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17 法治時報

馬三中案 受命法官林呈樵
屬於上個世紀的優秀法官


不抓盜匪卻插自己一刀,並非同理心的表現

(法治時報2018-08-17台北報導)馬英九被起訴的三中特別背信罪,屬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原抽籤選出的審判長胡宗淦、受命法官鄭昱仁、及陪席法官高若珊,因調動及辭職因素,另外分案,改由林呈樵(受命)與林幸怡(陪席)2位法官加入重金庭的刑16庭。

如果依「上個世紀」的標準來看,受命法官林呈樵絕對是屬於「非常優秀」的法官。

何以見得,林呈樵法官是上個世紀「非常優秀」的法官呢?

第一,他是國內最高學府「台大法律系」的高材生,且又考上了司法官,這當然是「優秀中的優秀」了。

第二,他不但「自己優秀」(很會考試),他還能「傳授優秀」,教人家如何考上司法官,他在補教當名師的「化名」就叫「喬台大」(可能就是取意:經他一「喬」就能上台大)。

第三,他很會辦案,也辦了很多大案,舉凡:台大宅王張彥文殺害前女友案、太陽花學運政院喋血事件控江宜樺殺人未遂案、段宜康違反選罷法案、戴爾電腦標錯價事件案,都是林呈樵法官承審的案子。

綜上幾點,確實可以歸納看出,林呈樵法官確實擁有:「會唸書」、「學歷高」、「會考試」、「會教書」、「會辦案」等等的優秀特質。

這些優秀特質,如果在「上個世紀」國民黨時代看來,那絕對是司法官場難得一覓的優秀人才,是遲早要被加以拔擢的。

但是,放在廿一世紀講求創新的今天,像林呈樵這麼「年輕」的法官,卻「擁抱」著那麼「老舊」的觀念,而以優秀之姿出現在司法官場時,恐怕是有待時間的考驗,才能確定他是否真的也是「廿一世紀」的「優秀法官」。

林呈樵法官讓人持疑的原因在於:

一,對自己的言論思想,不敢捍衛:林呈樵法官在審理江宜樺被告案時,《聯合晚報》報導他曾在臉書發表支持太陽花學運的言論,質疑他預設立場,對此,林呈樵低調回應:「我的臉書外人看不到,而且這是個人的事,對於《聯晚》的報導,我不予置評。」,且傳出他事後刪除臉書上的文字等等。

「太陽花事件」是國內重大民權運動,任何人都可以對它表示看法,那屬於「言論自由」與「思想自由」的範疇,就是法官也能,也應該擁有這些自由,因為那是基本人權。

可惜的是,林呈樵法官對這些基本人權範疇的「思想自由」、「言論自由」都不敢表態,當然也就不敢捍衛。

問題是,如果連捍衛和表達自己思想言論的勇氣都沒有的法官,又如何能期待他有勇氣去「捍衛法治」?又如何能期待他,敢透過他的判決,去保護那些弱勢族群呢?

二,對自己的立場,搞不清楚:林呈樵法官承審喧騰一時的「戴爾電腦」標錯價事件,戴爾不認單拒出貨,網友憤提告,林呈樵判原告敗訴,判決書裡法官大剌剌承認自己也是「鄉民」,還說,他親眼見到網友爭相轉告下單的「盛況」,因此林法官分析,多數網友可能抱持這樣的心態,就是明知道戴爾不會履約,但還是可以賭一把,「因為賭輸了沒損失,賭贏了就賺到」,所以就算明知判決出爐,會引來為虎作倀的批評,還是堅決要判網友敗訴。

林呈樵法官的「判決」犯了一個很可怕的錯誤。

那就是他把自己的「立場」混淆了,他竟然忘了自己是「法官」而不是(也不可以)「當事人(鄉民)」。

結果,他不但把自己當成了「原告(當事人)」,還主觀地說了一堆假設「自己是當事人」的想像心理(賭徒),然後,再把自己判輸!

須知,法官必須是永遠的客觀中立第三者,因為只有中立客觀第三者才有可能作出公正、沒有偏頗的審判。

法官不能是任何一方的「主觀同類」,那將會是明顯「預設立場(不論支持或反對同類)」的偏頗見解。

但是,林呈樵法官自己在判決書形容自己是「鄉民」,還主觀解釋「鄉民像個賭徒」的心理,所以,他要判賭徒輸!

這根本不是一個「法官」該作的事,這種論述的判決,比較像是一個傳教士或是道德家在做的事。這絕不是一個廿一世紀優秀法官在做的事。

三,依法審判的職責消失:法官不是「心理學家」,搶下單的「心理」不歸法官管;法官要管的是「這些網路看熱鬧下單的合約」到底有效無效?應否依約履行?或是因為急迫輕率無經驗而可撤銷或減輕給付?

法官的「判決」應只就該案的「法律關係」以及其「事實和證據做出認定」,再做出最有說服力的說法與判斷,最理想的情形是,透過該案例,可以告訴全國的「網路行銷業者」與「消費者」(甚至其他法官),將來如有類似案例,可參考他的判決所考量的法律思維與邏輯順序,去做出判斷。

也就是類似「最高法院」以及這幾年來「台灣高院」也在推動的「可供參考之判決」的案例。

當法官遇到這種全國矚目的案例,應該要好好研究法律,講出一套能夠說服內行人(法律學者)的法理,同時也能讓尋常百姓,即兩造當事人聽得心服口服的道理,而不是將自己視為鄉民,然後再判鄉民輸,再以這種方式來表示自己很有良心。

這是典型舊時代的「威權」思維:我是你們的自己人,我很懂得你們的心,所以,我的判決就是對的!

「古代法」一書形容,社會演進是從「講求身份關係,演進到只論契約」的歷程,林呈樵法官這種用「鄉民身份」去做判決的概念,在廿一世紀是行不通的。

台灣法律系學生的教育,乃至司法官員的養成,都是著重在「背(法律)答案」的能力,而不是在培養他們用「法律邏輯」去「找答案」的能力。

因此,當人民有紛爭進入法院,殷殷企盼法官幫忙找出個能合理解決的好答案時,法官總是仗著公權力在握,硬是塞給他們在「上個世紀」背下來的答案。

「背答案」與「找答案」,一字之差,目的與境界完全不同。

不抓盜匪卻插自己一刀,並非同理心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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