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9-6 法治時報

再議發回  繼續偵查案件
應由主任負責  高檢有人倡議!
 


若「再議案件主任專辦」那主任核章自會更小心 

(法治時報2017-9-6台北報導)常常聽到國人抱怨,提出告訴的案件,總是被檢察官隨便草率應付了事,該調查不調查,該傳喚不傳喚,為結案而結案,甚至,整卷宗全交給事務官,以致不起訴書屢遭當事人不服提出「再議」聲請,結果,二審發現確實太過草率,撤銷發回繼續偵查,這時,一審檢察官又不爽哇哇叫,認為是二審找碴!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加上法務部也強調,日後再議限制只能兩次,因此,高檢署的檢察官們有人提議,解決之道,應該將「再議發回」繼續偵查的案子,一律交給「一審主任」負責!

這是一個非常有創意且有建設性的建議!
 
第一,一審主任的年資、辦案經驗,比起「資淺檢察官」當然是豐富多了,一樣的案子,一樣的卷宗,不同功力的檢察官就是會辦出不同的結果,何況,「主任檢察官」本來就是幫忙組內檢察官「善後」的,既然,第一次的不起訴被指責「未盡完備」,且當時都有經過主任「蓋章」檢視,那就不應該還是交由同為「檢察官」的人負責,而是應該「檢察官」的「上級」,也就是「主任級」的檢察官來負責才是!

至少,以後「主任」在檢閱書類「蓋章」時,會比較用心看,且不會因為怕原承辦檢察官不開心,就隨便蓋當個橡皮圖章。因為,萬一案子發回必須主任自己辦!

第二,一審「主任檢察官」都是未來調動時,升遷二審檢察官的人選,因此,讓主任檢察官專門負責「再議」案件,也等於是開始「實習」未來調升二審的「預習」,因為,二審會撤銷原處分,要求繼續偵查,一定會在發回「續偵」的書類上寫明理由。

主任專門承辦續偵案件,正好可以藉此專心研究看看,二審寫的理由,是不是有值得學習之處?或是,真的就是在找碴?透過「再議」發回的「專辦」,正是深入了解「審級差異」的法律見解與作業規定,對檢察體系而言,等於是一舉兩得!

第三,主任檢察官平日不參加內外勤,分案件數也少,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楊大智還想提案,要求增加主任檢察官的「分案」件數,這種要求可行性不高,所以案子被擱置。

但是,如果改成主任「專門承辦」再議續偵的案子,可行性相對來得高,主任檢察官的辦案「功能和作用」,相對明確很多─「專門幫草率檢察官善後」或是「用辦案火候替一審辯白」。 

法務部長邱太三與其親密戰友陳瑞仁,兩人合力推動「檢察人事改革」方案,日前,陳瑞仁上檢察官論壇發文,推出草案試水溫,新辦法規定,明年調任二審的檢察官4年任滿後將回任一審,一審再任滿4年後,可調任二審2年,之後就回流一審至退休;且回任一審的二審檢察官將可優先外派首長、司處長等職位等等。

此草案一出,已引發基層熱烈討論。

其中,台中高分檢主任檢察官李慶義馬上撰文痛批:很不幸的,法務部幕僚陳參事瑞仁所提出的一、二審檢察官輪調方案,正朝著使一審檢察長無法有效領導,使二審檢察署喪失功能的方向進行。

李慶義指出:依陳瑞仁的方案,不出幾年,二審檢察官將全部是任期4年的資淺檢察官,試問,這過水4年的資淺檢察官,如何能夠發揮二審檢察官功能?又如何能夠指揮監督一審檢察署?而另一方面,一審將會是一邊充斥著獨自守在最後據點,從二審回任的年老資深檢察官,一邊則是衝撞體制,為票選主任而各擁山頭的年輕檢察官。像這樣山頭林立,充滿代溝矛盾,毫無未來前程的檢察署,檢察長將如何領導,檢察一體制度豈有不崩解之理?

李慶義的批評,有其道理。

陳瑞仁的改革之心,不用質疑,他最大問題就是他只有檢察官的辦案經驗,沒有幹過主任,也沒有二審經驗,人生經驗太過窄化。
其實,陳瑞仁真的有心改革,應該多聽聽各種聲音,古人說的好「兼聽則明,偏聽則蔽」,高檢檢察官們的倡議:「再議案件,主任專辦」,確實是個好構想,法務部不妨參考看看。


若「再議案件主任專辦」那主任核章自會更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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