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龍檔案
2017-8-4

審判長王紋瑩、受命法官劉雪惠
─割裂證詞、離譜採證─進階版

       
文/黃錦嵐  

刑事審判,應憑證據,所憑的證據,必須先實際存在,而且,採為認定事實基礎的證據,應與卷內筆錄或文件相符,否則,即屬採證違法。以上證據裁判主義要旨是刑事訴訟的定則,且是刑事法官的基本功。可惜,審判實務的採證弊端,曲解誤會、無中生有、視若無睹、張冠李戴、是非顛倒,均時有所見,甚至支解割裂、僅擷取所需之類的「進階版割裂評價」離譜採證,亦偶有案例,以下評述的《沈毅承妨害性自主案》即屬此類離譜採證典型。
 
《本案》發生在台東市,被告沈毅承與未滿14歲國二女生A是臉書朋友,民國104年5月22日、23日,被告先邀A女喝酒,繼而載A女上旅社投宿,先提供甲基安非他命讓A女吸用,並以水果刀、玻璃碎片割傷A女的手、腳、頸多處,凌虐A女, 再先後強制A女性交2次。
 
被告轉讓第二級毒品及第二次強制A女性交兩部分,犯行明確,被告亦坦承不諱,論罪處刑並無疑義,最高法院審判長吳燦於今年7月20日業已分別判刑8月、7年6月定讞(106年台上2028號)。
 
不過,被告第一次凌虐並持刀強制A女性交部分,花蓮高分院審判長王紋瑩(受命法官劉雪惠)依加重強制性交罪既遂犯從重判刑9年,其採證是擷取被告歷次供述的片斷,重新組合成符合被害人指述之供述,卻遭到最高法院「採證違法」之嚴詞指摘。
 
相較於單獨觀察評價各個證據的「傳統型割裂評價」離譜採證類型,王紋瑩、劉雪惠支解證據,僅擷取所需片斷之採證方式,堪稱「進階版割裂評價」離譜採證類型。
 
關於被告第一次凌虐並持刀強制A女性交部分,王紋瑩、劉雪惠論罪的主要證據是:A女於一審的證述及她臉部、四肢之傷情,補強證據是被告的自白。最高法院指摘的重點是:王紋瑩、劉雪惠認定被告自承是既遂犯,但是,被告的筆錄卻堅稱是未遂犯,其認定事實顯與筆錄卷證不符。
 
筆錄卷證顯示,被告於警詢先後供述:「我將我的生殖器要插入她的生殖器時,她就一直大哭大叫,她就推開我,我看到她的反應很激烈,所以我就放棄了」、「(A女)有大聲說不要不要,把我推開」。
 
被告沈於偵查中亦先後供稱:「我想要跟她為性行為,我就戴保險套,她有拒絕,叫得很大聲,我就沒有繼續下去」、「我承認,第一次沒有成功,因為她說不要」。
 
依據被告的警詢、偵訊供述筆錄,被告始終堅稱第一次強制A女性交時,尚未接合A女的陰道,即因A女抗拒而放棄作罷,前後供述一致,真意並無不明之處。
 
可是,王紋瑩、劉雪惠引據的警詢筆錄,第一段筆錄只引到:「…,她一直大哭大叫」,以下的「她就推開我,我看到她的反應很激烈,所以我就放棄了」,就不引了。第二段只引到:「A女有大聲說不要、不要」,以下的「把我推開」,卻改成:「要把伊推開,本次與A女發生性行為,沒有經過她同意」。
 
王紋瑩、劉雪惠引據的偵訊筆錄,第一段只引到:「…她有拒絕,叫的很大聲」,以下的「我就沒有繼續下去」沒引用。第二段也只引用:「我承認(有對A女強制性交),因為她說不要」,中間一句:「第一次沒有成功」亦未引用。
 
最高法院若未指摘《本案》,外界只檢閱花蓮高分院的判決書,根本無從發現竟有法官如此膽大妄為,膽敢如此枝解割裂被告的筆錄,對於被告始終否認強制性交既遂的答辯,均視若無睹,略而不提,僅擷取被告於警詢偵訊的片斷陳述,重新組合而成新意,即率而認定被告已供述強制A女性交既遂,並採為A女指證被告的補強證據。
 
餘論:即使是濫人被告,也不可以曲解卷證、輕罪重判
 
行文至此,筆者還是想起「濫人被告的訴訟人權」問題。就社會通識而言,本案被告沈毅承,邀少女上旅館、喝酒、吸毒,再持刀凌虐、強制性交,是標準的「濫人」、「壞蛋」,不論依法或依情,均應嚴懲不貸。問題是:依罪刑相當原則,即使是濫人被告,也不可以曲解卷證,強將輕罪判成重罪。
 
歷經《包公文化》的千年浸淫積澱,社會大眾重視「實質正義」,輕忽「程序正義」,更不重視「濫人」、「壞蛋」的訴訟人權,並不足怪,可怪的是,受過現代人權法治教育的法官,竟然曲解卷證,輕罪重判,一副濫人被告的訴訟人權無需保障的恣態,誠屬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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