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庭長開講
2017-6-24 法治時報

三種誘導訊問:虛偽、錯覺、記憶 

   只有一種合法 

指導/紀俊乾庭長
撰文/黃越宏

(法治時報2017/6/24台北報導)回憶,往往是痛苦的,有時,選擇遺忘是為了讓日子好過。

但是,對辦案人員來講,「記憶」是很重要的破案關鍵,因為凡人辦案無法像上帝那樣,輕輕鬆鬆就可以知道所有過往之事,一定必須要有證人出面,靠著回憶說出關鍵證詞,才能依法將歹徒定罪。

於是,「回憶」就成了檢警辦案,或是法官斷案時,非常重要的手段,問題是,回憶只是腦中片段,有的人一輩子都記得的事,換了一個人可能完全沒有印象,如何透過訊問,好好喚醒證人的清楚記憶,可又是一門大學問。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91號判決明白揭示,辦案人員為了讓「證人」可以清楚想起過往之事,可以採取的合法手段,只有一種方式,就是「記憶誘導」方式。

該判決同時也強調,還有兩種方式:虛偽誘導(如其訊問(詢問)內容,有暗示證人使為故意異其記憶之陳述,乃屬虛偽誘導)與錯覺誘導(因其暗示,足使證人發生錯覺之危險,致為異其記憶之陳述,則為錯覺誘導),則是不合法的,檢警或是律師,都不可以使用。

記憶誘導的使用和目的,在於:「其暗示僅止於引起證人之記憶,進而為事實之陳述,係屬記憶誘導。」。

該判決特別闡明:「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對於證人之訊問或詢問,除禁止以不正方法取供以擔保其陳述之任意性外,對於其訊問(詢問)之方式,刑事訴訟法並未明文加以限制。因此,訊問(詢問)者以其所希望之回答,暗示證人之誘導訊問(詢問)方式,是否法之所許,端視其誘導訊問(詢問)之暗示,是否足以影響證人陳述之情形而異。如其訊問(詢問)內容,有暗示證人使為故意異其記憶之陳述,乃屬虛偽誘導;或有因其暗示,足使證人發生錯覺之危險,致為異其記憶之陳述,則為錯覺誘導,為保持程序之公正及證據之真實性,固均非法之所許。然如其之暗示,僅止於引起證人之記憶,進而為事實之陳述,係屬記憶誘導,參照刑事訴訟法第166 條之1 第3 項第3 款規定於行主詰問階段,關於證人記憶不清之事項,為喚起其記憶所必要者,得為誘導詰問之相同法理,則無禁止之必要,應予容許。」。

該案例是一個五歲小男孩,遭到長輩強迫口交之性侵案,辦案人員以「布偶」做為道具,讓被害人回憶敘述被害過程,因此,判決中也解釋「兒童性侵害偵訊輔助娃娃係被複製成人體各部位器官之柔軟布娃,司法調查或偵、審機關人員使用此偵訊輔助娃娃作為輔助被害兒童陳述之工具,在於利用此類無生命之道具,藉由適當之線索與問題,俾改善年幼之被害者(尤其是二歲半至五歲半之幼童或智能有缺陷之兒童)對於所遭遇之性侵害事件描述或表達能力之不足,並緩和其驚窘之情緒,使被害兒童得以回想或重演過往事情之經過,經由簡單之口語對話或非口語之方式而為意思之表達。旨在引起被害兒童之記憶,進而為事實之陳述,在類型上屬於記憶誘導,依上開說明,尚非法所不許。」。

最高法院因此撤銷花蓮高分院「搞不清楚誘導訊問」重點的違法判決,要求花蓮高分院更為判決。

法治時報之電腦點閱:
http://www.npo-rwd.org/lawpaper/index.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