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龍檔案
2017-9-15 

審判長郭同奇、法官何志通
顛倒黑白   睜眼瞎說  辦案

 

文/黃錦嵐

 
筆者長年檢閱最高法院發回指正案例發現,高院或其分院審判常出現曲解被告供詞或證人陳述的「違反審判基本功」離譜論證案例,有的只是「失輕失重」,並不影響判決結果;有的「顛倒黑白」,造成有罪無罪「豬羊變色」的審判結果,顯然侵害被告訴訟權益。其中原因,據資深法官研判,有的可能是「全額交割股」─法官將整股案件交助理處理,助理代筆寫判決書,又不加修改所致;有的可能是依例稿改寫判決書的一時疏忽。
 
筆者以下將評述的〈童培欣販毒案〉,台中高分院審判長郭同奇(受命法官何志通)於去年11月29日的審判,即是犯了「顛倒黑白」、「睜眼說瞎話」離譜論證謬誤。
 
童培欣是典型的慣犯,自民國86年迄今,盜匪、槍砲、吸毒、販毒等犯行不間斷,甫假釋出獄,不久即再犯入獄。〈本案〉是彰化警方於102年11月26日下午在童培欣的台中市租屋處及自用小客車內搜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及分裝袋3包、電子磅秤7台、行動電話17支等物,經檢驗,扣案海洛因的純質淨重達366公克之多,甲基安非他也有130公克之多。
 
童培欣坦承購進毒品供自已施用,否認意圖販賣,但彰化地院採信陳秋燕(被告同居人)、黃坤萍(購買甲基安非他命者)的偵查中證詞,仍依販賣二級毒品罪、販賣一級毒品未遂罪,判處應執行刑20年,台中高分院審判長郭同奇( 受命法官何志通)亦依相同罪刑論處,童培欣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審判長陳世淙今年7月5日嚴予指摘後發回更審。
 
據最高法院指摘要旨,郭同奇、何志通的判決犯了3項違誤,限於篇幅,僅例舉2項評述:
 
一、「睜眼說瞎話」─對證人的警詢指證,被告有爭執證據能力,卻說無爭執,逕採為論罪依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原則上無證據能力,但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明定,若經被告於審判中同意作為證據,法院認為適當,亦得為證據。
 
以上傳聞法則之例外得有證據能力規定,實務運作已逾13年,但是,仍有不少法官誤解、誤用這條規定,郭同奇、何志通即是其中之一。
 
據〈本案〉準備程序筆錄記載,被告及其律師均爭辯陳秋燕、黃坤萍偵查中證詞之證據能力,可是,在判決理由中,卻記載被告及其律師均不爭執,認定均有證據能力。
 
以上離譜論證,就法論法,是犯了證據理由矛盾之違法,說得通俗點,就是「顛倒黑白」、「睜眼說瞎話」。
 
這種顯然「違反審判基本功」的「致命謬誤」,不論是何志通擬稿疏誤,還是由法官助理代筆,郭同奇身為審判長,怠於審閱裁判書稿,還是難辭其咎。
 
二、「怠於審判」─有勘驗,無查證,調查形式化
 
被告童培欣於審判中曾爭辯陳秋燕因他移情別戀而生怨懟,唆使他人作不利指證。
 
郭同奇、何志通去年4月20日勘驗陳秋燕於台中女子監獄的接見錄音,陳秋燕確曾對女兒陳○宜說:「我就是要他身上那些錢啦,不然我不可能讓他去跟別人結婚啦,不然我一定說他們真的有在賣藥,看他跟那個女怎麼結婚... 他沒有給我1 千萬元我不會放過他啦」;亦曾對母親陳○○巧說:「…我也有寫證明,叫木屋跟大尾他前妻幫我作證,…」、「說他有在賣啊。他們有去跟他買啊」、「我就是要給他死啦」。
 
可是,郭同奇、何志通並未詳查黃坤萍不利被告的警詢證詞,是否受陳秋燕影響或請託?即認定黃坤萍的警詢證詞有證據能力,採為被告販毒依據,其說明甚至說:「該筆錄製作原因及過程,查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事,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係本於證人黃坤萍自己所見所聞而為陳述,…」。
 
對照勘驗筆錄與被告爭辯,可知被告的爭辯並非空言無據,可是,郭同奇、何志通在勘驗後,並無調查稽核釐清作為,其說明所謂:「查無不能自由陳述…」,真是空口說白話!
 
餘論:久任司法行政首長,疏於審判,可惜了!
 
郭同奇,是本刊〈烏龍檔案〉的「常客」,不贅述他的離譜論證事跡,值得注意的是受命法官何志通。何志通是法訓所第27期(79年)結業,自99年6月 起,歷任澎湖、雲林兩地院院長,去年5月調任台中高分院法官,今年7月升台中高分院庭長。據媒體報,他對司法改革有理念,也有熱情,院長作為也頗獲好評,可惜,久任司法行政首長,疏於審判,也陷入離譜論證的泥淖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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