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龍檔案
2017-9-8 

審判長黃仁松  受命法官林宜民
裝瞎「李代桃僵」 亂判 放水


 
文/黃錦嵐
 
李代桃僵的成語故事,原比喻兄弟互相愛護互相幫助,後轉用來比喻互相頂替或代人受過。在刑事審判案例中,黑道大哥犯案,小弟承認犯行的「李代桃僵故事」,屢見不鮮,有的被告經高人指點謀劃精緻,能瞞天過海,若非窩裡反,檢察官、法官都找不出破綻,有的頂替劇情粗糙拙劣,漏洞百出,竟然還有二審法官、庭長以割裂證據論證方式,盡信被告及其親友所編織的「李代桃僵故事」,誠屬匪夷所思。
 
筆者以下評述的《王欽良傷害致死案》,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審判長黃仁松(受命法官林宜民)去年6月改判被告王欽良無罪,即是典型的「李代桃僵故事」案例。
 
《本案》之源起,是民國95年5月7日凌晨1時35分52秒許,李綜合醫院救護組值班穆國瑞接獲呼救電話(下稱「甲號電話」),前往台中市大安溪河床道路附近載黃獻成回醫院急救,但因黃獻成傷重,經轉送台中榮總,下午4時仍然不治。
 
大甲警分局當日前往大安溪堤防旁案發現場,採集檳榔渣、煙蒂等相關證物送刑事警察局作DNA-STR 型別鑑定,編號2 煙蒂之主要型別與黃獻成相符,編號3煙蒂之主要型別與王欽良相符,而且,現場照片顯示,二者遺留位置極為接近。
 
當晚11時許,陳昱霖、陳志平赴大甲警分局自首分持警棍、木棍、電擊棒共同毆打黃獻成致死;陳昱霖供承:呼叫救護車的電話是他打的。
 
可是,警方根據現場煙蒂DNA-STR鑑定,及目擊證人指證與道路監視器畫面顯示,參與圍毆黃獻成的人至少有7、8人,是分乘4部小客車押走黃獻成,認定在大甲經營賭場的角頭老大王欽良才是在案發現場打電話叫救護車的人,陳昱霖、陳志平只是他的小弟。但王欽良已逃匿無蹤,迄100年11月19日始被警方查獲到案。
 
陳昱霖、陳志平共犯傷害致死案之論罪處刑,並無疑義。王欽良是否應論處共犯罪刑?筆者不便置喙,但是,據最高法院審判長吳燦今年7月20的發回指摘意旨(106台上1065號),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審判長黃仁松(受命法官林宜民)改判被告王欽良無罪,顯然是以「李代桃僵」、「無中生有」及「割裂審查」等違法論證方式,將檢察官起訴王欽良參與共犯的3項具關聯性證據:「現場煙蒂DNA-STR鑑定、王欽良之測謊鑑定,及「甲號電話」是王欽良所持有,且是王欽良在案發現場打電話叫救護車的。」,個個擊破,再全盤採信被告及其親友編織的「李代桃僵故事」。
 
例如,針對現場煙蒂DNA-STR鑑定,黃仁松認定:「是上開菸蒂之DNA-STR型別檢驗結果,僅能認定被告曾出現在第二現場(即案發現場),至於係在何時所留,則無從確定」。
 
再如,刑事局的測謊鑑定顯示,王欽良對「有關本案,你有參與毆打黃獻成嗎?」、「黃獻成被打的時候,你人有在現場嗎?」等3項問題均答稱沒有,經測試結果,皆呈不實反應;專家證人李錦明的分析結論,也認為王欽良說謊。但黃仁松認定: 「尚難藉以獲得待證事實之確信,自難以此遽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再如,檢察官舉證:「甲號電話」是王欽良所持用,且是王欽良在案發現場打電話叫救護車的」部分,黃仁松援引宋文豪的證詞,全盤採信被告王欽良所辯:「甲號電話」是他申辦給陳昱霖在賭場聯絡使用,「甲號電話」於案發時並非他持用。
 
宋文豪是針對「「甲號電話」於當日凌晨1時59分8秒(聯絡救護車之後不久),曾打「丙號電話」,通話115秒」一節作證,但是,他僅證稱:「丙號電話」是陳昱霖申請,平日是他在使用…他不知「甲號電話」是誰的,並未證述陳昱霖是為告知宋文豪還車之事,而打該通電話。黃仁松竟援引宋文豪的證詞認定:「甲、丙號電話的通話內容,是陳昱霖通知宋文豪還車之事」,如此採證豈非「非無中生有」?
 
餘論:黃仁松、林宜民莫非也有割裂證據判無罪的類型化傾向?
 
黃仁松是法訓所第26期(78年)、林宜民是29期(80年)結業,兩人都是審判資歷逾25年的資深法官,黃仁松於101年9月至104年8月還曾調最高法院辦事3年,不知《本案》是他的審判品質僅止於此?還是被林宜民帶衰?
 
更令人納悶的是,據最高法院審判長邵燕玲去年8月審判張裕棋電腦詐欺案的發回要旨(105台上1927號),黃仁松、林宜民在104年11月底也曾以割裂證據觀察方式違法改判被告無罪,他們莫非也有割裂證據判無罪的類型化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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