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7-26 法治時報

錢建榮  公開挑戰  吳燦
監委關心 如何解?


(圖片取自上報)

(法治時報2017-7-26台北報導)二、三審承辦實務案件的法官,為了「法律適用的主張不同」而公開嗆聲挑戰的情形,在國外或許不稀奇,但是,在國內的司法官場卻是非常罕見,高院法院錢建榮,首開先例,為了刑事訴訟法376條的規定(輕罪二審確定),公開挑戰最高法院庭長吳燦,希望法律能夠愈辯愈明!

司法官場人士都知道,二審的錢建榮法官,與三審的吳燦庭長,兩位都是法界很優秀的「好筆」,他們兩人常常在判決書中,有條不紊的論述法理,認真的進行「審判是國家的說服工程」之工作,不以司法壟斷的公權力,強勢壓人,而以層層邏輯和法理論述折服人。

戰場的開端是,台灣高等法院法官錢建榮,接連兩次,針對「輕罪二審確定」的案件,但在一審判無罪,上訴二審卻改判有罪時,將使有罪被告喪失救濟機會,故援用聯合國《兩公約》認為應屬例外得上訴第三審請求覆判的案件。

錢建榮法官此一見解,也挑戰了最高法院庭長吳燦,對於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的救濟見解。

錢法官的見解是,一審判決無罪,二審改判有罪,被告等於被突襲,且被告根本沒有救濟機會,因為有罪判決的出現是第一次,卻同時也就確定了!

所以,基於任何人面對「有罪官司」,都應該至少「要有一次」救濟的機會,錢法官主張這種情形,應該讓被告可以上訴三審。

最高法院庭長吳燦的見解,則是比較接近日本制,也就是二審輕罪案件,如果二審認為一審的無罪有誤,應該改判有罪,則不宜由二審直接改判有罪,應該是撤銷原判決,改發回一審,重新進行更審。

錢建榮對此見解,也不以為然,他認為,二審有罪容許其上訴三審,並由三審「撤銷」二審的有罪判決,此時,被告擁有的有效判決狀態是「停留」在一審的「無罪判決」之狀態。

反之,若是由二審撤銷一審的「無罪判決」,並將案件發回一審更審,則被告是處於「回到」檢察官起訴的「有罪嫌疑狀態」。

就被告利益而言,屬於完全不同情境。一個是處於「無罪狀態」,一個是處於「有罪嫌疑狀態」,這兩種狀態何者對被告有利,何者對被告不利,一看就知。

有趣的是,上述的論戰,經電子媒體「上報」報導之後,有監察委員對於不同審級的法官竟然為了法律適用,公開打起筆戰,感到非常有意思,據了解,有監察院的監委,已經要求調查官,開始收集相關資訊,準備就這個現象好好加以了解。

看來,這個「法律筆戰」的戰場,遲早將會燒到司法院的「刑事廳」,因為這是刑事廳的主管業務。

值得一提的是,錢建榮法官為了實踐他的法律主張,非常認真的撰寫這份判決書,一萬多字的判決書中,單單上述的法律理由和見解主張,就用了八千多字來論述。

上述的「筆戰」以及「監委的關心」,其實,對我們的「司法改革」而言,是很好的現象。

當愈多的法官願意花心力,去討論法律邏輯時,就表示我們的法庭上,說邏輯、講道理的空間愈來愈大,也代表著,法官、檢察官將不再是高高在上,一切都是「我說了就算」的時代,將會慢慢走遠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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