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30 法治時報 

緊急啟動  官官相護金鐘罩
定調林俊佑是個案 無關司改


司改只是喊口號,其實一切照舊(舅)

(法治時報2018-07-30台北報導)民進黨政府執政下「司法問題」與「個案」,變得非常詭異。

在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籌備時,蔡英文為了防堵陳水扁的「翻案」,下令司改會議「不准討論」個案!也因為層峰放話「封殺」個案,所以,全國司改會議中,沒有任何個案,進得了會議供討論,即使那個個案非常離奇且具有代表性!

但是,到了花蓮檢察官林俊佑帶刑警闖幼兒園審問孩童,逼園長交出監視器,被花蓮地檢起訴時,法務部馬上發佈新聞,強調這是「個案」。

還強調「絕大多數檢察官均在崗位上兢兢業業,為司法正義而努力,呼籲外界不要因為個案而抹殺全體檢察官之辛勞。」。

在民進黨主政之下,「個案」變得超級「好用」,「好用到」讓全國所有的法界人士為之瞠目結舌,蔡英文要「封殺」陳水扁就下令「不准討論個案」;但是,到了檢察官濫權為害幼兒百姓時,則強調那只是「個案」,千萬不要因為個案「抹殺」檢察官的辛勞(檢察官有那麼容易抹殺嗎?)
 
這種作法,讓推動司改的人士強烈認為,這是在啟動「官官相護」的「金鐘罩」,是在迅速採行司法官場多年來的「老舊」手法─「棄車(檢察官)保帥(檢察長)」。

也就是「痛打小檢察官,保住檢察長」的手法。

花蓮地檢署起訴檢察官林俊佑後,法務部7/26晚間馬上強調,這是「花蓮地檢署主動偵辦」,接著還說「此案純為檢察官之個人行為」。並希望大家不要因為這「個案而抹殺全體檢察官之辛勞」。

「火速採取」這種「個案切割」的態度一出來,看在院方以及律師界眼裡,除了失望之外,更多人認為,檢方實應該好好利用這次的真實案例,落實「真正的」司法改革。

這些人士並具體「舉出」許多制度上的「事證」以及「案例」,認為這絕對不是「個案」,這是整個檢察官體系的「制度上」以及「辦案心態上」出了嚴重的問題。
 

事證一:楊大智都還在,憑什麼辦林俊佑?

網路上赫赫有名的「濫權狂魔檢察官」楊大智,他辱罵被告的囂張行徑,在網路上的點閱次數居高不下,他的惡行已是全國聞名。

問題是,他不但繼續在台北地檢署囂張辦案,前法務部長邱太三還特別將楊的老婆江文君(也是檢察官)找來加持,指派成為「人審委員」。

也就是說,這次花蓮檢察官的案子如果送到「人審會」,楊大智的老婆可還要摸著良心,問問自己,林俊佑的行為有比他老公楊大智過份了沒有?

如果像楊大智這種辦案方式的檢察官,都還可以大拉拉的台北地檢署當檢察官囂張辦案,該憑什麼要懲處林俊佑檢察官?

林俊佑檢察官至少是因為「護女」心切,私心可議,濫權更屬違法,但至少沒看到他有「變態」;然而,楊大智檢察官可是罵人「成癮」,當面向被告標榜,他就是喜歡罵人,沒有聽過他很會罵人是被告無知,是不知道他的「品牌」,這種幾近「變態喜歡罵人」的檢察官,一日不除,司法一日無救。
 

事證二:牆倒眾人推,平時的送閱制度何在?

林俊佑檢察官一出事,花蓮法官透過媒體記者指出,林俊佑檢察官的辦案品質差,有濫訴之嫌:「林辦案爭議多,去年他起訴男子持金屬彈匣與12顆子彈,但最後發現警詢筆錄沒監視畫面,放彈匣及子彈的黑色皮包證物沒扣案留存,最扯的是,送驗鑑定也沒找出指紋,林僅就其他判決案件附卷為證據就起訴。更讓人看不下去的是,起訴書完全沒記載被告持彈匣及子彈時間點,甚至連警方查獲時間也付之闕如,直言這是偵辦案件「基本常識」,痛斥林俊佑辦案草率,造成被告無端被起訴。」。

檢察官出身的律師,看到這種報導,很是不服的指出,檢察官的書類都是「層層送閱」之後,才能起訴公告,法官指出的問題,難道花蓮的主任、檢察長都是在睡覺嗎?

為什麼這樣的書類,都可以起訴?

為什麼被法官指責的這麼「爛」的起訴書,竟然可以通過「層層上級」而加以起訴?

依照體制,檢察官的上面還有「主任」,主任的上面還有「襄閱主任」,襄閱主任上面才是「檢察長」。

林俊佑檢察官要「濫權草率起訴」時,為何他的主任檢察官,都沒有意見?他的檢察長也都沒有意見?他的一堆上級都沒有異議?

可是,一出事,就馬上「起訴個人」,就「痛批個案」,就全部「都是」林某一個人的錯。

一切就是只有「個案錯」,整個制度都沒有錯?所以,請不要因此抹黑全國檢察官!千錯萬錯,就是一個叫做林俊佑的檢察官在「個案」上有錯!

上級或是長官想要「掌權」時,就強調「檢察一體」的;想要犧牲檢察官「止血」時,就強調那是「個案」!

這是什麼「神」邏輯?
 

事證三:不只濫權該起訴,行政監督疏失責任呢?

林俊佑檢察官跑到幼兒園濫權,不是單一行為,而是6/21,6/28連續兩天,重複一樣的犯行兩次。

試問,林俊佑如果是要到幼兒園「辦案」,那他有沒有事先「上簽呈」說明案情,並加以取得「案號」?(該案沒有現行犯,沒有緊急辦案之需)

若是沒有上簽呈,也沒有案號,那他就「不是合法」在辦案,他不是合法在辦案,也就是「不假外出」了。

為什麼花蓮地檢署的檢察官可以如此輕鬆上班,高興開溜去辦私案,就可以高興開溜?

還是,全國的檢察官都是這樣,想開溜去辦私案,就可以開溜去辦私案?

檢察長為何都沒有在管?還是,檢察長自己也不在?還是檢察長管不動他?或是,故意不管,等著「出事」好起訴?

難道連續「兩天開溜」去恐嚇小孩,檢察長都沒有「監督不週」的責任嗎?

是不是鎖定個案,就代表的責任的追究,只到林俊佑一個人為止,不會有其他的人被追究了?

上班想開溜就開溜、想辦私案就辦私案、想調動刑警就調動刑警,這些行政監督管理的事,根本不是個案,而是整個制度的問題。
 

事證四:花蓮之亂,檢察長才是離譜!

前花蓮高分檢檢察長林朝松,在士林地檢署當檢察長時,明知蔡正元背信被判有罪,竟將同一事實,故意重新製作不起訴書,包庇蔡正元。陪審團協會為推動陪審制以「該案為例」加以說明,林竟因此懷恨在心,對「舉例者」不斷進行電話騷擾以及恐嚇,被騷擾恐嚇的當事人「檢具錄音」及「通聯記錄」向法務部檢舉,結果,全案發交高檢署政風室查辦,最後,檢察長王添盛「下令」將全案「吃案了事」。

檢察體系多年來的思維,就是維持「檢察官可以犧牲,檢察長不能犧牲」的基本大原則。因為,「檢察長」是上級(或政客)「暗示」案件偵辦方向的「重要管道」,一旦有人在這個管道上「被犧牲」,那將會破壞「整個管道」的暢通性。

因此,檢察官是無關緊要的「小零件」,隨時可以起訴「犧牲」,但是,檢察長不一樣,那是重要溝通「管道」(關鍵零件),這種「個案溝通」的「重要管道」不可輕易毀損破壞或犧牲!

院方資深法官很不以為然的指出,這次「林俊佑的案例」如果檢方還是一樣:犧牲小檢察官,保住檢察長,則無異是在宣示:今後「司法改革」還是「外甥打燈籠」─「一切照舊」(照舅)!

司改只是喊口號,其實一切照舊(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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