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6-22 法治時報

檢察長張清雲
    狠狠打臉邱太三?


士林檢察長張清雲,起訴程宇,要求處以極刑!

(法治時報2017/6/22台北報導)淫魔程宇,設局性侵並殺害陳姓女網模案,士林地檢署在檢察長張清雲親自督軍之下,抽絲剝繭後認定,兇手程宇故意扮演「女友梁思惠」和「被害人陳女」兩個角色,混淆檢警追查,且落網後,還緊咬梁思惠指使他殺人,並製造假證據,害梁女險成替死鬼,檢方昨起訴程男,建請法院判死刑!

看到這則新聞的法官,有人忍不住「吐糟」檢方,士林檢察官辦案是不是得了「死刑精神分裂症」?

因為,自從民進黨執政以來,就是以「不執行死刑」做為該黨的「國家刑事政策」,而不執行死刑的政策,在落實上,最簡單也最直接的作法,就是「不簽署」死刑執行令。

法務部長邱太三上任至今,從未簽署任何死刑執行令,由此可見,這也就是民進黨的刑事政策,雖然,這是明顯置國家法律於不顧。

因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60條規定:「諭知死刑之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速將該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

同法,第461條則更是明白規定:「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

在刑事訴訟法的法律條文中,所提到的「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指的就是「法務部」,而「令准」之簽發的「權責」,則是在「部長」邱太三身上。

易言之,法官就算非常配合檢察官的起訴請求,只要罪行確實夠可惡,且判定無法加以教誨,就通通判處死刑,然後,法官依法作出的死刑判決確定書,明明也已經送到執行檢察官手上,而且,執行檢察官也很快的依法「速將該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

但,少了法律明文規定的「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的這一紙「令」,死刑就是無法執行,只好讓該死刑犯繼續呆在牢裡,成為「政策」與「法令」兩者矛盾不一的「不定期死刑犯」。

法官為此抱怨,「死刑犯」的確定判決,刻劃的再怎麼可惡,死刑判決做的再多,歹徒罪行再怎麼可惡,只要法務部長邱太三的「令准」不簽署,就是等於沒有死刑的存在。

有法官實在看不下去,忍不住批判,一個國家的「死刑刑事政策」與「法律明文規定」,如此矛盾不一,且既不修法,也不提對策,只會用「擺著」處理,然後,遇到重大刑案,卻又要作秀,又要求法官判處死刑!這是非常沒有道理的事,完全不合乎現代法治國的基本條件。

看是要「修法」,或是要「執行」,總要採行其一,不能將死刑犯確定判決就是「擺著」當成「國家政策」。

這種「上面」的部長堅持不簽署死刑執行令,「下面」的檢察長卻是主張要求法官判處凶手程宇死刑,使得法官看了不禁搖頭,懷疑「法務部長和檢察長」是不是在唱雙簧,拿法官的判決來尋開心?

有法官痛斥,檢方這種「刑法死刑精神分裂症」,大概只有我們的法務部及其所屬才幹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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