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庭長開講
2017-9-2

沒收新制   扣押標準出爐
涉案/合法/合理/保全/比例
上述五點到齊  無庸嚴格證明

指導/紀俊乾庭長
撰文/黃越宏

(法治時報2017-9-2台北報導)「沒收」新制於105/7/1正式開始生效,這一招,用來對付「財產犯罪」的被告,已經開始產生重大影響,涉案當事人每每擔心,其犯罪所得一旦被檢調查扣,則費盡心機的犯罪所得,就算還沒判決確定,也都已經被扣案,動彈不得,等於是白費心機一場。

當然,司法制度上也設有救濟管道,就是不服查扣,可以提起抗告,由上級審來檢視「扣案」財產是否為必要之強制手段。

這種案件,多是發生在一審,如有提起「抗告」,也是到了二審就告確定,被查扣的當事人其救濟手段也就結束了。

因此,二審如何認定「財產查扣」是合法且必要的強制手段,就成為很關鍵的判斷,對被告當事人而言,這攸關是否為犯罪所得的終審!

台灣高等法院於105年度抗字第1464號裁定,就法院審核扣押之聲請,作成可供參考之案例。(不過,很奇怪的是,司法院裁判書「網站」竟然找不到這個裁定的內容)

該裁定指出:法院審核扣押之聲請,首應究明個案中有無相當理由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特定案件,即必須有相當之情資、線報或跡象作為基礎。(也就是確實涉案)

其次,應認定該財產是否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所列「得沒收之物」。(合乎法律規定)

倘為保全追徵,則應檢視有無客觀合理之事證,足以確定為應扣押之一般財產。(合理懷疑)

再者,應審認有無扣押之必要,即扣押須有保全之必要性,若無保全措施,極有可能阻礙日後沒收(追徵)判決之執行者,始得為之。(保全必要)

最後,則應審酌扣押範圍是否符合酌量之比例原則,避免對受扣押人造成過度侵害。(比例原則)

該裁定並闡明扣押犯罪所得之「心證原則」,主張「法院審查上揭要件時,其證據法則無庸嚴格證明,以自由證明為已足,如經綜合判斷,具有一定可信度之傳聞、傳述、亦得據為聲請理由」。

(按,可供參考之判決,原本只有最高法院有在進行「選輯」,二審確定案件則未進行選輯,原在三審擔任庭長的石木欽法官,派任台灣高等法院院長之後,即開始推動「二審確定案件之可供參考判決」,本案即是選輯之一,可惜的是被選輯為可供參考之判決,卻在網路上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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