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26 法治時報

遇上陳珍如法官 真是幸運
陳明文圖利脫罪 關鍵在……


老師,別考加法,減法才重要!

(法治時報2018-07-26台北報導)司法實務上,官司脫身的學問有很多種,以「圖利重罪」來講,檢察官必須要懂得「稅法和會計」,才能證明「廠商有實質利得(獲利)」,若是法官不採信檢察官的計算方式,而是法官自己想出一套自己認為對被告最為有利的「減法」,則被告就能達到輕易脫身之目的!

以小英總統身邊目前的紅人─立委陳明文的洩密圖利罪(「嘉義縣民雄鄉污水下水道」底價(六億五千四百萬元)案,全案因為陳明文洩密有罪,現正在最高法院審理中。

但是,在台南高分院審理時,陳明文的「圖利罪(實質利得)」能夠獲得「無罪脫身」的最大關鍵,在於二審庭長陳珍如法官為了幫陳明文「脫罪」,而採取了很多奇特的會計「減法」,讓得標廠商的「結算」變得「剛好虧錢」,所以,陳明文也就不成立圖利罪了。

如果仔細檢閱陳明文二審圖利罪的判決,就可以發現,法官在計算得標廠商的利潤時,有很多奇特的計算方式。

例如:

一,收入要扣稅,支出不扣稅:該工程總收入五億多元,在計算「獲利(實質利得)」時,法官認為必須減掉5%的「營業稅」,但是,該工程之總支出五億多元時,則是不必減掉5%的進稅營業稅。

這種「減法」與「稅收原則」完全不符,營業稅5%的作用是每一筆營業之經手廠商都有5%的稅金,而「進項」的5%可以用來減掉支出費的發票5%,所以,在「成本(進項)和收入(營收)之間,都會有5%的相抵」,結果,二審很離奇的,硬是將「收入總額」減掉5%的金額(25,155,039),理由是,該筆錢是要交給國家,不能算是廠商收入。

但是,二審法官不知道是「故意忘了」還是「真的不懂」,收入的5%是可用「進項抵掉」的!

收入的營業稅5%,並不是「全部」要繳稅國家,而是可用進項的「發票」去「抵銷」的。所以,如果收入的營業稅5%要減,那支出的營業稅5%也是要減稅才行的!

舉例說明:店家剛開幕買沙發十萬元(「進項」含5%營業稅)擺設,結果來賓看了很喜歡,店家想要有營收就原價十萬元賣了(「銷項」也開立含營業稅5%發票),因此,廠商的「收入是十萬」,「支出也是十萬」,是沒有盈虧。

但是,依照二審法官為了幫忙「陳明文脫罪」的算法,則是認定廠商虧了「五千元」,因廠商營收收入的5%營業稅不能計入。

這是台南高分院罕見的「脫罪計算」方式。

陳明文涉及洩密圖利案,二審很離奇的將:「成本(工程支出)」得抵稅的5%(25,151,791)不扣,只扣「收入」的營業稅,無形之中,等於是替官員廠商之間的勾結圖利罪,營造出高達「二千五百多萬元」之「實質利得」卻又不會成為構成「圖利罪」的離奇「安全空間」!

二,仲裁賠償的「利息」不能列入「收入」

陳明文當縣長主政下的嘉義縣政府,在「洩密」發包六億多元的工程給他涉及「圖利」的廠商之後,廠商利用雙方良好關係,就進一步提出「仲裁」要求,要求嘉義縣政府必須補償「八千九百多萬元」,以及請求開始至支付之日的利息「五百三十多萬元」。

陳明文與「被圖利」廠商,雙方愉快進行「仲裁」要求,結論是:人民必須多付出九千多萬元「買單」給陳明文多年好友廠商。

很奇怪的是,二審法官竟然認為,上述這筆「九千多萬元」的仲裁補償金,就「圖利罪」之審判而言,只有「八千多萬的本金」可以認列是「廠商的收入」,至於「利息五百多萬元」則不能認列收入。

理由是:本件嘉義縣政府給付之仲裁款利息5,331,068 元,雖因仲裁判斷所衍生,但性質上屬於延遲給付的代價或補償,並非系爭工程施工本身所產生,與圖利或預期得到利息補償而獲致利益間的關聯性甚小,故不應列入損益計算之中。

法官如果說對於「工程無知」,對工程術語外行,亂說一通,也就罷了,偏偏本案的核心問題,「仲裁補償金」就是因為「洩密工程」本身之「施工難度增加」而產生,法官卻說:「並非系爭工程施工本身所產生」。

天底下竟有「補償」算收入,「補償的利息」就不算收入之理?

判決書還說:若仲裁款利息列為「收入」,由於資金運用需要付出代價(例如因借款而支付的利息),因此也應同時減除由於延遲給付,該公司必須多支付的利息,方屬衡平。

大家實在很難想像,台灣還有這麼「佛心」的法官。

其實,這位佛心法官如果上網查一查,也就可以查到「訴訟利率」和「銀行利率」之間,有多大的落差?

訴訟上的利息一律是採「年息5%」計算,銀行的年利率則是不到2%!

這麼大的「落差」,法官卻拿來「說嘴」,還認為如果仲裁利息要算進收入,那廠商經營的成本也要計算利息費用等等。

台灣司法官員之中,如此不會上網,卻很「佛心」的好法官,實在不太多,且還那麼巧,都剛上讓陳明文遇上了?

三,東扣西減,竟然還是有賺錢!

按照上面的奇特計算方式,營業稅的5%「兩千五百多萬元」要扣掉(不算實質利得),仲裁利息五百多萬也要扣(也不是實質利得),總之,佛心法官想得到的理由,就必須儘量扣(扣了甜千多萬元),結果,台南高分院的「佛心法官」真給「氣死」了。

萬萬沒有想到,這麼狠心扣款,受到洩密的圖利廠商竟然還是賺錢!

工程收入:503,100,787(扣掉5%營業稅25,155,039),減掉:工程成本503,035,834(但是不扣5%營業稅25,151,791),竟然還有「工程毛利」:64,953

雖不多,只賺「六萬四千九百五十三元」)。問題是,那也還是有圖利罪啊!

四,用管銷費用來扣減,這個空間最大:

最後,法官想出一招,就是用「管銷費用」來扣,這個彈性空間最大,最有操作空間。

所以,法官在判決書中也坦白承認:管銷費用乃是無法單獨辨認屬於哪一工案的支出,各公司之實際狀況亦不一致,所以就管銷費用占工程收入的百分比,鑑定人採用較長的平均數據觀察。該公司系爭嘉義縣民雄鄉污水下水道標案工程開始年度民國96年至仲裁判斷款發放年度民國100 年度報稅的損益表加以計算,得出百分比為3.82% ,若以修正後之收入503,100,787 元(不含稅)計算,管銷費用約為19,218,450元(503,100,787×3.82% )。

工程利益重新計算如下:

                                    不含稅金額

                                  ────────

     工程收入                      503,100,787

     減:工程成本                  503,035,834

                                  ────────

     工程毛利                   64,953

     減:估計之管銷費用          
                                           19,218,450                                           

                                  ────────

     虧損金額                       19,153,497

 

(法官特別強調與讚美)本院審酌上開鑑定報告係實施鑑定之會計師於依據本院提供之資料,本於其專業知識、執業經驗所為綜合判斷,無論實施鑑定者之資格、鑑定之理論基礎、鑑定方法及論理過程,自形式上及實質上而言,均無瑕疵,堪認上開鑑定報告書之結論可採。足認系爭工程合計虧損19,153,497元,亦即並未取得利益。

加上管銷費用,終於可以交差了,終於計算出「被圖利廠商」並沒有賺錢,還虧了一千九百多萬元(當然,這是前面佛心法官先幫忙扣掉三千多萬元才能得出的)。

綜合上述可以看出,佛心法官為了幫陳明文算出沒有實質利得,多麼用心良苦,法官在判決書還特別「一再讚美」鑑定會計師。

問題是,「佛心法官」為何不找「別的法官」常找的「國稅局」來算呢?

國稅局當然也有一套「同業」管銷費用計算公式,且官方算法,應該是更權威更值得信賴,不是嗎?

只是國稅局的算法,未必能夠得到法官的讚美。

綜上所述,可見,對圖利罪被告而言,檢察官的證據不重要(很奇怪,二審檢方也不上訴),法官的「算術」才重要,法官認為那一筆要扣,那一筆不能扣,才是「有罪無罪」的最大關鍵!

蔡英文總統會「重用」像陳明文這種人在身邊,擔任她的「英系」要員,顯然就是不在乎,也不擔心她的民調會有問題?

老師,別考加法,減法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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