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庭長開講
2017-8-12

主從刑  就像主人僕從
僕從換了  主人也要改!


指導/紀俊乾庭長
撰文/黃越宏

(法治時報2017/8/12台北報導)世界各國的法官,多擁有好的待遇與社會崇高地位,除因其負責公平正義的實現外,也因其必須擁有相當高水準的專業法律素養。

憑藉高水準的專業法律素養,就算不擔任法官,轉職當律師也一定是高收入族群。

法官享受好待遇與崇高地位,但,如果製作出來的判決書,其水準卻不具有其應有之水準,那就是對不起國家社會給予的優渥待遇與地位,更是對不起自己的專業要求。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830號判決,指摘的二審法官之錯誤,實在是讓人感到有點不可思議。

因為二審法官必是實務審判經驗多年,才能調升二審,可是,卻將刑法的「基本功」都搞錯了!

被告犯罪法官判刑,刑有兩種,一種叫做「主刑」、一種叫做「從刑」,就好像「主人」和「僕從」一般。

因此,如果原審裁判有誤,到了上訴審要「改判」時,主刑一旦撤銷,從刑跟著不見了,就像「主人跑路,僕從自然消失不再追隨」。

萬一,原審裁判不能折服當事人,經當事人提起上訴,上訴審審判之後,認為原判決主文,有關「主人(主刑)」的部份沒有錯,只是「僕從(從刑)」的部份不對,那法官可不可以只叫僕從走人了事?

依照法律規定,僕從不對,主人也要一起撤銷!

也就是上訴審法官不能只叫僕從(撤銷從刑)走開,主人(主刑)繼續留駐!

這是擔任法官工作的最基本素養,可惜,高雄高分院的法官(凃裕斗、張盛喜、翁慶珍)卻沒有搞懂。

最高法院只好用判決書教導他們,在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830號判決書中加以教誨道:

「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以觀,「緩刑」必須依附於「主刑」,始具有其意義,二者間具有不可分離之依存關係,故在訴訟上應合一審判,不能割裂處理(本院四十六年台上字第九一四號、五十三年台上字第二八九號判例參照),否則即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從而,上級審法院若以下級審法院判決諭知「主刑」不當而予以撤銷者,其撤銷之效力當然及於「緩刑」部分;反之,若上級審法院認為下級審法院判決諭知「緩刑」不當而有撤銷原因者,自應將下級審法院判決全部撤銷改判,殊不能僅撤銷下級審法院關於宣告「緩刑」部分之判決,而維持該下級審法院主刑部分之判決,並駁回上訴人關於主刑部分之上訴。

本件第一審判決論處被告等二人以共同犯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各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並宣告均緩刑四年,應向中小企業處連帶支付四百二十三萬七千元。則該項附條件緩刑之宣告,即與被告等二人所犯之罪之主刑具有不可分離之依存關係,在訴訟上自不能割裂處理。

原判決認第一審判決所宣告之附條件緩刑為不當,卻未將第一審判決全部撤銷改判,而僅撤銷其中「關於附條件緩刑宣告」部分,另維持第一審判決關於「主刑」部分之判決,駁回被告等二人在二審對於主刑部分之上訴,依上開說明,自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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