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龍檔案
2018-01-26

濫權檢察官  惡質一條龍
吳文政 施家榮  沆瀣一氣

文/黃錦嵐

為了擔保訊問程序之合法、正當,確實禁制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刑求逼供等違法、不正方法取供之偵查弊端,刑事訴訟法於民國87年間增訂100條之1「訊問被告應全程錄音錄影」規定,並於92年在第156條明定「違反『任意性原則』之供述,無證據能力」之規定。

可惜的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制的完備,並不意味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一定奉行不渝,近20年來,濫用職權當庭威脅、恐嚇、利誘或怒罵被告、證人的檢察官,仍然時有所聞,最有名的當屬楊大智、吳文政、吳文正、林冠佑,當然,也有法官當庭公開恫嚇被告,例如曾雨明。

除了已遭彈劾、懲戒而知名的檢察官或法官之外,最高法院審判長洪昌宏於今年1月4日甫判決《吳永鬆賄選案》無罪定讞(106年台上3561號),揭發了偵查檢察官以詐欺兼恐嚇手法違法取供「犯行」,據筆者查悉,本案的偵查檢察官是吳文政,起訴檢察官是施家榮,以下評述,即是以吳文政與施家榮為對象。應特別敘明的是:本案違法偵訊取供的始作俑者雖是吳文政,但施家榮「接力」以違法取得證據草率起訴吳永鬆,應屬「共同正犯」,筆者一併評述,並無「打擊錯誤」之虞。

  本案是99年6月間桃園縣新屋鄉(現改制為桃園市新屋區)石磊村村長選舉賄選案,原由吳文政檢察官偵查、起訴(100年選偵字第9、11號),涉及賄選的村長候選人鍾桂梅於101年6月獲桃園地院判輕刑且緩刑確定;收受賄款的選民吳永照亦獲輕判且易科罰金確定。吳永鬆(吳永照之兄)涉嫌居間轉手6千元買票賄款給吳永照,與鍾桂梅共犯賄選罪部分,因吳永鬆逃匿通緝,迄103年,才由施家榮檢察官起訴(103年選偵緝字第1號)。  

《吳永鬆賄選案》因鍾桂梅屢經一、二審法院傳喚作證未到、拘提亦無獲,吳永照於一審審理時,又一再堅稱:「被告(指吳永鬆)沒有拿錢給我」,因此,吳文政檢察官於100年7月28日偵訊鍾桂梅及吳永照時,有違法取供情事,是案件進入審判程序勘驗偵訊光碟才曝光的。 

不過,桃園地院審判長呂如琦(受命法官洪瑋嬬)雖然勘驗偵訊光碟,卻仍曲予優容,認定吳文政檢察官的偵訊方式並非違法取供,於105年6月判決吳永鬆成立賄選罪,判刑3年2月,裭奪公權4年,吳永鬆不服上訴,高院審判長李麗玲(受命法官吳麗英)認定已構成違法取供,鍾桂梅及吳永照的偵訊筆錄均無證據能力,於去年1月11日改判吳永鬆無罪,高檢署檢察官壽勤偉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審判長洪昌宏支持高院認定,駁回檢察官上訴定讞。

據最高法院引述的偵訊光碟勘驗筆錄,偵查檢察官吳文政的偵訊筆錄,至少暴露出以下3項重大違法:

一、以「羈押」詐欺兼脅迫鍾桂梅供述。

當鍾桂梅、吳永照均否認6千元買票賄款是鍾桂梅透過吳永鬆交付吳永照之後,吳文政檢察官先持續不斷明白告知鍾桂梅、吳永照,依檢察官所(推)認,鍾桂梅必然是「透過吳永鬆轉手」,而交付6 千元予吳永照,「方屬事實」,進而質疑鍾、吳兩人之否認,是虛偽迴護吳永鬆。 

更離譜的是,當鍾桂梅、吳永照仍一再堅稱並無吳文政檢察官所推認的情事,甚至在鍾桂梅數次向吳文政檢察官點頭、鞠躬致歉後,吳文政檢察官竟說:「因為妳的態度,我覺得妳大概不會說謊,所以我就沒有羈押妳了」、「那原本我沒有收押妳了,是看妳的態度,妳可沒有第三次機會」,對鍾桂梅施壓,致使鍾桂梅出現摀鼻、鞠躬、哭泣動作。

在檢察官事實上已無羈押權的前提下,吳文政檢察官的以上施壓言語,不僅是脅迫取供而已,更有利用職權詐欺取供了。

二、以「提報流氓」詐欺兼脅迫鍾桂梅、吳永照取供。

勘驗偵訊光碟筆錄顯示,吳文政檢察官對鍾桂梅、吳永照施壓時說:「我就把你們提報流氓啊,不要以為…(按聽不清楚)沒有關係耶,提報流氓,你(被)送到那邊去,你(會)生不如死耶」,並任由持續哭泣、道歉的鍾桂梅,以肢體動作(按即鍾桂梅靠近吳永照,輕碰吳永照大腿)暗示吳永照的答話內容。

檢肅流氓條例早在98年1月21日已經總統令公布廢止,而且檢察官根本無提報流氓職權,因此,吳文政檢察官這段形同招搖撞騙的施壓言語,又是欺騙鄉下人不知法律的違法脅迫取供技倆。

三、強將檢察官所言,栽在吳永照的證詞中。 

吳永照的偵訊筆錄記載:「應該是我哥哥吳永鬆交給我的,之前講的應該是我記錯了」,但據勘驗偵訊光碟筆錄顯示,「應該是我哥哥吳永鬆交給我的」這句話,其實是吳文政檢察官說的,卻強栽硬扣在吳永照的證詞中,該偵訊筆錄所載內容,顯然不可信。 

餘論:吳文政濫權劣跡昭昭,施家榮是有司改理念?還是罔顧程序正義?卷證會說話!

走筆至此,筆者擬略述吳文政輝煌的濫權違法劣跡。吳文政是法訓所36期(87年)結業,從台南、金門、屏東、桃園,幾乎每一任所都遭到檢舉投訴,甚至發生爭議事件,例如,99年間因關說金門酒廠人事案,遭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拔除主任檢察官職務;102年介入廟宇選舉,遭監察院彈劾,司法院職務法庭判決申誡;101年12月6日訊問被告時,以罕見的「觀落陰」方式問案,被司改會律師蕭逸民譏評是「見鬼的檢察官」,誠屬濫權劣跡昭昭、族繁不及備載,相較之下,本案以詐欺兼恐嚇被告、證人方式違法取供,還算是小兒科呢!

至於施家榮檢察官,算是「後起之莠」,他最受矚目的是,最近一年經常在報章上發表司法改革看法,例如,去年5月23日發表:「偵查為什麼總是被公開?」;去年10月10日發表:「新時代的政府文書送達」;去年11月7日發表:「避免違憲起訴應容許檢察總長聲請釋憲」;去年12月22日又發表:「偵查中搜索應讓律師在場嗎?」;今年1月15日又發表:「200年前的法國給台灣的啟示」。姑且不論是否同意其論點主張,單純以文章內容而論,施家榮給人的印象,都應是頗有司改理念的人。

可是,參照施家榮檢察官於103年承辦《吳永鬆賄選案》,竟然是以詐欺兼恐嚇手段違法取得的供述為起訴證據,讓筆者恍然大悟─施家榮檢察官在「偵查中搜索應讓律師在場嗎?」一文質疑律師的在場權:「近日看到許多人覺得律師(辯護人)在場是確保搜索合法性的關鍵,頗讓人感到驚訝。筆者認為律師在場雖然有助於被告防禦,但並非確保搜索合法性之關鍵。」,其目的原來就是要掩飾檢察官在偵訊時的違法取供「犯行」!

法治時報之電腦點閱:
http://www.npo-rwd.org/lawpaper/index.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