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15 法治時報

高雄院檢官員  鬼混名單曝光
司法記者 跟著打混 隱匿其名 


這種毒品場面,判決書登載「不到一公斤」,還說是誤載,不是誤判!

(法治時報2018-05-15台北報導)5/13各報爭相報導「高雄地院離譜判決」,在各報紛紛報導中,均異口同聲指出,高雄地院法官竟將「782公斤」的毒品,誤認為是「419公克」,所以,輕判毒犯張慶龍、楊政錦兩人,同時,因為檢察官也沒有發現,未提起上訴,楊男部分因此全案確定!

其實,這個新聞暴露出來的,不只是司法官員的「鬼混」而已!

跟著鬼混的,還有高雄當地的司法記者,處理這則新聞,全部都是只會抄抄寫寫,完全不做司法記者應該做的「功課」。

台灣的「判決書」為了落實「檢察官」的責任,已經都在判決書最後一行,必須「載明」該案的承辦檢察官,同時,判決書當然也都會「載明」承審法官是那些人,且是依序載明,誰是審判長、誰是陪席,誰是受命等等。

結果,這則離譜烏龍判決的「媒體報導」,各報都是「通篇」完全不交代「檢察官是誰?」、「法官是誰?」

這麼鬼混的司法記者,難怪網路上常常取笑,不好好讀書,畢業以後去當「記者」,遇到這種新聞,司法記者理應「上網」,查看一下:這個案子的承辦「法官」和「檢察官」的名字,並在報導中加以寫明。

這是媒體記者最基本的「功課」,結果,這些鬼混的地方記者,懶到連這個基本動作都不做。

這個高雄地院的烏龍判決之「裁判字號」是「 106年訴字362號」,裁判日期是106/12/28,檢方起訴的字號是「106年度偵字第5869號、第5872號」,因為是兩個案號,所以,起訴檢察官也是有「兩位」。

根據一審判決書所載,兩個起訴檢察官,分別是「鄭益雄」與「李侑姿」,至於到庭進行論告的,則是檢察官黃淑美。

而負責審判並作出烏龍判決的「法官」,則分別為「高雄地院刑三庭」的審判長林青怡、陪席法官王聖源、受命法官李貞瑩。

台灣司法飽受人民詬病,除了司法官員本身的烏龍辦案太多之外,司法記者「太過鬼混」也是原因。

幾乎所有的司法記者在報導司法新聞時,都是「不寫」法官、檢察官名字。

除非,案情重大到不寫無法交代,否則,幾乎所有司法記者都把法官、檢察官加以隱諱。

這種不敬業且不專業的「資訊隱諱」,往往,被當成是「司法記者與司法官員」之間的「人情酬庸」,因為很多沒有自信的司法官員,遇到記者採訪司法新聞時,都會一再拜託,千萬不要把他們的名字寫出來!

久而久之,絕大多數的司法記者就會把承辦案件的司法官員名字加以隱諱,當成是一種「默契」!

有些書類寫得好的司法官員,內心其實是希望媒體報導時,能將他們的名字寫出的,可惜,受制於司法記者的人情酬庸「惡習」,害得書類優秀的司法官員也是無法見報。

這則烏龍判決,高雄院檢雙方顯然都很不服氣,認為沒有烏龍,所以,還發新聞稿,高雄地檢署表示,「刑度」沒有違法,檢方未提上訴也無不法。

高雄地院還發聲明澄清表示,判決書中扣案的第四級毒品數量是「誤載」,沒有「誤判」的問題,因為是「誤載」,所以,沒有影響實際量刑,且上月30號已經裁定更正。

但是,上網並沒有看到那份「裁定」!

是高雄地院地院「搪塞(說謊)」?或者,像最高法院前陣子推說的「網路故障」?

蔡英文主政下的「司法改革」已經讓人民非常「無感」,多一則烏龍判決,或是少一則,好像也沒有什麼差別,反正都是「無感」。

摘要媒體「報導」高雄地院烏龍判決:

高雄高分院審理男子張慶龍、楊政錦犯下重大漁船走私毒品案,赫然發現一審高雄地院搞出大烏龍,在法官疏忽下,原本走私高達782公斤四級毒品鹽酸羥亞胺的大案,一舉「縮水」成僅走私419公克的小案,因此輕判2人,且楊男見自己僅判4年,不再上訴,加上檢方也未發現,放棄上訴,一路錯到底,讓楊男獲輕判確定,僅張男上訴二審。

高雄地院昨表示,已進行後續處理;檢方說,會進行了解,研究補救措施。

高雄檢警去年3月在澎湖縣目斗嶼附近,查獲「新進滿貳號」漁船走私鹽酸羥亞胺45包,共1100公斤(K他命原料),送刑事局檢驗後為782公斤。檢警調查,全案是綽號「許利發」男子委託楊嫌運送毒品,楊找張駕駛漁船走私,2人被依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提起公訴。

地院法官審理期間,將45包毒品送刑事局鑑定,每包抽取少許樣本化驗,確認均含第四級毒品即K他命原料鹽酸羥亞胺成分,純度63%至86%,樣本驗前總淨重419.28公克,抽樣1.07公克鑑定用罄。

抽驗忘了換算 近噸變不到半公斤

沒想到地院法官開庭審理,誤認419公克的樣本毒品是走私總重量,忘了要按比例換算回來,也未注意刑事局另有一張換算回來的782公斤數量報告,因此從輕量刑,判處楊有期徒刑4年,張有期徒刑5年10月;楊放棄上訴而定讞。

賺到了!2嫌各判4年與5年10月

檢察官收到判決書,看到判決有罪,卻未發現院方毒品數量弄錯並從輕發落,所以沒有上訴;後來是堅決否認犯行的張嫌提起上訴,高雄高分院開庭審理,才察覺原審誤判,此案已辯論終結,本月31日宣判。

據了解,檢察官當初起訴時的書類犯罪事實,提及走私毒品45包,未按慣例用括號備註總重量,僅在證據清單註明782公斤,再加上承審法官、蒞庭檢察官一連串疏失,最後導致烏龍輕判走私犯。 

這種毒品場面,判決書登載「不到一公斤」,還說是誤載,不是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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