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龍檔案
2017-8-18

審判長黃國永   受命法官陳學德
用「魚目混珠」、「移花接木」在審判

 
文/黃錦嵐
 
筆者評述離譜烏龍審判近20年,發現法官以審判獨立為保護傘的濫用自由心證弊端,諸如:曲解誤會、無中生有、視若無睹、張冠李戴、顛倒是非、支解割裂、拼湊攀附、移花接木、偷樑換柱、魚目混珠、暗渡陳倉,可謂五花八門、無奇不有,有些法官膽大妄為的程度,幾乎達到「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的「自由自在,諸法皆空」境界。
 
以下評述的《吳益欽違反農藥管理法案》,即是「魚目混珠」、「移花接木」、「時間錯亂」離譜採證的典型案例。
 
《本案》被告吳益欽是台南市農藥商,民國103年9月11日,台南市調處人員搜索旭億農藥肥料行,扣得「T.C.98s.p」偽農藥500公克包裝3包、200公克包裝10包等物,經送鑑定結果確認是含有四環徽素(tetracycline)成分的偽農藥。
 
被告於調查員詢問時坦承,賣給旭億農藥肥料行實際負責人張魏玉葉(獲緩起訴處分)的「T.C.98s.p」來源,是其友人年約50歲之「方國忠」於101年間自大陸帶來,沒有我國農藥製造或許可字號,帶來共計9 包總重4.5公斤,他再將其中4包500公克包裝分裝為200公公克包裝,共10包,全部賣給旭億農藥肥料行。
 
被告於檢察官偵訊、台南地院審訊時,亦坦承不諱,待台南地院依分裝偽農藥罪判刑9月之後,始辯解:「T.C.98s.p」的來源是在臺灣購得,並提出他是103年向笙富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購買之證據方法。台南高分院審判長黃國永(受命法官陳學德)去年9月改判被告無罪,案經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審判長吳燦今年7月27日嚴予指摘後發回更審(106年台上2264號)。
 
據最高法院指摘意旨,黃國永、陳學德至少犯了以下2大離譜論證謬誤:
 
壹:移花接木,偷樑換柱,引據被告歷次自白筆錄,逕認為無罪依據
 
如前述,被告在調詢、偵訊及一審審訊時,均自白「T.C.98s.p」的來源,是友人「方國忠」於101年間自大陸帶來,沒有我國農藥製造或許可字號。這本是被告論罪的證據。
 
可是,黃國永、陳學德卻是引述被告論罪的證據,逕行認定出判被告無罪的事實:「被告於103年年間,陸續向笙富公司購買該公司自大陸輸入經衛生福利部以『衛福部藥陸輸字第665 號』藥品許可證許可之人用藥品製劑原料藥『T.C.98s.p』775公斤…業據被告供承在卷。」。
 
從「形式上」看,黃國永、陳學德所引據的卷證是被告歷次自白筆錄,「實質上」自白內容不見了,取而代之的是被告翻供辯解,原本論罪的卷證資料頓時蛻變成改判無罪的依據,這種證據嫁接所形成的偽形效應,不就是偷樑換柱或移花接木嗎?
 
貳:魚目混珠,時間錯亂,「農藥原料」與「人用藥原料」混淆不清
 
黃國永、陳學德採信被告的翻供辯解,認定被告是合法向笙富公司購入「T.C. 98 s.p 」 一節,主要是依憑4項證據,但是,4項證據均有嚴重瑕疵,限於篇幅,僅例舉其一:依憑笙富公司出具之覆函,說明被告於103 年間向其購買四環黴素50公斤,該公司販賣之四環黴素,是由永林貿易有限公司取得衛部藥陸輸字第665號藥品許可證之人類用藥
 
可是,扣案之「T.C.98s.p 」,經臺南市政府農業局檢驗出農藥含有四環徽素(tetracycline)成分,與衛部藥陸輸字第665 號許可證許可者「鹽酸四環素(Tetracycline Hydrochloride)」,為人用藥品製劑原料藥,兩者中英文字及用途明顯不同,豈可魚目混珠?
 
更何況,即使兩者成分相同,依笙富公司許可證件顯示之發證日期是103年12月12日,有效期限為108 年12月12日,該公司於起訴書所指犯罪時間(99年間)及查獲時間(103年9月11日)之輸入,亦未經許可,此項採證,顯然也時間錯亂了。
 
參:是真糊塗胡亂判?或是假糊塗偏聽率斷?還是太累了難勝繁劇?
 
自由心證是審判核心事項,不止司法首長的行政監督權無從置喙,連輿論評議時也只能小心翼翼的質疑,不敢輕觸審判獨立的保護傘。儘管如此,走筆至此,筆者還是不禁要質疑:如此離譜的烏龍審判究竟是承審法官「力有未逮」之下的「真糊塗」?或是「有意偏聽率斷」之下的「假糊塗」?還是太累了難勝繁劇?筆者無法判斷,不知司法院能否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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