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GS是否該入法?

參與式保障系統驗證與有機驗證之比較

文圖 編輯部

去年五月,於台大農學院農業規劃發展研究中心的邀請與籌畫下,遠自德國來的Hauptsleish 先生代表國際有機農業運動聯盟(International Foundation for Organic Agriculture,簡稱IFOAM),向台灣介紹「參與式(第二方)驗證系統」(Participatory Guarantee System,簡稱PGS)

什麼是參與式驗證?

依照IFOAM的手冊,參與式保障系統(PGS)的定義如下:一種為所在地提供品質保證的體系,該體系在所有相關方都積極參與的前提下,對生產者實施驗證,並以此建立起一種彼此信任、互相溝通和認知交流的基礎關係。

IFOAM作為有機農業運動重要的國際推動組織,成立於1972年,總部位於德國,雖然只有18位職員,但在世界各地超過一百個國家裡,擁有800個以上的會員組織。IFOAM推動的有機農業運動,具體展現在五個工作項目:為各地有機農業運動建立保護傘架構、價值鏈(Value Chain)的整合與協調、倡議、課程與計畫推動、鼓勵學術研究。

在IFOAM即將提出的有機政策3.0版本裡,PGS是一個重要的環節,除了想突破現行第三方驗證架構,以降低有機農產品的終端售價,更重要的是強調信任關係的建立,不僅是生產者間共同規範的協調與建立,也是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相互協助與成長。

PGS在IFOAM組織中所提之功能、角色和解決問題

有別於第三方驗證的最終目標,通常為將有機農產品透過長程的供應鏈賣至匿名市場,PGS起始於一群對有機驗證的好處,有共識利益相關者結成同盟,幫助農產品在在地市場取得認可,不需受限於第三方驗證的規範及其驗證費用。

另一方面,PGS以有機農業來支持社區發展,進而提高社區的價值,同時減少了有機驗證中的繁複文書手續,倡導生產鏈中的公平性。在許多國家,雖然第三方有機驗證下的有機農田面積迅速增加,但有機驗證之有機農民數量增加的卻十分有限,由此可以看出小農進入第三方驗證系統的困難,然而這些小農卻是能透過加入有機生產系統獲益最大的一群。

相較於出口導向但生產者本身不會消費的產品(如咖啡),蔬果這類以在地市場為目標生產的農產品是較少有第三方有機驗證。第三方驗證在以當地直接販售為主的小農之間無法推廣開來最根本的原因為,驗證直接成本過高及複雜的文書作業,而PGS的構想起源正是為了發展出更適合在當地銷售的小農,且適用於生產者與消費者直接買賣的在地市場的(例如農夫市集或合作社)的一種有機農產品品質保證系統。

PGS為小農打開有機之門

PGS運動在過去幾年內全球快速發展,反映在有機運動中出利用PGS驗證系統,納入小農的必要性及需求。特別在發展中的國家,大多數的第三方驗證農場依賴遠程的出口市場來支付驗證的成本,因此有機農產品並無法進入國內或在地的市場。透過將更多的農民帶入有機生產系統中,直接或在地銷售給在地的消費者更多PGS驗證的有機產品。同時,PGS的機制串連起消費者和農民,降低有機食物生產的成本,也讓更多消費者買得起有機產品。

PGS作為一種替代的驗證系統,基於利益相關者參與其中,能夠更好的適應具體的情況,達到保證有機產品的品質的目的。PGS的程序更靈活化,也更具包容性,更適應當地的社會習慣。例如印度農民的識字率低,當地PGS申請及聲明便以影像紀錄的方式進行。再者,PGS驗證是非層級制的 (non-hierarchical),其重要性在於要求農民本身全面投入在驗證計畫中,以利用社會監督去避免或呈報不合規定者。

特別是對小農來說,大多數在有機認證過程中,違規的問題是因為缺乏知識,因此,農民的知識共享和能力培養是PGS重要的一部分,農民(或消費者)親身投入PGS驗證過程中,保證其農產品符合有機標準,使大眾對其產品有所認同及信任。

有機為一種對生產系統的定義及規範,而PGS驗證和第三方驗證同為有機農產品品質保證的系統,需與第三方驗證相輔相成。

做為國家驗證法規是否該納入為法規之一?

IFORM建議在制定PGS的標準(standard)時,必須清楚區分生產規範(production rules)及規範(norm)與符合性標準(compliance criteria)。其中:

是指與有機生產環境投入及管理相關的規定,符合性標準為申請加入成為會員的要求,有機驗證流程,文件要求及違規的罰則[1]。一般而言,國家標準法規通常只包括了生產規範,例如歐盟的有機法規同時包含了生產規範及符合性標準,規範了集體驗證的協商及第三方驗證機構的標準。很多PGS都採用國家法規制定的有機標準,但同時開發自己一套的符合性標準。

國家有機標準是一種法律要求,可能包含一些限制或管制“有機”一詞的使用規範,部分國家立法限制“有機”只能使用於通過指定驗證機構驗證的產品上,而對於PGS產品是否能合法標示為“有機”也各有不同的規定。

在美國,歐盟及日本只有通過第三方驗證的產品才能標示為有機。但在巴西,玻利維亞及紐西蘭,有機驗證包括了第三方驗證或PGS驗證,其中,紐西蘭僅限於使用於國內市場,產品需要符合有機生產規範,並遵守1986年的公平交易法,才能在標章中使用有機一詞。澳大利亞及印度國內有機產品則沒有立法規定其標準,印度食品安全及標準局 (FSSAI) 近期內提出新的有機食品的草案,將透過正確的認證制度以確保更安全的有機食品生產鏈[2]。

我國有機新法中是否該納入?其法規位階又是否適宜?

臺灣目前現行的有機法規主要有以下幾項相關法規,立法院於2007年通過“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其中定義了有機農產品,及其標示及檢驗體制。此管理法明確規定:農產品、農產加工品在國內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等過程,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有機規範,並經驗證者,始得以有機名義販賣。

農委會於2007年依法頒佈了管理辦法“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和“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詳細規定了有機農產品進出口及有機農產品的驗證方法,若違反此規定,依據管理辦法可處以罰鍰。

行政院版農糧署“有機農業法”草案在2016年年初出現,而是否應該將PGS納入此法規,臺灣各界學者專家各有其論述。學者專家們提出了將PGS納入有機法規的一些質疑:

驗證是否合法能使用”有機”兩字?是否是用和有機驗證相同的標章?

農業科技研究院副研究員陳玠廷,提出現行的有機驗證驗侷限了其發展,並忽略了有機農業是一種生產方式的本意,PGS若能將產銷透明化,以在地直銷的方式,將更能納入更多農民至有機農業。同時也拋出了”將PGS驗證納入立法的目的,是為了是創造有機農業更多的價值,或著只是為了”有機”的名稱?”的質疑[3]。

台灣有機農業促進協會理事長王鐘和,嚴正提出在新法中需明確定義何謂有機農業,何謂友善農業,以免破壞多年來消費者對有機體系的信任。人禾環境倫理發展基金會專案處長方韻如也提出,應清楚交代驗證類別及透明產銷履歷,讓消費者自行判斷是否值得信任,而法規也需保留彈性空間,避免正面列表扼殺了現有的各種友善農業的作法[4]。

針對立法,李崇僖教授指出,目前現行的有機法強制性標示讓生產者進入的門檻提高,並且,以消費者為主的觀點違背了有機農業的基本精神。此外,“農產品生產及驗管理法”中針對有機農業發展,內容太過簡略,等於將規範內容與法政策交由行政機關自訂辦法,有機農業政策基本上涉及國家總體農業發展及目標等問題,需要以法律明確規範,才有利於有機農業的發展[5]。

臺大農藝系榮譽教授郭華仁教授提出,新的有機農業立法重點為政策轉型“由管理轉為促進”,現行第三方有機驗證仍維持,但同時加入PGS,政府公部門應以農委會為主推動立法,在行政成立跨部會組織,並責成地方政府透過PGS連結轄區內農民[6]。

中國發展PGS難度較高

而PGS是否應納入法規的討論,也存在鄰近臺灣的亞洲國家如中國或日本。在中國,PGS是一種非常新的概念,至今為一個相對小眾的概念,目前中國社會存在嚴重的信任問題,有機驗證監管不周,造成消費者對驗證單位的不信任,因此,PGS提供生產者與消費者交流溝通的管道,並得到消費者的信任,因此有了發展的契機。

但PGS是否能持續發展下去,有賴於生產者真正做到生產過程和資訊的透明公開,及消費者願意參與關注農業相關訊息。在推廣和實踐PGS的過程中,由於對於組織化的要求高,實現難度較高,也有學者指出,中國社會文化中,大眾普遍對社會事務的參與積極性不高,尤其缺乏深度及持續的參與意願,消費者積極參與的意願很低。中國學者指出,在中國PGS未來不會取代第三方認證,但是會有助於彌補第三方認證中的一些不足,隨著時間的發展,可能有機會出現融合兩種方式的優點的新的有機產品品質的保障方式[7]。

我們準備好參與式驗證了嗎?

臺灣PGS發展也正處於起步發展的階段,臺灣有機農業也受限於驗證費用過高,耕地小且破碎等問題,許多友善農業的生產者不容易進入有機驗證的體系,因此也開始思考IFOAM提出有機農業3.0中的PGS系統在台灣實行的可能性。

臺灣也在2016年出現了第一個經IFOAM認定的PGS組織 ”部落e購”。從2007年成立了”部落e購”平台,以公平貿易產地直銷的方式,企圖幫助部落原住民重建生活,至今已運行了10年。

總觀國內外PGS的發展,欲在將PGS驗證納入法規,需清楚定義何謂PGS及其符合性頻估的準則,並立法規定納入國內現存的不同的驗證制度,納入更多合法認可及保證有機產品品質的機制。同時,需招集相關專家學者組成PGS小組,加強國內現存PGS組織間的合作,達成官方及民間對PGS符合性評估標準及規範的共識,討論PGS在臺灣發展的可能性。

PGS驗證無法完全取代第三方驗證,且臺灣消費者目前對於PGS系統尚感到陌生,在思考將PGS驗證系統納入立法系統前,還有許多問題需要溝通解決。

參與式驗證的確不用花太多錢,但關鍵在於信任建立與社群經營,包括生產者之間的信任,同儕的相互學習、共同成長;生產者與消費者的信任(而且別忘了,生產者與消費者的角色還經常會互換),在為了環境、為彼此更好的前提上,共同建立標準與運作機制,共同分擔從產地到餐桌的責任。

面對這樣的觀念大革命,驗證權力重新回到生產者與消費者的手上,我們準備好了嗎?

但無可否認的是,若能推行PGS驗證系統,將能使更多的有機農民納入有機生產系統中,特別是針對在地市場及小農,有助於促進臺灣有機農業的發展。

 

[1] May, C. (2008) PGS guidelines: how participatory guarantee systems can develop and function. IFOAM.

[2]. PTI (2016, February 09) FSSAI to bring new regulations for organic foods. The Economic Times

[3] 農傳媒https://www.agriharvest.tw/theme_data.php?theme=article&sub_theme=article&id=5

[4] 上下游https://www.newsmarket.com.tw/blog/87540/

[5] 觀樹教育基金會http://www.kskk.org.tw/food/node/78

[6] 慈心新聞 http://toaf.org.tw/ch/news2.asp?id1=218

[7] 周海燕 (2015)中國參與式保障體系(PGS)進展 出自食物短鏈:時尚還是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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