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2-05 法治時報

彰化地院  非法縱放現行犯
本報擬具事實理由  將提檢舉


監察院可能也是官官相護嗎?

文/黃越宏

(法治時報2018-02-05台北報導) 2/2國內各媒體均有報導,彰化地院審理性侵案嫌犯羈押庭時,聲請羈押的彰化地檢署女檢察官莊珂惠與承審法官陳彥志對犯罪法條和事證起了爭辯,雙方動了氣,莊檢嗆陳法官:「你中午是不是沒吃飯,腦袋不清楚?」不料惹怒陳法官,下令當庭逮捕女檢察官,但法警不敢動手,最後驚動院檢高層出面協調,女檢才由彰檢人員帶離。此事引發法界熱烈議論,有法官認為,莊檢侮辱執行公務的法官,是現行犯,「任何人都可逮捕現行犯」。

但是,事後彰化地院並未「依法」將莊珂惠加以移送,而是由彰化地院發言人對外表示:彰化地院發言人王義閔說,法官並未真的要逮捕檢察官,而是要求道歉,雖檢察官未道歉,由於法官是獨立審判,院方尊重法官的各項選擇做法,只是該法官事後想想,也認為不須用到逮捕這樣的程序,因此並未下令執行逮捕程序。

彰化地院的處置,至少違反「現行犯之逮捕(縱放人犯)」(因被告身份為檢察官即加以「例外」)以及「不當「干涉審判」之嫌」。

上述檢舉之「理由」與「說明」如下:

第一,法官已經認定是現行犯:由報導內容可以明顯看出,承審法官陳彥志在訴訟指揮之中,已經對法警下達「逮捕現行犯」之命令,且這是書記官要「載明」筆錄的重要指令,法警就是因為對方是檢察官才會加以猶豫並通報上級長官出面協調。可見,法官陳彥志已經認定檢察官莊珂惠是「妨害公務」的「現行犯」,任何「現行犯」都應依法逮捕,並移送犯罪偵查單位──檢察署。

第二,請查明筆錄有無「現行犯逮捕」之指令:若是開庭筆錄未為載明法官陳彥志之指令,則是書記官有所疏漏,則應追究書記官開庭記載未為「完整忠實登載」之「失職」,且,法官陳彥志主導法庭審理程序,明知檢察官涉及現行犯罪行,筆錄為重要證據,卻未為登載,則陳彥志法官也有監督不周之「失職」。

第三,如有「指令」,則發言人是在「干涉審判」:如果陳彥志法官確有下達「現行犯逮捕」之「指令」,且書記官也「載明」筆錄,則發言人王義閔是明顯「干涉」審判。因為,那是發生在法庭上的「事實」,且是訴訟進行中的「明確事實」(能否成罪,待另案審理),不容發言人王義閔以「發言人」之「行政職務」,去「干涉」法官的法庭公務與書記官的「載明事實」。

第四,除「干涉審判」,還介入「心證指揮」:發言人王義閔並非法官陳彥志「本人」,也未參與羈押聲請案之「審理」,卻以發言人身份,捏造「陳彥志法官事後想想」以及「認為不須用到逮捕這樣的程序,因此並未下令執行逮捕程序」之不實說法,涉有「左右或指導」陳彥志法官對現行犯罪行的「心證」及「事實」認定與主張。

第五,彰化地院非法縱放現行犯:根據報導指出,法官陳彥志與檢察官莊珂惠爆發衝突之後,「法警不敢動手,最後驚動院檢高層出面協調,女檢才由彰檢人員帶離。」。如果報導屬實,彰化地院明顯涉及非法縱放現行犯之嫌,依法,應由「彰化地院法警」將現行犯莊珂惠移送彰化地檢署後,並由值班檢察官問過筆錄,再由問訊之檢察官決定如何處置,而不是由檢方自己人帶走,且檢方並未進行任何訊問,一樣情節若是發生在一般百姓身上,絕對無法享有類似禮遇,可見司法圈官場官官相護之陋習,積弊已久,善待自己官員,刻薄小百姓。

第六,地檢署也是共犯:彰化地檢署全程參與協商,該署明知涉案者為該署檢察官,即與法院私下協商,明顯有官官相護之勾結。

 


此致
監察院

監察院可能也是官官相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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