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09 法治時報

馬英九洩密案  將無罪脫身?
合議3法官 馬迷+深藍佔2


「馬迷」法官承審馬英九犯罪刑案,能否公平審判?

(法治時報2018-05-09台北報導)前總統馬英九在「九月政爭」洩密罪,台北地院法官唐玥以憲法44條判馬無罪,檢方上訴,高院辯論終結,定五月十五日上午十點宣判。

此案政治性高,一審的無罪理由扯太遠,且又「二審定讞」之罪,因此二審的判決相當重要,據法界人士熟知二審承審該案的「法官組合」,有人直言,馬英九運氣實在「太好」了,因為,該庭三名法官之中,有兩位是超級「馬迷」和「深藍」人士,因此預言,馬英九這個案子的二審,應該是能無罪脫身,並獲得「確定」。

不過,縱算二審是「改判有罪」,但因為大法官「釋憲」已經解釋,如二審定讞之罪,原審無罪,但,二審改判有罪,則應修法給予上訴機會,所以,此案就算二審改為有罪,馬英九還是可以上訴,對馬英九而言,也還是一樣,官司可以慢慢打,不必面對定讞的問題。

至於,會被質疑因為意識型態,而讓馬英九獲得有利判決的「法庭」,其組成「成員」為何?又,為何會有這種質疑聲音出現?

二審承辦馬英九洩密案的「合議庭組成法官」,分別是:審判長江振義,受命法官許文章,陪席法官潘翠雪。

據了解司法官員內情的人士指出,此案合議庭的「組成成員」一看,就知道馬英九應該會獲得「最有利」判決。

因為,這裡面有位法官,曾經在辦公室裡與同事聊天時,就毫不掩飾的表示,如果自己的兒子,能長得像馬英九這麼英俊,不知道多好!

這種平日言談就是會充份「流露」對馬英九的「崇敬和喜歡」之心的審判者,據審判心理學研究指出,若其個人主觀好惡,在平日言談都已是如此不避諱,則其將個人主觀好惡,也一併投射到承辦案件的判決書裡面,是很正常的事,一點也不奇怪。

此外,該合議庭另外一位法官,曾經承辦過「扁案」,據曾經「旁聽」該扁案承審過程的人士表示,這個法官很明顯對陳水扁有強烈主觀「敵意」!

因為該案承審過程中,這位法官主動加入「訊問」,一般而言,「陪席」法官多數是不發問調查的,也就是不會去「介入」事實部份的調查,那是受命和審判長的職務,但是,這個主動介入的「陪席」,不僅猛發問,且提問的問題,都是敵意問題和敵意口氣居多,一聽就很容易讓人覺得,這個法官是有預設立場的在調查事實。

據了解,這個對扁充滿敵意的法官,其出身背景就是明顯的「深藍」,因此,以其個人成長環境與意識形態來看,馬英九的案子在其手上,想要獲得最有利判決,應該不是很難的事。

因為,合議庭是三戰兩勝,三個法官表決時,兩票就勝,因此,該合議庭既有「馬迷」,又有「深藍」,馬英九應該是可以「順利脫身」的機率居多。

不過,也有法官持不同看法,認為要判馬英九「有罪無罪」並不是重點,重點是判決「理由」如何撰寫?

而且,法官撰寫判決不是只有考慮「對被告有利或不利?」,像馬英九這種政治性這麼高的判決書,不只有宣判當時大家注意,「將來」還是會持續被注意,因此,法官宣判也要考量到,對「自己有利與不利?」。

持這種看法的法官意指,要判「無罪」這兩字很簡單,也很好寫;但是,要把「無罪」的理由寫得具有說服力,而且,最重要的是,不給自己留下「話柄」,那就需要考量週到妥適才行,不是主觀想要判無罪,就可以判無罪!

這位法官認為,馬英九洩密案的案情,就「事實」本身爭議並不大,因為一樣的事實,在黃世銘的有罪確定判決中,都已經認定完成。

只是因為,「總長和總統」兩人共同涉及洩密罪,這是司法史上從未發生過的事,國人面對這樣的事實,定會關注其結果:總統涉及這樣的行為,國家刑罰是否要加以制裁?

這才是該案的審判核心。

至於,法官個人是否為馬迷,是否為深藍,那並不是關鍵。

關鍵在於國家元首與總長,共同涉及政治鬥爭所採取的洩密行為時,有罪無罪的「界線」,法院將如何「劃線」?

這是一個關鍵性的「劃線」工程,判決理由必須要交代並劃出:「總統特權」和「個案洩密」的「分界線」為何?

好讓日後其他總統,可以比照遵守援用。

而不是像一審唐玥,既不聲請釋憲,卻又自命為大法官,沒有任何專家意見,就自己草率引用憲法加以亂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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