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14 法治時報

郭冠英 岐視辱罵台灣人
還領年金!是誰在放水……


郭冠英能否順利數鈔票,就看賴清德了!

(法治時報2018/9/9媒體報導,前台灣省政府秘書郭冠英,嚴重公然岐視辱罵台灣人,卻由省主席林政則以「特權內定」方式,安排復職並申請屆齡退休案,經過銓敘部退回、保訓會復審駁回後,郭上訴至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今(9)天駁回銓敘部上訴,郭勝訴定讞。

事情發展至此,案子還有沒有救?

還有沒有辦法,可以不讓郭冠英那麼變態的劣行,竟然還能囂張的領取年金?

根據資深司法官員透露,辦法並不是沒有,但就看「執政黨」的法律素養和決心如何?

郭冠英案,任何一個正常人看了,都會非常的不滿我們的法院,難道,我們的法院真的到處都是「恐龍」,明知這是觸犯眾怒的事,偏偏還故意做出如此令人氣憤的判決?

而且,依慣例,行政法院總是偏向官方(被告),本案的被告是銓敘部(官方),可是這個案子銓敘部卻是一路輸到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打輸,最高行政法院也輸,為何如此?

根據資深行政法院「吐苦水」,這個案子是輸在「想要挺台灣人」的「官員」一路都打錯方向了!

而且,行政法院最可惡的地方在於,法官們看完全部卷宗,還做出判決,是從頭到尾都知情的「審判者」,卻故意不在判決書中點出關鍵,本案到底是「誰」在放水?

直白一點的說,這個案子的內情,當然絕對是省政府主席林政則「可惡在先」,故意「濫權」幫郭冠英「找職缺」、再利用省主席特權「內定」,讓郭冠英復職一個半月就得以辦理退休,請領年金。

在現行體制下,要解決「省主席林政則這種劣行」的方式,是不能靠法院的「裁判」來解決的,因為行政法院無法審判「政治錯誤」,只能審判「法律錯誤」。

面對郭冠英竟能領年金的「荒謬」,現行法制之下,只能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之規定才能順利解決的!

而依照該法條規定,「誰」是能夠解決這個荒謬的人?

那當然就是「行政院長」了!

也就是說,只要「行政院長」賴清德一聲令下,認定「省主席林政則」的任用處分是違法處分,依行政院上級機關的「職權」將其加以撤銷,那郭冠英也就不能「領錢」了。

當然,郭冠英是一定還會提起訴訟,主張違反該法「但書」,但那已經又是另外一個問題了。

(117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郭冠英一案,起源於監察院調查指出,郭冠英經常發表荒謬辱罵台灣人的言論,經移送公懲會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2014/3/10郭某竟獲省府聘為外事秘書,但又在4月22日辦理退休,並開始領取每月六萬多元退休金。

也就是說,郭冠英利用「省府」做為復職跳板,且僅上班不到「一個半月」(3/10至4/22),就開始拿一輩子的「年金」。

郭冠英會被「撤職」,是因他的許多言論嚴重違反公務員對國家應有的忠誠,且涉及嚴重種族岐視,網路上隨便一搜,就可看到他的變態低級語言,如:

「一般人以被說雜種(bastard)為恥,台灣人卻以此為傲。」

「台灣人卻誇大雜化。真是雜種也就罷了,問題就是他原是純種的閩南人,為了台獨去中,故意說自己不是中國人 。」

「台灣只是中國叛離的一省,那來『主權』?其實根本沒有台灣這個東西,她不是省,自廢了,更不是國,只是個鬼島,如李敖所言。」

「我們是高級外省人,台灣人是台巴子倭寇」

「因為我們公務員比較高級阿,所以國家公保補助多, 我是高級的人,留在這裡幫助低級的人,我是忍辱負重的在幫助低級的人」

「當然不後悔啊(罵台灣人是台巴子、倭寇、鬼島、台灣 2000 萬人是瘋子),只要中國人高興就好」

銓敘部認為,省府讓郭冠英利用不到一個半月的「復職」來拿一輩子的年金,讓台灣人養他一輩子是不合理的,也不合法的,在行政法院提出主張「五大理由」強調其不合法與不合理:

一,人事任用,主管可主觀評價,但比率不宜過高

任用郭冠英的「甄審會」將機關首長之主觀評價納入考慮,並佔「評分比率」達「50%」,這種奇特的「偏高比率」有違機關任用常情,相較於「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所載之機關首長綜合考評僅佔20%。也就是說,行政院的「人事主觀」只能佔評比的「20%」,一個已經作廢的「省府」之「人事主觀評比」卻能佔高達「50%」,是屬於明顯的不合理!

二,若非偏高主觀比率,郭冠英最後一名

銓敘部接著指出,這種明顯偏高的比率,造成主觀性用人,且若非如此主觀評價比率之偏高,也就是,扣除主管主觀評價(略去不計),則郭冠英在該次甄選符合資格中之7人中,其成績加總實係敬陪末座。

三,就算主觀評語,也未特別突出

銓敘部還說,雖經該機關首長於資績評分表中對原告加註「學經歷符合外事業務施政需求」之(空洞)評語,惟由單位主管對其他人選之評語,也可看出,其他候選人之資格條件亦相當傑出。顯見郭冠英的主觀分數與評語之間,並沒有邏輯關係。銓敘部雖未明說,但可以解讀省府的人事作業,根本就是一般外界所謂的「內定人選」作業。

四,辱罵台灣人,違反國家忠誠,卻未注意

郭冠英曾被懲處,仍獲省府機關首長給予「48分」之高分,顯然未依陞遷法注意其品德、對國家之忠誠、獎懲及發展潛能等項目。

五,任用之後,馬上辦理退休,有違用人原則

省府疏於考量對機關業務推展及人力運用之延續性(任用之後馬上要辦退休),徒然增加行政成本。對於郭冠英的任用,明顯是量身定作,且其作業程序過於緊湊、草率等,有違一般經驗法則等由,謂系爭甄選難謂符合陞遷法第2條、第5條及第7條之規定云云。

 

行政法院連續兩個審級都判郭冠英「勝訴」,關鍵在於行政法院的「審判核心」在於「任用處分」與「銓敘處分」,這兩個處分是否合法?

依照權力分隸的原則,「任用處分」的權力在省府,「銓敘處分」的權力在銓敘部,銓敘部的權力只能決定「派任是否合法」(合法性),不能決定「派任是否妥適」(目的性)。因該案被告是銓敘部,不是省政府。

因此,法院就銓敘部的「權力範圍」(合法性)去做出判決,不能就省府的「權力範圍」(目的性)去做出判決,且全案最荒謬處在於,省府本身就是「濫權惡搞」的罪惡源頭,但在本案中,「濫權的省府」是和「變態的郭冠英」站在同一陣線,是聯手一起在打銓敘部的。

也就是「原告郭冠英」與「濫權者(省府)」是沆瀣一氣站同陣線的。

因此,唯一能夠「導正」省府「濫權劣行」的就只能仰賴「上級機關」,也就是「行政院」了,同時,行政程序法也有明文規定,上級機關對於下級機關的違法處分是有權「直接撤銷」的,因此,接下來要不要讓郭冠英領年金,就看賴清德的決定了!

郭冠英能否順利數鈔票,就看賴清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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