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01 法治時報

最高法院大法庭 尚未通過
內戰開火 黃瑞華砲打院長


鄭玉山是個「被寵壞」的「慣院長」嗎?

(法治時報2018-05-01台北報導)最高法院為了「大法庭」的設立,已經明顯的開始有了「內戰」!

第一波的「戰火」,就是由最高法院法官黃瑞華正式「點燃」,黃在4/23投書自由時報,強烈質疑許宗力和鄭玉山兩人聯手一起搞的「大法庭制度」,將會使「司法行政首長」變成「法律解釋首長」,提醒立法院要注意這個世界罕見的破壞法治制度之問題。

自由時報看到這波「戰火」,新聞敏感度讓他們趕在第二天,特別派記者跟進採訪,主要是問鄭玉山院長,有關法官黃瑞華對他的「指責」之回應,鄭玉山院長竟然採取「笑罵由她」,一副完全不回應的「冷處理」態度。

鄭玉山這種關起城門,不予理會的方式,倒也是一招奇招,不過,較為耐人尋味的是,自由時報「跟進」採訪的最後一段話,則是另外透出「玄機」。

最後那段話是說:「司法院回應,大法庭法官的產生方式是依據法官法第廿四條規定,由最高法院法官會議採無記名投票遴選產生,不會有侵害審判獨立的疑慮。」。

司法院回應的「這段話」,一看就知道這是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才敢出面回應的話,而且,這種回應一看就知道,呂太郎是「吃了鐵錘秤了心」,決定力挺鄭玉山,堅持要硬幹到底,甚至,不惜出手打壓黃瑞華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自從考上司法官以後,發現打著「司法改革」的旗號,比起「專心」當法官好太多了,因此,一心只想著要當官、要升官,大多數的時間都在鑽研如何「竄升」,所以,根本不太讀書,判決書更是寫得奇差無比,曾被三審庭長評比為只有三十多分而已。

呂太郎秘書長這種糗事,在司法官場已是眾人皆知之事。

因此,呂太郎「亂引法條」想來「矇混」大法庭的「法官來源」,以他的無知程度,勢必會自曝其短。

事實上,只要「識字」的人,隨便看一下法官法24條的規定,就會知道那是針對法官自治與自律的規定,如:法官事務分配、法官考核建議事項、法官監督處分之建議事項、法官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之建議事項等等。

這個條文的範疇「重點」全部都是在講,有關法官的「個人權利」,絕不是在講法官的「個人權力」。

「法官的權利」和「法官的權力」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可是天差地遠。

法官的「權利」,關心與討論的重點,是偏重如何讓法官的工作,公平分配、開心合理、品格提昇等問題?

至於,法官的「權力」,討論的重點則是,法官如何、為何、又何必「判生判死」的權力核心問題?

再說,法官的「權利」可能牽涉到其他法官的工作量,所以,可以用開會或討論、或用商量得出結果;但是,法官的「權力」豈可透過選舉,讓未參與審判的法官來「分享」呢?

呂太郎程度差,看不懂這麼一字之差,可其他的司法官員不可能看不懂,立法院也不可能看不懂。

如果,將大法官的「法官來源」交由最高法院的法官會議「遴選」,難保最高法院不會選出一個「管中閔事件」,再說,就像黃瑞華法官質疑的,法官對於法律的解釋認定權,怎麼會竟然可以採取「委任票選」之授權?

雖然民主制度是以「數人頭代替打破人頭」,但是,民主制度再怎麼進化,也不可能進化成「法官將自己的人頭交給別人」去投票之理?

世界上可有那個國家,會實施這種法官適法審判解釋之「權力委任」選舉制?

黃瑞華砲打鄭玉山,點名指責他:上任後,在各方面均有強勢作為;主持刑事法律問題會議時,常率先表態、逐一垂詢法官見解;遇自己屬少數說時,久議不肯決,甚至撤回提案,都曾發生;為求績效,以結案為目標的提案,縱使不合法,也鍥而不捨;規定凡上過媒體的案件,合議庭最好寫結案新聞稿,且新聞稿須經書記官長、院長審核通過後,才能公告主文。

因行政人員不敢違逆,公文層層審核耗時,造成個案審判評議結束,主文已對內公開,卻不能對外公布,落差達數小時的奇特現象。院內更流傳他分批召集調辦事法官集體訓勉,曉諭要好好表現,不要被他「記點」,像鼓勵小朋友要當「乖寶寶」般。

庭長們因修養好,庭長會議常順著他的意志;明明有人反對,會議紀錄卻成「一致決」,也予忍耐。其他不尊重法官、庭長,行政凌駕審判的事例,可參考媒體報導。

黃瑞華法官具名痛批,表示她願負文責,顯見,這些事情不會是空穴來風,問題是,如果都屬實,那最高法院的「法官們」對於鄭玉山如此這般官僚的作風,為何還能一再忍耐?

鄭玉山的惡行,難道不是那些所謂「修養好」的法官把他「慣出來」的嗎?

如果最高法院的法官們,面對鄭玉山院長種種不合理的作風,都不敢出面加以反對,那人民遭到迫害的案件在最高法院審理時,又怎能期待承審法官會有那份道德良知給人民一個公道?

鄭玉山是個「被寵壞」的「慣院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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