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19 法治時報

行政法院  喜歡增加案源?
法務部官員  對此有微詞!

 
(法治時報2017-10-19台北報導)告訴人提出告訴之後,最後,案子遭到「不起訴處分」,且全案也已經「確定」了,那當事人可不可以要求「閱卷」?可不可以看看檢察官到底是如何辦案的?可不可以看看全案偵辦過程中,到底有何蹊蹺?

依照「慣例」檢方是非常封閉的,凡事都用「偵查不公開」做為藉口,且既然都不起訴了,就表示檢察官都不追究了,既然檢察官都不追究了,那小百姓還想再多囉唆什麼,看什麼卷宗?

所以,檢察署的態度當然就是不給看,因此,人民提出不起訴卷宗的「閱卷」要求,全國各地檢察署非常有默契且官僚的,通通都是很不客氣的一律不准!

然而,這些年來,台灣人民的權力意識是在慢慢成長的。

檢方的官僚不准,是無法滿足人民的要求的,於是,就有人民向行政法院提出訴訟,要求給付「閱卷」!

行政法院受理這種訴訟之後,開庭審理之後,發現檢方不給閱卷,確實是不合法,因此,就有判決認定:檢察署這種態度是不對的,必須給予閱卷。

問題是,每個行政法院的判決又不一樣,有的行政法院甚至認為,這種事情不歸行政訴訟管轄,乾脆不受理。

去年五、六月,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作成決議:

一,「告訴人」申請閱卷部份:告訴人在「不起訴處分」之後,如果告訴人是為了「再行(刑事訴訟)起訴」為目的,則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那是屬於「廣義的刑事司法事務」,告訴人要繼續尋求刑事訴訟途徑,行政法院就不宜介入,因此,行政法院對於這類案件「沒有審判權」,也就是不受理。

反之,如果告訴人沒有「再行起訴」的日的存在,則行政法院就有審判權。

二,至於「被告」申請閱卷部份:行政法院也是一樣分成兩種判斷。

一種是被告是要拿來「告訴、告發、自訴犯罪」,或是「要求更正偵查筆錄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等等,且未引用行政法規作為聲請依據,則行政法院沒有審判權,也就是行政法院採取「不受理」的態度。

反之,若是沒有要用來「告訴、告發、自訴犯罪等等」,也沒有要用來「要求更正偵查筆錄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則行政法院有審判權。 

最高行政法院的這般決議,法務部官員私下很不以為然。

法務部官員認為,何不乾脆就是明白「統一表示」,乾脆就認定:既然都已經「不起訴了」,且也已經「偵查終結」了,也就沒有「偵查不公開」的問題了,只要不是用來續行刑事訴訟之目的的,就乾脆「通通」讓當事人(即告訴人、被告)可以閱卷!

法務部官員認為,行政法院如能這般統一解釋,就大家都省事,也不用再細分告訴人或被告,更不用每個案子一一審理,搞得當事人想要閱卷,都還要大費周章,折騰老半天,每個案子都要先審酌,是不是有審判權,然後,再每個案子單獨審理,作成判決,對當事人而言,不僅費神還費時間。

不過,法務部官員這般想法,行政法院法官也不以為然,認為那乾脆就由法務部直接作成命令,要求通通給予閱卷,不是更為省事?

對此,法務部官員則表示,行政法院既然已經認定他們有審判權了,法務部怎麼還可以用命令去要求,那會侵犯行政訴訟的審判權。

其實,由這麼小的地方(不起訴卷宗的閱卷權),就可以看出,台灣司法官員(行法法院法官)對於人民基本權利的保守與吝嗇,就連已經作成不起訴處分的卷宗,都如此吝於讓人民看箇究竟,司法官員這種「凡事不給看」的心態,其實暴露的就是想維持「官官相護」的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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