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龍檔案
2017-6-30

審判長胡忠文、受命法官莊宇馨
用「割裂證據、片面觀察」寫判決

文/黃錦嵐
 
法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的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認定犯罪事實的基礎,仍非法所不取。
 
以上要旨,是最高法院的陳年判例(27年滬上字第64號),歷經79年的實務運作,判例案號及原文已經少有法官直接引用,取而代之的是,論述更臻完備的以下最高法院「例稿」:
 
「證據之取捨及其證明力如何,雖屬於事實審法院自由判斷之職權,惟其所為判斷,仍應受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之支配,且法院應斟酌調查所得之各項直接、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而為綜合判斷。倘事實審法院對於證據之判斷,欠缺其合理性或適合性而與事理顯有矛盾,或僅將卷內各項證據,予以割裂觀察而單獨評價,均與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有所違背,所為判決當然違法。」
 
以上要旨之所以會成為最高法院的「例稿」,意味著「割裂觀察論證」業已成為一、二審常見的誤判(甚至放水)類型,以下評述的鐘蔡碧珠賄選案,即是典型的案例。
 
民國103年11月15日清晨5、6時之間,被告鐘蔡碧珠為圖鐘錦福當選村長,以1千元代價向村民林惜買票,案經林惜舉發,鐘蔡碧珠坦承送錢,但否認買票,辯稱是給林惜之子就醫的資助款。彰化地院依投票行賄罪判刑3年2月,裭奪公權4年,台中高分院審判長胡忠文(受命法官莊宇馨)去年3月改判無罪,最高法院審判長邵燕玲(主筆法官王復生)今年2月22日發回更審(106台上112號),台中高分院今年6月6日更一審維持一審原判。
 
最高法院的發回意旨,除了重申前述裁判要旨「例稿」之外,值得注意的是,指正的語氣特別嚴厲,絲毫不留情面。例如:
 
1.被告辯解顯與卷證不符,時間錯亂,竟予採信
 
據卷證資料,被告交付1千元給林惜的時間,從林惜的檢舉指證,到被告供述(包括調查詢問、檢察官偵訊、法院審訊)均具體指稱是:「103年11月15日上午5、6時」,連律師也是以此一時點詰問林惜。至於林惜之子的車禍送醫時間,雲林基督教醫院的急診病歷及主治醫師的證詞均顯示是:「103年11月15日下午」。
 
可是,胡忠文與莊宇馨竟認定:被告的辯解─「因林惜提到兒子跌倒送醫縫合5 針,需車資及醫藥費,因同情其處境而交給林惜現金1 千元資助」,並非無據。
 
最高法院先質疑:(據以上卷證)顯證林惜之子係於「103年11月15日下午」,始因「疑似交通事故」,經送醫縫合5 針。被告焉能在「103年11月15日上午」即聽聞林惜說伊子「跌倒」且「縫5 針」之事?
 
最高法院進而指摘:對於被告及證人於偵查中一致陳述─交付1千元的時間是「103年11月15日上午5、6時」之時點,何以不可採取,並無一語說明,竟以與林惜證詞及被告前後供述皆實質相異之「 103年11月間」,籠統帶過,且置前述病歷、主治醫師回覆單及彰化縣消防局救護紀錄表,所顯示之時間於不顧,並摭取與林惜之實際證述內容有所出入之第一審筆錄之記載,逕認被告所為辯解並非無據,顯有證據上理由矛盾及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背法令情形。
 

二、割裂觀察論證
 
依卷內筆錄紀錄,除了林惜指證被告交付1千元、要蓋給鐘錦福,並邀林惜到祖公廟燒香之外,被告亦曾坦承:在交付1 千元給林惜之隨後,有要林惜投票支持鐘錦福,並詢問林惜家中有幾票。
 
可是,胡忠文與莊宇馨並未綜合推理判斷,竟割裂觀察林惜證述與被告供述,再單獨評價,得出「尚難逕認1 千元當然是賄款」的結論。
 
另據被告供述及林惜證述,林惜早年曾在被告家做過工,在本案事發之前,被告不曾拿錢或物品資助過林惜,林惜之子於101年7月間亦曾因車禍傷重就醫、回診,被告亦未有任何經濟上之援助。
 
可是,胡忠文與莊宇馨竟援引被告所提資料,認定:被告自93年起即捐款予宗教團體及育幼院,足證被告雖非生活富裕之人,但熱心公益,故其因知悉林惜處境後,生惻隱之心而交給林惜1 千元以資助之,自無悖於常情。因此,被告所辯:給林惜1 千元是為幫助她一節,非不可採信。
 
胡忠文與莊宇馨所謂的「常情」,過於「反常」,顯然違背社會經驗法則;其割裂觀察論證方式,更是違反基本邏輯,顯然違背論理法則,堂堂高院庭長、法官的審判水準竟是如此這般,司法公信低迷良有以也。
余論:在「一文不值」與「歷久彌新」之間
 
大約一個月前,最高法院檢討沒收新制施行後不合時宜判例時,王復生曾以「一文不值」形容不再援用的陳年判例,如今,王復生主筆《本案》判決卻以「新瓶裝舊酒」的方式,援用更為古老的判例要旨,判例之「一文不值」或「歷久彌新」,其間乾坤還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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