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21 法治時報

黃瑞華自為判決 上頭條!
不同意見 啟動媒體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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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時報2018-08-21台北報導)最高法院法官黃瑞華,多年來在司法官場上,行事作風一向就是不畏爭議,堅持自己想法的人。最近(8/18),因為「三審自為無罪判決(被告謝明達)」案,又上了報紙頭條,再次成為話題。

然而,據司法官場有心人士的細心觀察,這個「新聞」的出現,有其耐人尋味之處。

甚至,很有可能是一種「新的」不同意見(不同意見書)的表達方式!

表面上,大家看到的是檢方官員對此報導,多數都很氣憤不平,認為這是一個「很壞」的案例。

明明是「事實審」的問題,三審卻以「法律認定(法律審)」而自為判決,這種作法實在是「嚴重侵犯」一二審「事實判斷」空間之「不當擴權」,同時也傷害檢方犯罪打擊的威信。

檢方官員最不能接受的當然是:最高法院竟然會認定,明明有收取兩百多萬賄款好處的事實,卻還能以該事實並「無對價關係」而「自為無罪判決」。

這對貪污犯來講,根本是「變相鼓勵」收錢要懂得如何「進階」?要懂得如何做好「無對價關係」的逃避?

三審,當然也有法官為該判決解釋:該案是因20年前的「工程弊案」而衍生出的「人事弊案」,結果,不論是「工程弊案」或是「人事弊案」,其他同案被告已經全部「改判無罪」確定,只剩謝明達一人還在打官司。

換句話說,總不能只有「案外案」(人事弊案)的被告有罪,且官司打了十八年才有罪入獄,而其他一干被告,卻全部脫身沒事,這也很不公平。

再說,上次三審「發回」就已質疑「對價關係」的存在,結果,二審故意對摃仍是認定有「對價關係」,三審如果再發回,案子會沒完沒了等等。

其實,台灣司法最受人詬病之處,就是「判決」常常讓百姓看不懂,也無法理解,全是「少數法官」說了算數。

因此,院檢的法律見解差異早就已經不足為奇。

倒是,有人點出,謝明達的「自為無罪判決」之「新聞爆發」以及版面的處理方式,很是奇特,有值得耐人尋味之處。

此新聞由「中國時報」以頭條處理。

報導中強調:(該案由)最高法院法官黃瑞華承審,在她與庭長陳世淙堅持及主導下,與陪席法官陳宏卿、洪于智及楊智勝經評議後形成無罪判決,合議庭並認定本件非社會矚目、關注的重大案件,罕見地未對外發新聞稿。

這個新聞,在中國時報的獨家處理上,以「顯著版面」、「影射政治立場」、強調「罕見地未對外發新聞稿」等等,確實都是與別的媒體有所不同。

其實,最為不同的地方,還不在這裡。

而是「最高法院」也「針對」中國時報提出新聞稿,加以解釋。

最高法院發佈的新聞稿中,特別點名了中國時報的記者,是高度關心的三度致電採訪。

新聞稿中特別著墨表示:「本件非社會關注或重大案件,故於8/16宣判時,未發佈新聞稿,感謝中時偉信記者於昨日(8/16)3度來電詢問,讓本庭有詳細說明自為無罪理由之機會。」。

中國時報的顯著處理方式,與最高法院特別說明「記者三度來電」詢問,讓司法官員覺得很有趣,認為這是很少見的現象!

有人因此忍不住會「推測」,這個案子會引起記者的注意,且是「政治立場鮮明」的報紙之注意,其新聞「來源」很有可能是「同一庭的法官」在「評議」該案時,對於該庭黃瑞華法官與庭長陳世淙這樣的「法律見解」不能同意,但是因為「人數少」(可能只有一票),因此,不方便在評議時,當面表示不同意見,更不可能「具名」撰寫「不同意見書」。

因為最高法院法官如果「具名」寫不同意見書,幾乎是等同公開向不同意見的法官宣戰,日後很難再同庭辦案。

因此,最好的方式就是「私下透露」給媒體處理,如此一來,效果更好,影響力更強!

持此推測的法官引用「前例」,當年最高法院蕭法官關說風波,二審高玉舜法官在卷宗裡面,也具名寫了「不同意見書」,但卻效果不彰。

最後還是媒體大幅報導,全案才轉向。

可見,在卷宗寫「不同意見」的效果,不僅得罪人,效果還遠不如向媒體爆料來的好,因此,就有法官堅信,其推測絕對是有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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