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01 法治時報

案例證明 多數法官是統派?
獨派被打 暴力拳頭全輕縱!


張秀葉打人的報導畫面,只要交一萬就沒事,且將來再打人還不算累犯!

(法治時報2018-08-01台北報導)統促黨總裁「白狼」張安樂之子張瑋等人,台北地院於7/30判張瑋拘役40天,可易科罰金4萬元。

張秀葉於105/12/11在臺北捷運西門站1號出口,與莊淑惠衝突並對莊身體衝撞、拉扯頭髮、徒手毆打眼部,致莊淑惠受有頭皮酸痛、左眼腫脹之傷害。法官蔡羽玄判處張秀葉「拘役拾日」(易科罰金壹仟元折算壹日,也就是統派打人「只要交一萬元」就沒事了)

台南市扁友會長黃永田,在監察院前扯掉立委邱毅假髮,並把扯髮照印成參選市議員拜票名片,事後還批評「邱毅黑手伸入司法」,被邱毅提告。台南地院一審判他兩個誹謗罪,各判5月及3月徒刑

從上述案例對照,可以明白看到,我們的法院對於「統派的暴力」,也就是打人的,幾乎是一律輕判了事(拘役),但是,獨派則連罵人都不行,都要加以的重判,且將來「再犯」,都要以累犯處罰。

台灣在追求民主化的進程中,很不可思議的,竟然衍變成為「統獨對立」的紛爭。

會有這種現象,似乎可以用邏輯來推理解釋,統派人士內心的思想信仰和追求的,應該是比較傾向「反民主、反法治」。

然而,台灣既然標榜是自由民主的國家,則「思想自由」當然是個人的自由選擇,有的人喜歡當主人,有的人喜歡當奴隸,那是個人喜好,他人無從置喙。

但是,不論喜好何種思想,就是不能以「暴力犯罪」去攻擊別人,這是法治社會最基本的核心概念。

照理,擁抱「反民主法治」信念的「犯罪」份子,進入法院受到法官審理時,法官應該是會對其「反民主法治」的思想,加以判處重刑才是。

也就是說,法官應該是運用其手上的量刑權力,對於這種反民主法治思想,且有暴力傾向的犯罪份子加以重處,讓他們清楚的知道─台灣追求民主法治的信念與價值

可怕的是,我們的法官剛好反其道而行。

法院是國家公權力實踐與貫徹法治的壟斷權威機關。因此,任何破壞或是違反法治的罪行,就是在法院公開審理之後,宣示其應得之刑責。這種宣示與處罰,其核心價值與目的,就是要用刑責來確保並維護民主法治的順利運行。

諷刺的是,台灣社會經常發生的「統獨衝突」事件,只要進入法院審理,結果似乎正好相反。

獨派人士遭到暴力拳頭攻擊的案子,進入法院以後,多數法官似乎都是採取「輕縱、輕判」的判決;反之,如果是獨派人士的「反制行動」,就算沒有用「拳頭暴力」,也是遭到重判。

兩相對比,台灣的法官似乎「很不重視」民主法治概念的落實,而且,最為詭異的是,多數法院還透過他們手上的「量刑權力」與「累犯概念」,簡直是刻意在打壓或壓抑獨派人士的「自由民主」思想,並「輕縱」統派人士的「反民主自由」概念!

什麼是利用「累犯」概念來「打壓或輕縱」呢?

刑法規定,暴力打人的「傷害罪」,如果法官是判處「拘役」,那就表示,將來即使該名被告「再犯」一樣的傷害罪打人,也不會有「累犯」的問題,也就是不會有因為「經常打人」,就必須被面對依「累犯」的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的問題。

但是,獨派人士如果對統派人士進行攻擊,即使並非暴力傷人,例如:拿掉假髮,也是遭到重判徒刑!

這種法官「自由量刑」的對比之下,可以看出,我們的法院多數法官確實是有利用手上的量刑權力,在支持(或是輕縱)統派的暴力犯罪之明顯現象。

去年9月台大將田徑場借給「中國新歌聲」辦演唱會,學生抗議此舉會破壞場地,統促黨成員前往聲援主辦單位,有學生遭追打、甩棍攻擊濺血,還有人被打到雙膝跪地;台北地檢署依傷害、恐嚇等罪起訴統促黨總裁「白狼」張安樂之子張瑋等人,台北地院107/7/30判張瑋拘役40天,可易科罰金4萬元。

張瑋率王啟鑌、林紹哲趕達,衝突暫告一段落後,3人上車準備離開,但張瑋見張耿維等3名學生仍拿手機尾隨拍攝,下車朝張耿維揮拳,指使王、林毆打張生與追逐吳生,張瑋又揮拳猛擊吳生額頭,把吳打到雙膝跪地。這樣,只要繳交四萬元給檢察官就可以沒事!

而且,最關鍵的是,將來如果還有一樣的暴力犯行,不算是累犯,不能加重二分之一!

因為,刑法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只有被判「徒刑」才算累犯,判拘役不算是徒刑,所以,沒有累犯的問題!

台南市扁友會長黃永田,2008年12月在監察院前扯掉立委邱毅假髮,並把扯髮照印成參選市議員拜票名片,事後還批評「邱毅黑手伸入司法」,被邱毅提告。台南地院一審判他兩個誹謗罪,各判徒刑5個月及3個月。

統派打人判「拘役」,獨派罵人判「徒刑」,這樣的判決公平嗎?

法官們的量刑為何對比如此懸殊?

張秀葉在臺北捷運西門站出口,對莊淑惠身體衝撞、拉扯頭髮、徒手毆打眼部,致莊淑惠受有頭皮酸痛、左眼腫脹之傷害。法官蔡羽玄判處張秀葉「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壹仟元折算壹日(因此,統派張秀葉打人「只要交一萬元」就沒事了),被害人當然不服,主張判決量刑太輕,上訴二審,二審法官法官楊力進、許宗和、蘇揚旭三人合議,一致認定,這是一個非常合法的好判決,所以,根本「不用開庭」就將全案「駁回上訴」而告確定!

檢察官與被害人上訴的理由是:被告與他人發生衝突,不思循正當途徑理性解決,竟以暴力相待,率爾攻擊告訴人,已造成告訴人受有原判決事實欄所示傷害,犯後一度飾詞否認犯行,態度非佳,且未與告訴人和解以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原審所為量刑太輕等等。

法官三人駁回的理由是:原判決就被告之犯罪情節及科刑部分之量刑基礎,已於理由欄內具體說明,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不生量刑畸重畸輕之裁量權之濫用。經核其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量刑尚有違誤等語,自非具體理由,揆諸前揭規定,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看看上述的具體案例,如果這些「反民主、反法治」的「暴力犯罪」之罪行,都能如此一再受到審理判決的法官「輕縱」(且刻意不讓他們成為「累犯」),那又如何期待社會治安會一天比一天好呢?

法官們,請不要再說,社會治安不干法官的事!

張秀葉打人的報導畫面,只要交一萬就沒事,且將來再打人還不算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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