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龍檔案
2017-10-20

審判長林清鈞  法官柯志民
斷案:離譜採證+偏聽率斷

文/黃錦嵐

筆者上週評述台中高分院庭長洪曉能,雖然「曾調最高法院辦事3年」,可是,回任之後,審判積習未改,還是犯了「怠於事實調查」與「疏於量刑理由論述」違誤。其實,洪曉能並非孤例,「曾調最高法院辦事3年」,辦案依舊離譜烏龍的二審庭長或法官,一隻手絕對數不完。其中的因由,究竟是最高法院庭長調教無方?還是調辦事法官無意精進,只想混資歷不受教?筆者不敢臆測,不過,從一位司法耆宿的驚嘆:「這樣水準也可以調進最高法院!」,或許透露出問題癥結的蛛絲馬跡。

筆者以下評述的《方敏懿擄人勒贖等案》,台中高分院審判長林清鈞(受命法官柯志民)的上訴審判決,將主犯方敏懿等8人被訴共同加重強盜、妨害自由、恐嚇危害安全罪、方敏懿等7人被訴共同非法持有槍彈罪,及方敏懿被訴殺人未遂罪等部分均改判無罪,其偏聽率斷之離譜程度,令人不忍卒賭,林清鈞也是「曾調最高法院辦事3年」,去年8月才回任台中高分院,真不知他審判《本案》是否有詳細閱卷?

方敏懿是台中角頭,綽號「要命小方」,《本案》起訴事實繁複,他夥同手下10名兄弟,分持刀槍,犯下擄人勒贖、結夥強盜、殺人未遂、妨害自由、恐嚇危害安全、非法持有槍彈等罪。據最高法院審判長陳世淙於今年10月11日的發回指摘意旨,林清鈞至少犯下「判決事實與理由矛盾」、「採證與卷證不符」、「論斷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有違」等12項謬誤,限於篇幅,僅例舉兩項評述。

壹:違法改判方敏懿等8人對廖建嘉妨害自由及加重強盜無罪部分:顯有判決事實、理由矛盾之違法

林清鈞的判決事實與理由,實質上已有「原在包廂之人(包括方敏懿在內共11人)均是方敏懿的同夥」及「(方敏懿等8人及不詳姓名3名男子)全體共同參與謀議及分工」之事實認定,可是,在理由欄中,竟又以「實行強盜之3 名男子有無受人指示、受何人指示、該人指示內容為何,無積極證據證明」、「廖建嘉、林鈺翎及張妤甄(後2人為會館櫃檯人員)之證述,…,尚無從據以認定該3 名不詳男子之真實身分及與方敏懿等人間之犯意聯絡」…,逕認本件強盜及妨害自由犯行均不在方敏懿等8人的共同謀議範圍內,而諭知方敏懿等8 人此部分均無罪,顯有判決事實、理由矛盾之違法。

這種事實與理由矛盾之「牛頭不對馬嘴」謬誤,其根源很可能是受命法官柯志民以一審有罪判決書為底稿,在刪改成無罪判決時,留下的「有罪事實與無罪理由併存」拼湊痕跡,加上審判長林清鈞怠於(或力有不逮)審閱裁判書稿,前後矛盾、自打嘴巴的離譜判決就此出爐,當然不足怪。

貳:違法改判方敏懿等8人共同持槍殺人未遂無罪部分:顯與卷證不符,有證據理由矛盾之違法

林清鈞認定,被害人鍾吉信、王建業是坐在包廂中間3人座沙發上,被告張智竣未朝向鍾吉信方向射擊,而是向左側牆壁開槍。

可是,據鍾吉信於偵查中明確證稱:方敏懿的小弟朝他開了一槍,當時王建業坐在他的左手邊,…如果王建業沒有拉他一把的話,就會被子彈打到,子彈仍擦到他的後頸部,頭髮有因此燒焦,皮膚沒有被灼傷。

王建業偵查中也證稱:有名男子向他與鍾吉信的方向開槍,當時鍾吉信坐在他的旁邊,他立刻抱著鍾吉信…,這發子彈就打到原本鍾吉信坐的位置,應該有貫穿沙發打到後方的牆壁。

鍾、王兩人的證詞,經警方鑑識人員到現場重建彈道之射擊熱區,以雷射光束模擬開槍,結果相符。

可是,林清鈞卻未詳細審酌警方於案發後第一時間,到現場拍得未遭破壞之現場照片,卻引用與案發現場沙發位置不同的現場相片,認定「槍手是站立在熱區朝左側牆壁開槍,並未朝鍾、王方向開槍。」,如此採證,不僅置被害人的指證於不顧,而且顯然與卷證不符,殊嫌草率速斷。

參:法官辦案應多用心,加強注意力

裁判品質低落,誤判離譜,是司法積弊之一,司法院也無法容忍,亟思提昇裁判品質,但是,事涉審判核心事項,成效總是有限。最高法院今年9月初舉辦「司法首長業務座談會」,「如何減少因裁判錯誤或疏漏而必須裁定更正或被非常上訴情形之發生?」,是討論議題之一。刑8庭庭長洪昌宏檢具諸多非常上訴案例檢討誤判原因,令人怵目驚心的原因竟是:「法官未詳細閱卷」,洪昌宏提供的改進方式,是「法官辦案應多用心,加強注意力」、「加強職前及在職訓練」,也就是說,大多數誤判的癥結在於「草率怠忽」、「法律素養不足」,綜觀林清鈞、柯志民之誤判,癥結亦在此。

法治時報之電腦點閱:
http://www.npo-rwd.org/lawpaper/index.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