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6-26 法治時報

苗博雅一出招  

苗栗檢察長也中風?


 剛剛陪部長出訪美國回來的柯檢察長,其「公益代表人之行為能力」能否正常,大家拭目以待?

(法治時報2017/6/26台北報導)檢察官並不是只有負責偵辦刑事案件,地檢署的真正責任,應該是負責國家社會的「法治」與「公益」!

所以,法官法第八十六條明定: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為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代表人。

請注意:法官法之法律條文規定的,明明白白寫道,檢察官不只代表國家依法追訴犯罪,更重要的是,還要擔任「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代表人」!

那什麼是「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代表人」?

很簡單,所有的「社會秩序」全是來自「個人的行為(含公司社團「法人」)」,因此,民法就明文規定,不論是「自然人」或是「法人」的行為,檢察官都可以依照民法14條、15條、36條、38條的規定,向法院主張某某「自然人」或是「法人」已沒有「行為能力」(即:「宣告監護」、「解散」、「清算」),這就是維護社會秩序公益代表人的典型。也就是向法院主張,某「人」的行為能力必須加以管束,必須接受監護。

長久以來,檢察官只關注刑案,很少去注意他們同時也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公益代表人」的身份。

標榜從18歲就開始參與社會運動,現任社會民主黨全國委員的苗博雅,日前在報端砲轟:「苗栗縣議會議長游忠鈿二度中風,復健9個月仍無法問政,為了規避《地方制度法》「縣議員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者,解除其職權」的規定,拖著病體到議會「快閃簽到」。

「9秒用印畫面流出後,看得出議長連章都蓋不下去,旁人一邊喊「議長請用印」,一邊「拿紙去碰印章」,才「創造」蓋章動作。」

「這樣就能保有議長身分,讓網友難以接受。」

「重病無法問政卻能繼續當議長,這種橋段在鄉土劇裡都嫌誇張,卻在真實世界上演。」

「真的無法可管?還是,只是有辦法的人不想管呢?」。

該文分析,苗栗的議員同仁,可能因為彼此都是議會「同事」,不好意思提議罷免改選;至於,內政部雖然是主管機關,但卻喜歡假藉尊重選民,故意裝聾作啞,省事不處理。

所以,苗博雅就說了,還好法律還規定了一個「公益代表人」制度:「檢察官可依《民法》第15-1條向法院聲請對游議長為輔助之宣告。檢察官沒有選舉壓力,照理說也沒有涉入地方派系的人情、利益糾葛,應該可以公正履行職責吧。」

「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讓當事人有答辯、表示意見的機會,讓中立的法院作出最後判斷。若法院認為不需為輔助宣告,正好讓游議長化解外界的質疑;若法院作出宣告輔助裁定,就能立刻淘汰不適任的民代。

法律已經設計了公正、有效能的處理機制,只差檢察官發動聲請。」。

苗文還打趣的說:「地檢署向來有剪報分案的慣習,不知此文刊出後,是否能讓時常自詡「公益代表人」的檢察官,想起自己有民事業務呢?

苗栗的檢察官,大概是不會有人主動想管這種事,真正能管「議長」是否還有行為能力的,大概只有檢察長!

據了解,苗栗地檢署的檢察長柯麗鈴,這次法務部長邱太三到美國出遊,是被點名陪同一起前往的檢察長,因此,要等到美國回來之後,才會看到苗博雅的文章。

到時,就可以知道柯麗鈴檢察長是不是苗栗地區的「公益代表人」,還是,只負責陪部長出國參訪的「檢察長代表人」?

如果苗栗檢察長也不管議長的「行為能力」應加以監護與否,則也只能說,算是某種形式的「公權力中風」。

也就是說,苗栗檢察長也喪失了「公益代表人」的「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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