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27 法治時報

許宗力 力推 大法庭 
可望將淪為 蚊子庭?


有樣學樣,司法院也要搞「蚊子庭」?

(法治時報2018-07-27台北報導)許宗力當上司法院長之後,公開表示,最高法院每開一次民刑庭「總會」,他就心痛一次!

言下之意,民刑庭的總會決議,根本不合於憲法精神,因此,他手掌司法院長大權,一邊心痛,一邊全力推動「大法庭」制,他要讓最高法院的法律見解透過「大法庭」實現真正的「統一見解」,並且合於憲法精神。

許宗力院長講的這麼「心痛」感人,且又是涉及違憲(他連任不算違憲),如此嚴重的事,聽在他的「麻吉大學同學」─最高法院院長鄭玉山耳裡,除了配合他一起心痛之外,當然也會不捨!

為了不讓「老同學兼長官」的許宗力繼續「心痛」,鄭玉山院長義不容辭,當然是要全力配合演出。

目前,大法庭的草案都已出爐,就等立法院「修法」通過之後,就可以正式實施了,最高法院有了「大法庭」之後,許宗力院長可以不再心痛,且對外還可標榜,他成就了「一件司改大功」!

不過,有人預言,就算「大法庭法案」真的修法通過,大法庭正式成立之後,很有可能也只是一個「多設」出來的「蚊子庭」而已。

也就是說,將來最高法院「大法庭」成立之後,恐怕一年到頭,沒有幾個案子會提到大法庭來激辯討論,整個大法庭將形同虛設一般,沒有什麼案子進來!

到時,那就會像各地方政府所浪費公帑蓋的「蚊子館」一樣,大費周章蓋了之後,卻是用來養蚊子。

費盡力氣,修法成立,還廢了民刑庭總會,最後,卻成了蚊子庭?又,何以會有人如此這麼預言?

資深法官比喻,「大法庭」真正開辦之後,其「案件來源」很有可能就像當年修法設立的「交付審判」制一樣!

當年修法,司法院為了減少「案源」,硬將「自訴」改成「強制委任」律師代理才得提出,又,公訴「不起訴」確定後,不服的當事人還可走自訴,委任律師提起「交付審判」,聲請法院直接進行審理。

法院面對這個「新制」,則用「內規」動手腳,以阻撓當事人提出「交付審判」的聲請「案件量」。

法院動手腳的「內規」就是規定:聲請「交付審理」的裁定案件,不再另行分案,一旦「裁定成立」進行審理,該案就「分給裁定成立」的法官審理。

簡單說,誰裁定成立,誰負責審理。

如此一來,那個笨蛋法官裁定應予以審理,那個笨蛋法官就馬上多了一個承辦的案件,等著他結案。

法官為了不想「多辦案」,所有聲請「交付審理」的案子,法官幾乎是「一律裁定」不受理。

大多數法官在下裁定時,只在意自己手上「未結案件數量」會不會因而增加,並不太在意案子本身的「有無冤曲」。

司法官場常云:案子死活是「別人」的事;手上積案多,是法官責無旁貸「自己」的事!

就只因分案上,法院動了手腳加了內規,所有聲請「交付審理」的案子,至今裁定成立的件數,屈指可數。

一樣的心理,一旦大法庭成立之後,最高法院的法官,如果提出見解不同,馬上會變成法律見解的「小弟」!

因為法官自己的法律見解「還要聽聽」別庭的意見,反之,如果不予理會,按照自己見解判決,自己還是老大,自己這一庭說了算數。

根據司法院提出的「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最高法院各庭於評議所採的法律見解,若與先前裁判不一致時,就可以裁定敘明理由,來向大法庭提案。

依據草案同條第2項,各庭在提案前,須先徵詢其他庭之意見,他庭應在三十日內回復,若有表達維持先前見解者,表示確實存在法律見解歧異,才得以裁定向大法庭提案。

如此規定,雖說是參考外國作法(德國),但到了台灣,等於是挪出「私下妥協」的空間,只要「不堅持」舊見解,或是以「口頭溝通」良好,那不就可以省去很多後續的「書面」麻煩嗎?

能調到最高法院當法官,往往是必須夠保守才有辦法(像李錦樑者流),愈是保守的個性,就愈是不想多事,提案到大法庭,就是多事。

再說,大法庭的法官組成,也是很有爭議。

有人就批評,這個還「未成立」的「大法庭」,早就已經「佈滿」了鄭玉山院長的人馬和氣味,案子提到大法庭,不過只是笨笨的將案子主動交出,送給鄭院長的人馬去作決定而已。

如果還未成立,就有這些聲音,一旦成立之後,勢必有更多法官會持「保留」心態,可以不必提出於大法庭,就儘量不提出於大法庭。

如此一來,「大法庭」雖然立法通過成立,可是,一年到頭沒有幾個案子,那不就像是蚊子庭嗎?

當然,就像法律見解永遠都有甲說乙說,一定也有人持不同看法,認為大法庭的「法案」都已提出,且最高法院的民刑庭「總會」也等同「廢止」,不再開會,顯見最高法院的大法庭是其勢在必行,而法律見解岐異永遠都有,大法庭的生意只有好壞之分,不會成為蚊子庭!

未來,大法庭成立之後,會不會成為「蚊子庭」,那就有待實際觀察才能得知了。

有樣學樣,司法院也要搞「蚊子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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