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6-14 法治時報

外銀買通 台灣媒體
  影響三審  做出罕見裁定

 
(法治時報2017/6/14台北報導)幸福人壽虧空案,外商EFG銀行手上非法擁有該公司六十億元資金,且為了併吞該筆資金,外商EFG銀行不惜造假、偽證使盡各種手段,想方設法,就是不返還國人,甚至,還買通台灣的媒體,專門報導營造有利氣氛或壓制對手,且最高法院似乎受其影響,做出非常罕見裁定:被告不准交保,駁回聲請!

刑事訴訟法中明定,羈押與否是事實問題,三審負責法律審,因此,即使案件上訴三審,羈押裁定還是由二審法院裁定,就算二審裁定當事人不服,三審也只是撤銷發回,不會自為裁定!這是法律規定。

幸福人壽被告鄧文聰,自案發至今,已羈押逾兩年,二審原已裁定准予高額交保,但卻有媒體事先知情,大作文章,使得最高法院撤銷裁定,經檢察官提起抗告之後,最高法院竟然乾脆直接自為裁定,不准交保。

這種「逾越」二審權力的「自為裁定」,在最高法院的交保抗告案件中,幾乎是絕無僅有的一件。

最高法院法官吳三龍,在此一罕見的「自為裁定」書中載明理由是:「又為使原審不再糾結是否准予具保停止羈押問題,俾能專注於本案審判之進行,而妥速審結。本院認為必要,故自為裁定駁回鄧文聰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

上述自為裁定之理由,也是有違邏輯,道理說不通。

因為「交保與否」是當事人的「權益」,與「法官是否能專注於本案審判之進行」,是完全沒有相關的兩回事。

「交保與否」,關係到被告的人身自由之權益;至於「專注本案審判進行」,則是做為法官的根本任務與職掌,該兩者之間,完全沒有任何邏輯關係。

若依照最高法院「自為裁定」之理由以觀,豈非所有被告通通加以羈押,則全國法官就會個個「專注案件之審判進行」?

又,一旦被告准予交保之後,法官就不能專注審判?

幸福人壽保險公司虧空案,目前對國人而言,最為關鍵之處,在於案發之後,金管單位發見有一筆高達「六十億元」(約美金兩億元)的錢,在「外商EFG銀行」的手上,且因幸福人壽已由政府接管,所以該筆六十億元的錢,已經是國人納稅的錢,不再是幸福人壽的,因此,政府有責任全力追回才是。

但是,政府相關部門對於追討六十億元之事,顯得相當冷淡,很不積極。

相對之下,「外商EFG銀行」則是卯足全力,想盡各種辦法,營造不必還錢的防火牆,其中,當然包括不讓全案關鍵人物「鄧文聰」有機會獲得交保!

因此,每次幸福人壽一案開庭時,「外商EFG銀行」總是聘請了一堆律師,在法庭旁聽,以便回去以後,商討各種對策,其中,最為誇張的是,有一次開庭完後,一位某周刊記者,就主動靠去找「外商EFG銀行」的在場人員,請問這次有沒有什麼要配合報導之處?

此一「對話」讓在場不小心聽到的人士,為之吃驚不已。

幸福人壽虧空案被告鄧文聰、黃正一等人主張,他們並未掏空,而是委由「外商EFG銀行」代操投資,「外商EFG銀行」則是辯稱那些資金都已經設定借款質押,無法返還。

但是,根據最近一次的開庭勘驗「電話錄音」,事實上,該筆六十億元根本沒有被設定質押,因為,幸福人壽的簽證會計師在進行「資產」查核時,必須以國際電話和「外商EFG銀行」進行對話,並全程錄音,根據該查核錄音顯示,「外商EFG銀行」明知我國法律規定,保險公司代操之資金,不得設質,且查核當時,「外商EFG銀行」的負責人員在通話時,也明白表示沒有設質。

根據種種證據顯示,這筆「六十億元」屬於國人的錢,如果政府部門好好用心追討,應該是可以要回來的,就怕政府官員掉以輕心,再加上「外商EFG銀行」使盡賤招,那就很難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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