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18 法治時報

呂太郎操弄下  事情愈搞愈大
法官一個送評鑑  一個送檢方


監委方萬富以圖表說明,林文舟法官涉嫌的刑責,並會將他移送檢方偵辦!

(法治時報2018-04-18台北報導)4/17在監察院的記者會上,監委方萬富明白表示,監察院將會把「法官林文舟」以「涉嫌隱匿公文罪」移送檢方偵辦!

監委查案,查到將法官移送檢方偵辦的,這是非常罕見的案例!

記者會上有人提問,如果林文舟法官「涉有」隱匿公文的罪嫌,那司法院應該是比監察院「更早知道」才對,而依照監委引用的移送法條,公務員知有犯罪嫌疑,應為告發,那司法院也是公務員,為何司法院不主動加以告發?

監委方萬富不是「司法院的官員」,當然,也就不知道為什麼司法院不移送林文舟了,但是,方萬富監委的答覆,則是很明白的點出,司法院給監察院的公文是寫的很直白,從那些公文的內容一看,就知道林文舟法官在「處理」該公文時,是有什麼問題?

這當然包括了:公懲會書記官長找林文舟法官的「電話記錄」,以及林文舟法官本人也表示,該公文已經被他「處理掉了」等等。

監察院表示,司法院回覆的公文是4/11發出。而法官謝靜慧的公文是在3/2就提出。

但迄今,司法院對於林文舟可能「涉及刑責」的部份,是完全沒有任何「主動」之處置。

對照之下,司法院在處理「陳志祥法官上電視」的態度和速度,就是明顯的不一樣!

司法院是在4/10將陳志祥法官移送法官評鑑委員會,又,司法院是在4/11將林文舟法官涉嫌隱匿公文罪的資料與公文,送交監察院的。

也就是說,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是在「幾乎」是同一時間「知道」:陳志祥法官將要「被司法院移送」評鑑;以及,林文舟法官「涉有刑責」的公文將要「被送給」監察院!

問題在於,司法院「移送」評鑑,幾乎是等同於檢方的「起訴」效力(判斷認定涉嫌重大構成應為評鑑);但是,司法院「送出」資料給監察院,並不等同於監察院就會移送檢方偵辦。

這就是官方在「吃案」時,最常用的手法:已將全案相關資料,移送給權責單位參考辦理。

「移送評鑑」和「函送調閱」資料,這是完全不一樣的兩回事,呂太郎不可能不知道其間差異,公務員知有犯罪有告發義務,呂太郎是公務員,就像監察委員是公務員一樣,都是負有「知犯罪應為告發」之義務!

偏偏,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就是採取「明知而不為告發」的不盡責態度。

面對林文舟的「涉嫌」犯罪,呂太郎就是視而不見,有義務告發卻不為告發;然而,法官陳志祥的「上電視」,秘書長呂太郎則是兩眼緊緊盯著看,很快就完成調查,進行評鑑移送。

對照「陳志祥法官」和「林文舟法官」的司法院「處理」態度:

一個只是「確信」他的判決可受公評,所以上電視講清楚、說明白,陳志祥法官既沒有隱匿公文,更沒有霸佔案子,結果,司法院是加以移送評鑑。

反觀,林文舟法官則是霸佔案子(引用監委王美玉之形容詞),不給委員長石木欽參與審理,不理會法官法,還以「備註欄」代替「會議決議」,將要求召開法官會議的公文「處理掉」,這種嚴重「涉及刑責」的罪行,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卻是完全充耳不聞,視而不見!

有人說,呂太郎自從當法官以來,都是在承辦「民事」案件,所以,可能是對「刑法」比較不懂!

但,不管他懂不懂刑法,用常識也是可以知道的,絕對是不應該用這種態度來處理:「法官上電視的,要送評鑑;法官違法犯罪的,則是送資料」。

司法院如果繼續這麼沒有「是非和法治」觀念,則推動任何「司法改革」都將只是「騙人的把戲」而已。

監委方萬富以圖表說明,林文舟法官涉嫌的刑責,並會將他移送檢方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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