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龍檔案
2017-12-22 

離譜法官  楊智勝  許文章
只憑一句姐仔  判15年八月

文/黃錦嵐

「近年來,民調顯示司法不受國人信任,原因固或多端,但例如蘇建和等3 死囚案、徐自強死刑改判無罪案、蘇炳坤再三喊冤案,造成國人深刻的不良印象,當有加乘作用。其實深入檢討,可以發現都是肇因於職司第一線的司法警察(官)尚未詳實蒐證完成,就草率移送結案所致,而其癥結,無非過度重視供述證據,卻忽略其可變異性。」 

「關於受追訴的對象─「被告之人別(非指身分基本資料,而係特定),則一定要完全精確。易言之,縱然確有某一構成犯罪事件發生,但其行為人究竟是否為被告,控方(含檢察官、自訴人)負有積極的舉證責任,方足以判罪處刑,反之,法院仍應為被告無罪諭知。」 

以上2段論述,是最高法院審判長洪昌宏於今年11月30日判決〈李慧卿販毒案〉(106年台上字第3594號),嚴詞指摘警方草率蒐證、移送,檢察官照單全收、據以起訴,高院審判長楊智勝(受命法官許文章)又予採信,並論罪判處重刑時,開宗明義直指司法公信不彰的「病灶」淵藪,即是在於:檢警在上游蒐證怠忽草率、法官在下游審判概卻括承受曲予優容,上下沆瀣一氣所致。

本案之源起,是宜蘭縣警局羅東分局順安派出所員警黃文位,於民國103年6月4日下午,休假在羅東鎮某餐廳用餐後,在民權路、中華路口見郭宜信以電話與他人聯繫,且見他雙手均有明顯針痕,十分可疑,即跟蹤之,隨見郭宜信手持現鈔與一名婦女交易一小包粉狀物,黃員待2人交易完畢,分道離去時,在民生路羅東衛生所前攔查郭宜信,並自郭宜信腳下扣得該包粉未狀物,經檢驗證實是海洛因。 

本案警方根據郭宜信與黃文位的指認及電話通聯紀錄,認定與郭宜信交易海洛因的婦女即是曾有毒品前科的被告李慧卿,儘管李慧卿完全否認,但宜蘭地檢署檢察官仍照單全收警方移送卷證,依販賣一級毒品嫌提起公訴;宜蘭地院審判長王耀興(受命法官林惠玲)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判被告無罪;高院審判長楊智勝(受命法官許文章)今年1月17日卻改判被告成立販賣一級毒品罪,判刑15年8月。 

據最高法院的發回指正,楊智勝與許文章的論罪處刑,顯然違反刑事訴訟法上明定的嚴謹證據法則、無罪推定原則及檢察官實質舉證原則。以下僅就檢警未嚴格遵守指認程序與秘密證人制度,楊智勝與許文章仍曲予優容部分評述。 

壹:指認程序嚴重瑕疵,真的是被告李慧卿販毒嗎?指認不確定! 

首先,是郭宜信的指認,自警詢、偵訊,迄審訊均不確定販毒者是被告李慧卿。 

103年6月4日,警詢時,郭宜信僅稱他確以5百元代價向「姐仔」買一小包海洛因,並提出該女子的聯絡電話供警方查證,承辦員警鄭文明追問「姐仔」的真實姓名、年籍時,均無所獲。要求郭宜信打行動電話聯繫,也無人接聽。

104年4月29日,檢察官提示6張照片供郭宜信指認。郭宜信證稱:「因為事隔1 年,我原本跟她就不熟,她叫什麼名字我不知道,只是朋友介紹,現在看照片我沒有十足把握,我怕認錯人,那時她有戴眼鏡,頭髮長長的、瘦瘦的,看起來又很老,我才叫她「姐仔」,我都53歲了,編號6 有點像,臉型、輪廓有點像,但我不敢確定。」

高院審判中,郭宜信亦證稱:「…,對在庭被告沒有印象,被告是否賣毒品之人,我沒有印象,因我已入監快1年,買毒時是2年前的事,可能裝扮改變,我無法認出,我都在宜蘭地區買毒品,我有向「姐仔」買過毒品,但沒有提過是50多歲,50多歲是警察說的,…當時向1個女子買的,該女子是否為被告,因有關人家刑期,我無法確定,…,因為我與「姐仔」本來就不熟,是我臨時受傷,就買海洛因來施用,當時我沒有固定藥頭,我透過電話找朋友介紹,朋友給我電話,我也是第一次與該藥頭碰面。」

其次,是員警黃文位的證詞,偵查中,他第一次證稱:「因為我看到她距離有點遠,不太能當場指認出該女子」;第二次作證,在當場真人、單一指認情況下,他指證被告是他所目擊販毒之人。可是,黃文位指述販毒女子的外觀特徵是:「白髮大概三、四成」,顯與被告偵訊時當庭拍攝的照片不符。 

再次,承辦員警鄭文明於高院作證時,自承並未依循標準指認程序辦理。 

貳:依通聯紀錄認定「姐仔」就是李慧卿,顯然不符合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郭宜信指稱是「姐仔」持用的行動電話,經查所有人是「趙三賢」,高院傳訊趙三賢作證,趙三賢證稱:「不知道有該門號,也不認識被告」。 

再據卷附通聯紀錄,郭宜信所指是「姐仔」持用的行動電話,於103年6月4日下午1時許,曾與被告李慧卿自承持用的另一支行動電話有通聯。 

假若郭宜信所指的「姐仔」確是被告李慧卿,那麼上述通聯顯示李慧卿當時是左手打給右手,這合乎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嗎? 

參:形式上未採秘密證人證詞,實質上卻採信 

承辦員警鄭文明向郭宜信查詢「姐仔」的真實姓名、年籍無所獲之後,陸續經由吳政霖、李俊逸施用海洛因案中,獲悉有綽號「姐仔」之人涉嫌販毒,乃經由一名秘密證人指述,推認李慧卿即是販毒給郭宜信的婦女「姐仔」,乃在事發後5個月,逕赴郭宜信替人助選所在處所,要求郭宜信補行指認程序,並製作「犯罪嫌疑人指認紀錄表」。 

承辦員警鄭文明製作的秘密證人筆錄,不止與秘密證人另一公開的警詢筆錄,差異甚大,而且,在偵查中,這名秘密證人更拒絕作證,因此,檢察官不採為證據。 

可是,高院改判有罪的論證顯示,秘密證人的警詢筆錄內容,實質上,仍影響高院審判長楊智勝及受命法官許文章的心證。這種「陽棄其人」、「陰用其言」的偷渡採證方式,是法官濫用自由心證的類型之一。 

肆:餘論─「散仙法官」許文章,為何能混跡司法迄今? 

本案案情雖然單純,但是,最高法院的指摘論述,揭發了不少檢、警、院辦案怠忽草率,甚至罔顧人權的隱情、疑點,堪稱經典。筆者大惑不解的是:類似許文章這麼資深的「散仙法官」,歷經20多年的司法改革,為何仍能混跡司法迄今?

許文章,是法訓所20期(72年)結業,審判資歷逾34年,是司法圈內有名的「散仙」。他原本辦刑事,雖然自83年底即調升高院法官,89年間因故被調到民庭,96年間,曾志願調最高法院,但因判決品質不佳,無法如願,迄97年6月,因刑庭缺人,調回刑庭,但審判品質依然很差,甚至成了「全額交割股」─全股案件都交付法官助理辦理,以致連庭長也升不上,自99年迄今,先後「用」了陳博志、黃瑞華、林瑞斌、張惠立、楊智勝、江振義等6位庭長,幾乎一年換一個庭長。 

最奇特的是,許文章的庭長,除了陳博志是「病號」,江振義剛自最高法院回任之外,另外4位庭長都在帶過許文章之後,很快即調升最高法院法官,這並不是許文章「帶旺」庭長高升,而是庭長「逃離」許文章的一種方式。 

有位當過許文章庭長的最高法院法官就說:「當年,許文章草擬的判決書稿,他幾乎件件都要大幅修改,若不修改,一定被最高法院撤銷,累死了!」

一句「累死了!」,道出「許文章的庭長們」的心聲,楊智勝是法訓所第32期(83年)結業,105年9月調昇高院庭長,面對比他高12期的資深學長庭員,判決初稿又能怎麼改?因此,不到一年時間,今年6月,楊智勝即調升最高法院辦事,恐怕這也是楊智勝渴望儘速「逃離許文章」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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