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18 法治時報

法務部長邱太三  興訟提告
顛倒事實? 栽贓?  狀紙重寫! 


部長提告,自訴狀NG,重新來過!

文/黃越宏

(法治時報2017-10-18台北報導)邱太三身為法務部長,為了箝制言論自由,並掩飾夫妻貪圖年金之可議心態,恣意興訟,提告媒體,結果,就連「興訟提告」的狀紙也是很不嚴謹,自訴狀寫得漏洞百出,事實顛倒,最後,受任律師答應法官─訴狀會重寫再交!
 
法務部長邱太三的法官老婆宋富美,為了領取年金屆齡回任法官,被論涉有關說一案,邱太三提起自訴,指控本人誹謗罪。昨天(10/17)開庭,自訴人邱太三的委任律師徐文宗、游琦俊兩人當場同意,他們兩人所寫的自訴狀不夠精準,再給他們三個星期的時間,重新整理再遞狀,法官當場諭知下次庭期為12/5。

庭訊一開始,我告訴法官,很多律師都怕跟法務部長打官司,都婉拒我的委任,所以,我找不到律師,法官也很溫和的問我,那要不要再給我時間去找律師,我不想被認為故意在延遲訴訟,就回答法官,沒有律師也關係,還是可以開始進行訴訟。

自訴委任律師陳述自訴要旨之後,我答辯告訴法官,因為自訴狀全部都是「摘要」我的文章,但是卻沒有加以區分,那些是不實的部份,因此,我要答辯有事實上的困難。

我舉例說明,自訴狀摘要「老婆宋富美回去當法官」、「邱太三的老婆宋富美」等字句,這些都是「事實」,但是自訴人也都摘要進來,放在「不實之控訴內容」,這種控訴方式太過籠統,難道「宋富美不是法官?」,難道「邱太三、宋富美兩人不是夫妻?」。

接著,我又指出,訴狀中指控,「被告所指摘自訴人利用刪除外聘委員換取自訴人配偶回任而施壓壓說」一事,我從來沒有說過「利用刪除外聘委員換取」這句話。

請自訴代理人提出證明,我有說過這句話的事實根據?

沒想到,自訴代理人律師竟然說,那是反駁之詞,我找到機會補充告訴法官,自訴狀的寫法是「被告說過的話」,問題是,我沒有說過的話,自訴人怎麼可以硬是塞到我的嘴裡(栽贓)?

接著,我又告訴法官,自訴人的訴狀中的結語部份,連續用了三、四個「不合情理」的論述方式,來對我做為「攻擊」,但是,寫文章就算寫的再怎麼不合情理,也不會構成刑責,不應該在刑事法庭上論告時,以文章是否「不合情理」做為攻擊,而必須以「事實不符」才是。

接著,我又指出,自訴狀中就「宋富美法官回任法官」的「事實交代」,自訴人主張:「法官法」是在100年6月14日就立法院三讀通過,而宋富美回任法官的人事案是在同年7月27日召開審查會。

訴狀意指,「法官法」立法在前,宋富美回任在後。

但是,我則是當庭請求自訴人的委任律師,可以上網查一下,邱太三於1017-5-9「新新聞」報導「起底一場永不公開的司改談話會」的文章中,邱太三自己告訴記者的內容是:「邱(太三)說,他的妻子老早就回任法官,之後他才奉民進黨主席蔡英文指示去溝通法案,這是兩碼子事。」。

我唸完上述報導之後,告訴法官,邱太三自己接受媒體訪談時,邱自己強調的事實是「宋富美回任在前,法官法在後」!

為什麼自訴人對於自己家裡老婆的「回任時間」,以及堂堂一個法務部長,對於法律通過的時間點,那一個在前,那一個在後,都混淆不清,那做為外人又不負責「溝通法案」的記者,怎麼可能清楚?

最後,邱太三委任的律師同意,重新整理自訴狀,清楚交代那些是不實的部份,那些是事實的部份。

開完庭後,媒體記者問我,有什麼感想,我告訴司法記者,身為法務部長,提出自訴,其「訴狀的品質」竟搞到需要重寫;那試想一下,法務部長底下上千名的檢察官,他們的「書類品質」,法務部有什麼資格提出要求?

部長提告,自訴狀NG,重新來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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