以看出,這位「不守程序」規定的女法官,根本就是已經利用法官的「審判權」,在「偷偷地」介入台北市最熱門的「都市更新」案了

四,應繼續審理,蠻橫不接受:被告公司遭到高院女法官這種「奇招」之後,當然是會主張「和解無效」,並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主張該案應繼續審理。

同時,也檢具了「人頭董事長辭職書」、「經濟部負責人變更登記證明」、「對公司不利未經公司同意無效等等」諸多官方文件與法律規定,主張要求續行審理。

結果,高院這個奇招女法官,竟然還是「依然故我」,又是要求補正,又是認定「新的法定代理人(已辦理經濟部登記)」無效等等,總之,高院這個女法官的作法,就是要用她手上的審判權,就是要讓該人頭的「認諾」有效!

 

上述這些行為,其實已經非常明顯的違反了「法官倫理規範」第十二條的規定:「法官得鼓勵、促成當事人進行調解、和解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解決爭議,但不得以不當之方式為之。」。

據了解,這個為了要介入「都更案」而出奇招的「女法官」,本來,在承審該案的態度,還算「一般般」,並未有任何特殊之處。

據說,在對方換了一個「司改幫」的大牌律師「進場」之後,這個女法官的整

個辦案態度,就為之大變,前前後後,開始了很多令人感到突兀不解的奇怪行為,諸如:緊急電話通知和解、電話只通知人頭,不通知訴訟代理人、閱卷看不到再開辯論裁定的三法官蓋章之「原簽」,請求續行審理卻是百般刁難等等。

百億商機都更案,連女法官都偷偷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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