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30 法治時報

桃園議員王浩宇  打敗中選會
選前不得發佈民調 但可預估


王浩宇案例,將影響年底「選情預估」為之大開放!

(法治時報2018-04-30台北報導)今年年底選舉,各電視台或候選人,只要主張選情的可能得票數,是來自他們自行主觀預估,並非來自「民調」,則中選會將都不能開罰。因為,最高行政法院4/20做出判決,對於個人自行主觀預估的選情,不在處罰範圍之內,此一判決是否會使得投票前,各候選人拚命「自行預估」並加以「發佈」,企圖影響選情?

此一判決的效應有待年底觀察才能得知,不過,打贏這個官司,獲得這份有利判決的年輕人,則是國內最年輕的政黨召集人─綠黨議員王浩宇,也是現任桃園市議員。 

聽到要到「行政法院」打官司,竟然連律師都怕!

而且,是連「市議員」要打行政訴訟,都會找不到律師願意承受委任!

因為行政法院的「勝訴率」只有百分之五,也就是95%的官司都會輸!所以,狀子進了「行政法院」大家都不抱希望!

然而,綠黨桃園市議員王浩宇偏偏不信邪,自力救濟,找不到律師就自己來,竟然讓他打敗了中央選舉委員會!

綠黨桃園市議員王浩宇在2016年1月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前,於臉書散布「預估選情(中選會則認為是「民調」)」,被中選會以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53條第2項,將他開罰50萬元。

這對一個參政的年輕人,實在是一筆不小的數字,王浩宇當然不甘心受罰,只好提起「行政訴訟」抗罰,王浩宇說,他為了打這個官司,到處找律師朋友,幾乎每個認識的律師都告訴他,行政法院的官司都是輸的,不會贏的,不要白費力氣!

王浩宇不信邪,加上五十萬不是一筆小數字,打贏了就能解救自己的荷包,不致於大失血,於是,自己寫狀子,自己進行論告,竟然讓他贏了官司。

而且,是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三審(最高行政法院)都贏,連贏兩關。

王浩宇打贏官司的關鍵處在於,他主張這是他「個人」對於「選情的主觀預估」,並不是真正的「民調」。

中選會2016年9月間召開委員會議,針對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規定的案件進行審議,其中,中選會認定,該屆立委投票日是2016年1月16日,而王浩宇卻於投票截止日前的1月7日至1月10日,在其臉書評論「民調」,指「目前可望拿到4%的綠社盟,只要多3%就有3席立委…」、「新黨目前不但確定會過5%,甚至可能上看12%,拿下3至4席不分區立委…」等內容,已違反選罷法第53條第2項「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的規定,而依該法第110條規定,開罰50萬元。

王浩宇不服被罰,提訴願被駁回後,打行政訴訟抗罰,王浩宇主張,臉書內容是他個人「自行預估」選情,「若自行預估選情都不行,那政論節目選前10天都可關掉了」。

他還舉出,2004年連宋公佈民調都沒有被罰的案例,證明中央選舉委員會之不公平待遇。

最後,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黃本仁、林妙黛、洪遠亮三人合議之後,認定王浩宇勝訴的「關鍵」,還有一個「中央選委會」本身對「民調」的函示。

在該函示之「定義」下,自行預估選情不算民調。

中央選舉委員會93年5 月7 日中選法字第0933500077號函:「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2條第2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至於自行預估得票數與得票率,非屬上開民意調查資料。」

判決書指出,上開函示為選罷法主管機關針對現行選罷法第53條第2 項規定「民意調查資料」所為定義,核未違反立法意旨,本院自予尊重。

根據中選會自己的函示定義,民眾「自行預估得票數與得票率」非屬選罷法第53條第2 項規定之「民意調查資料」。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依王浩宇臉書上文章整體觀察,客觀上可以認為是自行推估政黨的預估得票數與得票率,並非選罷法規定的民意調查資料,因而認定中選會開罰有違誤,去年7月撤銷原處分,判王浩宇勝訴。

中選會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4/20合議之後,也認為王浩宇發佈內容應屬自行預估的選情,與民調不同,駁回中選會上訴,即王浩宇勝訴確定。

王浩宇贏了中央選委會官司,再次證明,「自古無場外之舉人」,總得進場考試,才有可能成為舉人,官司總得一試,打能知道輸贏。

而且,此一案例對今年年底的「選前十天之選情預估」的「數字發佈」,也有很大的影響。

如果發佈的人士或單位,都主張是「個人主觀預估選情」,則選罷法的限制「發佈民調」之條文,很有可能將成為「具文」不再有任何拘束作用。

王浩宇案例,將影響年底「選情預估」為之大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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