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20 法治時報

檢察長王添盛  接掌下屆總長?
最大關鍵在於  法官法第77條

(法治時報2017-12-20台北報導)明年五月,現任總長顏大和任期屆滿,但因總長任命必須經過立法院同意,因此,必須提早作業,以利立法院審查,預計,過了新舊年「接任人選」就差不多要出爐了。

據說,檢察官協會也在製作問卷調查,想要「徵詢」檢察官的「民意」,看看近千位的檢察官心中最矚意的「新總長人選」是誰?

特別是部長邱太三推動一審主任票選制度,有人以此邏輯主張,既然「主任」可以票選,那「總長」為何不能票選?

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王添盛,是目前呼聲頗高的人選之一,因為他的經歷完整,擔任過台北地檢署檢察長,又是現任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如由他接任,是最符合傳統慣例,與司法官場的習性也很投味契合。

但是,了解司法「人事法令」的人士則指出,王添盛檢察長接任總長,就學經歷以及輩份,確實是最佳人選之一,但是,他有一個「天險」,那就是法官法裡面所規定的辦案年齡期限:不得超過七十歲!

王檢察長明年將是六十八歲「多」,距離七十歲,只剩一年多的辦案期限,因此,是否能夠突破這個法令「天險」,將會是他能否坐上總長「寶座」的重要關鍵。

法官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明文規定:實任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七十歲者,應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得從事研究、調解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滿六十五歲者,得申請調任地方法院辦理簡易案件。

另外,法官法八十九條亦有規定,有關法官法七十七條之規定,於檢察官準用之。

也就是法律明文規定,檢察官的辦案年限,和法官一樣,都是只到七十歲,就不再分案,不再辦案了。

又,刑事訴訟法第四四一條(「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以及四四二條(「檢察官發見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都「特別限定」:要提起非常上訴,只能由總長一人提起!

其他檢察官就算發現違背法令之確定判決,也只能送交總長,請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依照法律規定,「非常上訴」在我國現行體制下,是總長的「專屬權」,只有總長才能夠「正式具名」提起非常上訴;而今,法官法又明文規定,七十歲以後不能辦案(「應停止辦理案件」,且是明文規定「應」字)。

因此,王添盛檢察長要接任總長的「天險」就在於,他如果順利當上總長,將會在「任期內」出現依法不得辦案,但,又是「只有總長才能辦案」(非常上訴)的尷尬情況。

不過,也有人認為,那是「解釋」的問題,更何況,上任之後還有一年多,如果到時「明文規定」還是無法解釋過關,再辦理退休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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