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27 法治時報

司法史首見  兩隻鸚鵡在辦案
檢察官 馬英九  跳針3.5小時


你有沒有意見?我行使緘默權!你有沒有意見?我行使緘默權!………..(不斷反覆)

(法治時報2018-04-27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偵辦國民黨前主席馬英九賤賣黨產背信案,4/25再度以被告身份傳訊馬英九,結果,在長達3.5小時的偵訊中,馬英九全部行使緘默權,形成司法史上首先的「兩隻鸚鵡」在辦案!

整個偵訊過程,檢察官不斷重覆的提示證據或是相關資料,然後,詢問被告馬英九「有沒有意見?」,接著,馬英九則是不斷地重覆回答:「行使緘默權」!

幸好,那是不公開的偵查庭,如果是公開的審理庭,那簡直就是像是「兩隻鸚鵡在辦案」,在長達3.5小時的時間,好像兩隻鶪鸚在重覆講述一樣的話「有沒有意見?」、「行政緘默權!」。

有趣的是,開完庭之後,兩隻「鸚鵡」突然都會講話了。

都對外表示了意見,馬英九發表八百字的聲明,批北檢「球員兼裁判」,台北地檢署則反批「馬身為法律專業人士,卻不行使法律上正當訴訟防禦權,是對國民做出不良示範。」。

就案情以觀,馬英九處在「黨國家天下」之「轉變」時代,欲變賣「黨國家產」以順應潮流,本實美事一樁,且他是法律博士,應知「黨國家天下」之概念與作法已萬萬不可再造次,應早早規劃「妥適之合法配套」。

偏偏,他自己學法又不懂法,身邊又是只得「自保」之士,結果,違法事證幹了一堆,身邊的人錄音也錄了一堆,如此自掘墳墓,留下一堆不利證據,馬英九實是怨不得別人。

馬只剩下徒會強調,他不畏戰,卻又找郝龍斌陪同出庭壯膽,真是只會給自己再鬧笑話罷了。

至於, 承辦此案的台北地檢署,也是還沈浸在戒嚴年代的辦案手法。

面對馬英九這種總統級「被告」,辦起案來,既沒有「強度」,也沒有「密度」,案子怎麼可能辦得漂亮?

沒有「強度」指的是,全程未採取任何「強制」處分,既沒有搜索,也沒有聲押,更沒有限制出境,軟弱無力的辦案手法,當然會引來被告有力反擊;當年偵辦陳水扁,又是羈押、又是搜索、又是查扣(連小孩的資料都不放過)。

限制出境那就更不用說了。兩者是根本不能並提。

且別說是「對照」陳水扁,就是「對照」同一案的其他被告,張哲琛是限制出境,蔡正元更是收押,這種「黨主席」不用強制處分,「手下」則都要面對「強制處分」的辦案手法,是明顯「只打手下、不打頭頭」,實在是坐實了「放水」嫌疑。

沒有「密度」指的是,馬英九三中弊案從頭到尾,只有少數幾個檢察官在查辦,當年偵辦陳水扁,八壯士(檢察官)站成一排公開競相,還揚言,辦不了阿扁全部要辭職,這種檢察官的人數和氣勢,那才叫做「辦案密度」。

就是用檢察官集體來「打群架」,也要打到陳水扁受不了,也要搞到案子滴水不漏。

這叫做「辦案密度」。

再說,台北地檢署「反批」馬英九的聲明也是有「語病」。

北檢謂:「馬身為法律專業人士,卻不行使法律上正當訴訟防禦權,是對國民做出不良示範。」。

須知,「緘默權」是被告的基本權利,任何人行使法律賦予之權利,都不會是不良示範。

北檢該做的應是在偵訊時,提示馬英九的不利證據,並告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被告之「有利不利」應一律注意,此證據看來對被告不利,請問被告有無「任何有利」事項要請求注意?

如果被告此時「還是」行使緘默權,則無異是自認其面對不利證據時,完全沒有任何有利之「反證」可提,這樣的「筆錄」將來在公判庭上,被告就會自陷不利,就須去說明何以當時竟完全沒有「任何有利」之事項可以主張,而只會行使緘默權。

檢察官問「有沒有意見?」和問「有沒有什麼有利事項想要檢方注意?」是完全不一樣的效果。

檢方如果把握刑事訴訟法的精神,每個證據都問被告,有何「有利事項」希望注意,被告卻又都行使緘默權,則檢方要「反批」時,就不會錯用「不良示範」的「語病」來指責,就會正確的指出:檢察官一再希望被告可以提出「有利事項」來請求檢方加以注意,可惜,被告卻一再行使「緘默權」,被告如此放棄有利事項之「請求」,令人感到遺憾。

權利行使不會是「不良示範」,被告不主張自己的「有利事項」,才是可以令人感到遺憾!

這麼簡單的道理,台北地檢署的檢察官應該要懂才是。

其實,馬英九的三中弊案拖了這麼久,這時候突然打算要收網起訴,時間點上有其耐人尋味或值得玩味處。

有資深官員臆測,新任總長江惠民5/8即將上任,江惠民與前北檢檢察長蔡碧玉「私交」甚篤,蔡碧玉利用北檢檢察長之機會,拚命「放水」馬英九,莫非,檢方高層官員有人擔心,江惠民上任之後,會因循與蔡碧玉的私交,想方設法,將新總長對馬案的「關心」放進新總長日後的「個案」指揮?

所以,趕緊趁著江惠民還沒有上任總長,趕快起訴,將全案「交給」院方審理,免得新任總長上台之後,又橫生枝節?

這種說法,是否可信,端看新總長上任後之「處事」才能判斷了。

在此之前,江惠民則確實是幹了不少件「政治打手」的案件,如:「濫訴邱太三」改判無罪案、「濫訴鍾孔炤」改判無罪案,等等皆是。

你有沒有意見?我行使緘默權!你有沒有意見?我行使緘默權!………..(不斷反覆)

法治時報之電腦點閱:
http://www.npo-rwd.org/lawpaper/index.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