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22 法治時報

院長黃國忠發威  移送律師
縱容調解委員 霸凌當事人


法院調解 竟也像黑道談判?

(法治時報2018-08-22台北報導)在司法官場上,隸屬於秘書長呂太郎的直屬部隊,也就是典型呂太郎的「人馬」,現任台北地院院長黃國忠,最近突然威猛無比,強力打壓實習律師,發函全國律師公會「移送」某位實習律師。

起因是,該律師竟然目無王法,膽敢陪同當事人向台北地院的政風室製作筆錄,投訴該院調解委員!

黃國忠院長事後,還發佈「新聞稿」,強調該院的處置之「合法性」與「服務性」,新聞稿上載明:

「實習律師既非案件當事人,亦非代理人,卻自述因其當事人而提出陳情,係以當事人之代理人身分自居,似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及濫用本院陳情機制之嫌,本院因認○實習律師尚在實習階段,應有正確之認知,乃以107年7月27日北院忠文人字第1070004572號函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卓酌,該函文中並無威脅不讓○實習律師通過實習之文句。」。

新聞稿並強調:「把家事事件程序當成一種對民眾之給付(服務),是家事事件法規立法精神之一,法院要運用資源協助當事人解決家庭紛爭,重新開始生活,而不是只判斷雙方誰是誰非,純粹由訴訟勝敗角度來觀看此程序。故本院承審法官安排具心理諮詢專業背景人士(亦具調解委員身分)提供當事人一方在調解室內進行個別諮詢服務,卻遭○實習律師質疑當時係在調解室內進行調解程序,誠屬遺憾。」。

然而,百姓民眾與律師會向法院進行投訴,一定是有他們很大的委屈,多數人是選擇忍氣吞聲的,因此,根據與此案胡關的律師之「臉書」所載,事情似乎不是像台北地院新聞稿所說的那麼回事。

綜合相關律師的「臉書」描述,可以得知,這是一個聲請保護令的「抗告」程序,曾威凱律師受抗告人委任進行抗告,並請求隔別訊問,不想兩造直接面對。

開庭前,實習律師電話聯絡法院是否隔別訊問,法院表示抗告人可直接上到法院二樓調解室,會有「心理諮商的人」與當事人接觸,但法院則要求實習律師在外等待,由抗告人單獨與「調解委員」(也是心理諮商人員)進行面談,面談進行長達2個多小時始結束,結束前,調解委員約抗告人隔週一再度進行諮商。

面談結束後,調解委員帶抗告人到1樓法庭,法庭又再次拒絕實習律師入庭,實習律師在法庭外等待。

法院並告知抗告人,下次先再與「調解委員」進行面談,之後,再安排與相對人調解。

問題是,整個開庭及調解程序完成之後,抗告人非常強烈地表示,該「調解委員」的言語與態度對她很是傷害、痛苦⋯法庭整個過程也都不被允許發言。

抗告人隔日寫信告訴曾律師,除了陳述面談、開庭過程種種痛苦,是二次傷害之外,明白表示不願意再到法院。

曾威凱律師為此具狀,表明當事人不願再有調解。

事情過程中,實習律師向法院表示,想要投訴調解委員的不當作風,法院人員受理過法官被投訴,卻沒有受理過解調委員也會被投訴,況且,大家都搞不清楚,到底該被投訴人,是院長強調的「諮詢專家」或是「調解委員」?

因為他有「雙重」身份,最後,三轉四轉,轉給了政風室。

院長黃國忠八成是判定,才剛剛考上律師,還在實習階段,就膽敢隨便「投訴」調解委員,日後給當上合格律師,那還得了,因此,就具狀投訴律師公會,要他們多加注意這位實習律師的大膽行徑。

此事因為「雙方」各執一詞,台北地院「發新聞稿」說明自己沒錯,相關律師也在「臉書」和台北地院打對台,一時之間,頗為熱鬧。

不過,話說回來,「法院」進行調解和「黑道」進行調解,兩者之間,最大的差異,就是法院進行調解,是讓雙方當事人開開心心,一起放下心結,愉快接受調解條件,完全不能有任何強迫威脅,且隨時可以依自由意願中止調解。

但是,黑道之間「調解(和談)」可就不是這麼輕鬆,要事先評估和比賽雙方的「戰鬥力」,衡量兩邊的「拳頭」誰大,進場的人也要管制,一旦坐下來,不談出個結果,也不是隨隨便便想走就能走,沒有得到同意,站起來就走人,可能就會引爆火拼,鬧出人命都有可能。

台北地院的「調解委員」要人家調解的手法,看來,是比較像「黑道」。

門口先行管制,實習律師不可進場,且一講就是兩個多小時,當事人沒有調解委員同意,不能離席,而且,一次不夠,下周要再來,這種沒完沒了的調解手法,簡直是黑道的「進化版」。

更不可思議的是,律師為此進行投訴,還被移送律師公會,院長黃國忠這種處理手法,簡直讓人不禁懷疑,他是不是也在學黑道,否則怎麼會是這般處事態度?

法院調解 竟也像黑道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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