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軼聞
2018-03-08

紀俊乾庭長  孫長勛檢察官
三審院檢  聯手搶救死刑犯 


1987年5月12日自立晚報刊出「槍下留人」的全版廣告。可惜,三天後,台灣最年輕的死刑犯湯英伸沒能搶救成功。
相對之下,紀庭長與孫檢察官則是成功搶救了張志文!

文/黃錦嵐

最近幾年,經最高法院判死刑定讞卻能「死裡逃生」的案例不少,蘇建和等三死刑犯案、徐自強死刑案,是的眾所周知的案例,但是,真正驚心動魄的「槍下留人」案例,卻是張志文撕票案。 

張志文撕票案,歷經最高法院判決死刑定讞、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救濟程序,法務部長令准執行,案卷都已發交高檢執行檢察官等待槍決了,因最高檢察署檢察官孫長勛、最高法院庭長紀俊乾的「通力合作」,硬生生的在鬼門關前緊急攔下法務部長的執行令,最後,最高法院變更判例,讓張志文死刑案「敗部復活」─發回更審,終獲改判無期徒刑定讞。 

筆者以下要談的「緊急救援」主角,孫長勛檢察官已於4年前作古,紀俊乾庭長於上週甫辭世。在本案中,孫、紀兩人雖然分屬院檢機關,但有一共同點:即都十分重視憲法保障的被告防禦權及辯護倚賴權。 

張志文撕票案的最大審判瑕疵,是高院雖然指定律師張世興為張志文義務辯護,張律師於審判期日也有到庭報到,卻未善盡辯護責任,審判筆錄之記載僅有:「辯護意旨如辯護書所載」之字樣,卷內全無辯護書狀,形同未辯護,但最高法院仍於89年12月28日維持高院死刑定讞(89年度台上字第7923號)。 

首先發現本件死刑案有判決違背法令疑義,並緊急救援,讓張志文「槍下逃生」的關鍵人物是孫長勛。
 

依高院上訴最高法院案件之流程,會先送最高檢察署,承辦檢察官閱卷後可加註上訴意見,最高法院判決定讞的案件,也會回到最高察署,承辦檢察官可研究是否有非常上訴事由。孫長勛即是在研究定讞案卷時,發現張志文並未獲得實質辯護即被判處死刑定讞,最高法院的死刑判決具有「判決違背法令」事由,。


據孫檢察官告訴筆者,他為求慎重,還遍查全卷3次,確定卷內無律師的辯護書狀,這才擬稿簽請檢察總長盧仁發提起非常上訴,期使全案得以發回更審。 

90年3月20日,最高法院非常上訴審審判長林增福,依據判例要旨(按,指41年台非字第47號及44年台非字第54號判例),認定張志文的死刑定讞判決僅屬「訴訟程序違背法令」,並非「判決違背法令」,只須撤銷訴訟程序違法部分即可,無須發回更審。(見90年台非字第74號判決) 

筆者滿懷疑問:「沒有律師辯護即判死刑,不太荒謬嗎?豈可不發回更審?」,於90年4月1日在中國時報報導此案,次日,最高法院院長林明德碰巧召開法律研究會,莊來成、張信雄、紀俊乾、曾有田等庭長均十分關注本件非常上訴審判決。張志文死刑定讞案的審判長莊來成認為,依判例要旨,本案不用發回更審,但是,紀俊乾庭長認為,非常上訴審只糾正最高法院死刑定讞判決的訴訟程序違背令部分,並未發回更審,有違憲法保障的正當法律程序及訴訟權,人命關天,這種不合時宜的舊判例應儘速檢討不再援用,本案應該「復活」─即發回更審─才符合憲法保被告辯護權之旨。 

當筆者知悉紀庭長有檢討不合時宜舊判例之意,即於90年4月6日上午9時30分,將紀庭長的想法轉知孫長勛檢察官,建議再提一次非常上訴,以免留下一件侵害人權的惡例。孫檢察官說:「二、三天前就已發交高檢署了,可能已經槍決了,我打電話試試看!」,上午10時30分,孫檢察官確認尚未執行槍決之後,即火速報告檢察總長盧仁發,經盧仁發首肯,再報告政務次長謝文定,經急電高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陳追,終於在鬼門關前追回死刑執行令,成功的「槍下留人」,張志文的案卷再度回到最高檢察署。 

依照90年間的死刑執行慣例─令到3日內執行,張志文原本早該槍決了,但適逢清明節假期,高檢執行檢察官延後執行,張志文才能死裡逃生。


張志文的案卷回到最高檢之後,改由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曾勇夫承辦,曾勇夫乃草擬非常上訴書稿,盧總長於90年4月19日提起第二次非常上訴。 

第二次非常上訴案繫屬最高法院之後,分由韓金秀法官承辦,紀俊乾是她的庭長。90年9月,吳啟賓接任最高法院院長,紀庭長兼發言人,依內規庭員減一人,韓金秀是庭內最資淺法官,故帶張志文案改調他庭,但仍持續與紀庭長研究非常上訴的相關法律見解,在紀庭長的亟力「催生」之下,韓金秀簽報院長吳啟賓提議檢討2則不合人權保障的舊判例,因該兩則舊判例,關係是否違反保障訴訟人權或不合時宜,故吳啟賓的提議優先排入刑事庭會議議程檢討。 

91年間,最高法院的刑事庭會議進行了長達6、7個月的激烈辯論大戰。除了判死刑定讞的原承辦法官呂潮澤採取最保守的立場之外,廢除舊判例幾成刑事庭法官的共識,有爭執的是,究竟是要採折衷的保守見解或是採最進步的見解?例如,林增福庭長主張原則上「訴訟程序違背法令」─無須發回更審,例外「判決違背法令」─必須發回更審;刑一庭長庭長董明霈主張原則上「判決違背法令」,例外「訴訟程序違背法令」;紀俊乾庭長、張淳淙庭長、花滿堂法官等人則從憲法保障正當法律程序及辯護權觀點,亟力主張完全的「判決違背法令」,全案應發回更審。

激辯結果,91年6月11日,刑事庭會議決議:採董明霈見解,基本上,董明霈的主張是偏向保守的「依個案認定的折哀說」,不過,就張志文一案,還是依紀庭長的主張,最高法院審判長陳炳煌(主筆法官韓金秀)於同年月25日撤銷死刑定讞判決,全案發回高院更審(91年台非字第152號)。 

張志文案,高院更五審於91年12月19日改判張志文無期徒刑之後,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於92年3月11日通過91年台非字第152號判例,最高法院審判長董明霈緊接著於92年3月27日駁回上訴定讞(92年台上字第1503號)。 

這場因「張志文死刑案非常上訴審是否應發回更審?」爭議,而衍生的保障訴訟人權議題,在紀庭長力爭下,終於不再援用2則舊判例,並使張志文案得以發回更審,這種「雖不滿意,仍可接受」的結果,時值15年前,最高法院刑庭法官的見解大多傾向保守,憲法意識又不彰,改革步代不敢跨太大,能使張志文死刑案「復活」,已是一大進步了。 

餘話:張志文案死刑定讞判決的主筆法官呂潮澤,升任庭長時頗有爭議 

行文至此,筆者附帶提一下張志文死刑定讞判決的主筆法官呂潮澤升任庭長的一段幕後軼事。 

據最高法院資深法官描述,呂潮澤是位是強勢的資深法官(法訓所第5期結訓),平日研討法律問題,就不接受不同意見,若有爭執容易翻臉,他所提出的裁判擬稿,審判長莊來成(法訓所第4期結訓)恐怕不易更動。呂潮澤判完本案5個月之後(90年5月18日),即依最高法院論資排輩慣例升任庭長。 

據筆者了解,在司法院人審會審議時,「是否讓呂潮澤過關升任庭長?」是頗有爭議的,司法院長翁岳生也接獲幕僚報告「呂潮澤即是張志文死刑爭議案的主筆法官」,當時翁岳生還很訝異的反問幕僚說:「呂潮澤的判決品質不是很好嗎?」,只是當年司法院還很尊重最高法院建議的庭長人事案,呂潮澤才能勉強升任庭長。 

果不其然,呂潮澤接任庭長之後,才7個月,即因援引一號已被大法官解釋推翻、不再援用的判例,於91年1月17日誤判一件侵占案,將二審已無罪定讞的判決撤銷,發回更審(91年台上第276號判決),73歲老翁陳胡因此於更一審被改判刑1年6月確定,並入監服刑。陳胡冤獄案,92年6月26日,紀俊乾庭長在最高法院非常上訴審判決中予以糾正,才獲得平反(92年台非字第225號判決)。 

最高法院論資排輩升庭長內規慣例之流弊,呂潮澤之升庭長只是其中一例而已,幸好,司法院去年9月調升洪昌宏、吳燦為最高法院刑庭庭長時,業已徹底廢除此一內規慣例了。

1987年5月12日自立晚報刊出「槍下留人」的全版廣告。可惜,三天後,台灣最年輕的死刑犯湯英伸沒能搶救成功。
相對之下,紀庭長與孫檢察官則是成功搶救了張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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