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13 法治時報

燒毀國旗  只涉言論自由?
荒謬的是  背離刑法安全概念!


(立法院這兩「貨品(國旗、孫文遺像)」不可隨便碰,輕蔑碰壞了,要罰「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法治時報2017-11-13台北報導)陳妙婷等人於2015年10月10日雙十節凌晨持美工刀等割毀懸掛在新北市中正橋上的十多面「中華民國國旗」,被檢察官依侮辱國旗罪起訴,新北地院判3人無罪,法官認為以損壞「國旗」表達其政治性言論,應受憲法言論自由的高度保障。

檢方不服,上訴指地院已行使違憲審查權,侵越大法官職權,高院11/6日則直接聲請大法官釋憲,既然檢方認為地院法官已行使法律違憲審查權,且此舉也不屬地院法官權力,因此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釋憲。

這個刑事案件引起的諸多討論多數聚焦在「言論自由」的範籌,因為美國就有類似案例,甚至,美國國會訂定「國旗保護法」也被聯邦法院判定違憲,認為對國旗的崇敬不可高於個人政治表意的自由等等。

這是美國的法律觀點,我們當然可以參考,但是,我們更應該要好好檢視一下,我們的刑法之基本概念為何?

打開我們的刑法條文,每一條條文,都是在強調「安全」。

為了整個國家與國土的「安全」,所以,有了「內亂外患」罪,且刑責都很重。

為了公權力的「乾淨與安全」,所以,有了「瀆職罪」,以確保公權力不被濫用。

為了公務員執行時的「安全」,所以,有了妨害公務罪,以確保公務員之尊嚴。

為了商業與民生的交易「安全」,所以,有了「偽造度量衡罪」,確保斤兩統一。

為了個人人身的「安全」有保障,所以,傷害罪、殺人罪、過失傷害都有罪

為了讓家家戶戶財產「安全」有保障,所以,有了強盜罪、竊盜罪、贓物罪

總之,刑法的每一條「罪責」,都有其想要保護的對象之安全,甚至,就連家庭與婚姻之「安全」,也特別動用了刑法,來加以保護其安全,所以,我們也就有了通姦罪

但是,刑法「毀損國旗以及孫中山遺像」的罪責,它是完全沒有必要保護「安全」的對象(物品)!

因為,它們都是一般很普通的「物品」或「貨品」。

「國旗」在很多的商店都可以買到,就算被毀損了,也可以再生產,也可以再新的,想要生產多少,就有多少,一點也不困難,也不會很貴。

至於,「孫中山遺像」更是不必花錢買,只要從「網路」就可以下載,甚至,自己就可以列印出來。

這樣的物品(「東西」)竟然動用「刑法」加以保護其「安全」?

難道大家都不覺得,這不是一件很奇怪的事嗎?

當然,從如此這般的法律規定,也就可以知道,當年立法時,其時代背景的封建思想與荒謬性了。

因此,廢除刑法這種過時的規定,是早就該作的事。

然而,時至今日,台灣司法的真正悲哀是,多數的檢察官仍然不知「刑法的核心意涵」,是在給予人民安全感(詐欺多不起訴)!

多數的檢察官還停留在「猶像」戒嚴時期般,一心在乎長官與執政者、當權者的關愛眼神,忘了人民的「安全感」全都交在他們手上。

我們的檢方,還常常以「保護了權貴與財團」,建立了「自己的政商人脈」,而沾沾自喜。這種犯賤的毛病,有時,愈是高層,愈是嚴重。


(立法院這兩「貨品(國旗、孫文遺像)」不可隨便碰,輕蔑碰壞了,要罰「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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