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龍檔案
2017-6-16 法治時報

  審判長惠光霞、受命法官王憲義
「聯手割裂論證」─放水詐騙集團

─兩名「前最高法院法官」的一再離譜無罪判決─

(就是有法官愛放水,難怪詐騙集團猖狂)

文/黃錦嵐

筆者於本報第186期曾評述高雄高分院庭長惠光霞、法官王憲義審判郭龍濟、張效武圖利案,竟以前後矛盾的論證改判圖利部分無罪;審判朱賢璋強盜案時,亦以偏聽有利證據、罔顧不利證據的論證改判無罪。豈料,評述文刊出甫滿1個月,惠光霞與王憲義於審判邱傳發加重詐欺案時,還是以割裂觀察證據、偏聽有利證據、罔顧不利證據的論證改判被告無罪,其不理最高法院指摘離譜論證的強牛勁,最高法院審判長花滿堂(主筆法官徐昌錦)在今年6月1日的發回判決中揭露無遺。(106台上1748號)
 
邱傳發是一個假冒檢察官電話詐騙集團的「總車頭」,民國103年6、7月間,他與林寬達夥同廖文宏及數名少年車手,在高雄、台南、屏東等地詐財,屏東地院以7項加重詐欺罪名判處應執行刑9年,但惠光霞與王憲義去年9月改判邱傳發無罪。
  
(本案)若參照另一首腦林寬達另案獲判緩刑(亦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觀察,輿論詬病司法審判輕縱電話詐欺犯,果然信而有據;若再參照「車手頭」廖文宏一審判刑8年撤回上訴定讞觀察,更是毫無公平正義可言。
  
據最高法院的指摘意旨,惠光霞與王憲義改判被告邱傳發無罪的違誤,簡言之,就是以割裂觀察方式,單獨評價不利被告證據,個個擊破,再偏聽有利被告證據,其論證顯然不合論理法則(邏輯)。
  
最高法院引述的不利被告證據至少有以下4項:
  
1、假扮檢察官之張慶鴻於偵查中證稱,他於前往詐騙途中,廖文宏叫他打電話給一位叫「發哥」的人,接通後,廖文宏問「發哥」到哪裡了,並說我們已經到了。
 
2、廖文宏於調查時始終證稱,「發哥」即是被告,被告是他的上手,被告與林寬達負責回水(將贓款取回),他是將詐欺所得贓款交給被告或林寬達。…,被告要他擔任「車手頭」角色,警察查扣筆記簿內記載之教戰手冊,是被告教他的,他記下來。臺灣最上手就是被告(總車頭),被告之輩份比林寬達更高等。
 
3、廖文宏又證稱,依照集團內規,車手不能與車手頭位階之人員碰面,以防案發後累及幕後之高階指揮人員。
 
4、廖文宏於第一審仍同一證述,並當庭指認被告即是他的上手無誤,且坦承雖因債務關係,於被告上門索討時曾與之口角並出手毆打被告,但當場講好後,他仍笑嘻嘻送被告離開,堅決否認有挾怨報復情事,並有查扣之廖文宏手機翻拍照片上所記載「老闆發哥手機…」及記載教戰方法之筆記簿在卷為憑。
 
綜合以上不利被告指證,被告為「總車頭」,其位階高於廖文宏及林寬達,吳○宇、邱○祥、楊○茹及鍾○揚等位階較低之車手級人員,於行騙過程中未見及被告,乃屬當然。
 
可是,惠光霞與王憲義的論證卻是:僅憑邱○祥、吳○宇、楊○茹及鍾○揚等車手證稱不認識被告,即遽認廖文宏之證詞不足採信,進而認定:僅以被害人鍾○河等人所陳被害之事實,不足以證明被告有參與共同詐欺犯行。
 
至於林寬達所證:廖文宏是幫被告做事,惠光霞與王憲義認定僅是其個人推測之詞;關於廖文宏的手機翻拍照片之記載,也認定是廖文宏的「片面記載」,統統不足採信。
 
餘論:曾調最高法院歷練過,論證為何還這麼離譜?
 
惠光霞與王憲義,分別是法訓所第18(70年)、19(71年)期結業,兩人都曾調任最高法院法官。王憲義調回高雄高分院之後任庭長,但100年7月被司法院免兼庭長;惠光霞曾兩度調任,103年8月再度回任高雄高分院庭長迄今。
  
惠光霞的審判品質堪慮,傳聞頗多,例如,她曾向同期訴說最高法院庭長陳世雄(亦是18期,已退休)審稿太嚴格,她擬的裁判初稿被改得很厲害,或許訴說次數多了,「哭訴之說」不脛而走。
 
王憲義的傳聞更多,筆者於本報第186期曾約略述及。值得補述的是,高院法官錢建榮曾撰文評論高雄高分院一件竊取漂流木案,只因文中有2句「只先看2個審級法院的判決書,就輕而易舉發現這是件冤案! 」,王憲義即「對號入座」怒告錢建榮妨害名譽、侮辱公署,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上月甫以「可受公評」為由,處分不起訴。由此可見,王憲義審判之離譜烏龍,不止筆者一再評述,連法官同僚也忍不住公開撰文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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