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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6-9 法治時報

審判長陳珍如、法官吳志誠的「顯屬率斷」 

─最高法院罕用「顯屬率斷」重話指摘二審離譜誤判─

文/黃錦嵐
 
(法治時報2017/6/9台北報導)蘇東坡的軼聞中,有一段老道從不認識蘇東坡到認識,逐步升高禮遇等級的前倨後恭趣事,「坐請坐請上坐;茶敬茶敬香茶。」之對聯,也千古流傳。
 
最高法院指摘高院誤判的遣詞用字,也頗為有趣,不過,最高法院是依誤判「違反審判常規」的離譜程度,審酌譴責語氣,從最委婉的:「難謂適法」、「自非適法」、「尚嫌調查未盡」、「仍嫌理由不備」、「非無速斷之嫌」,到語氣稍重的:「尚嫌速斷」、「殊嫌速斷」、「殊嫌率斷」、「殊嫌判決理由欠備」,再到語氣最嚴厲,也是最罕見的:「顯屬率斷」、「顯屬速斷」。
 
「顯屬率斷」大概是最高法院最罕使用的指摘用語了,最近3年來,僅見1例,即是今年4月12日審判長陳宗鎮(主筆法官段景榕)所判的林士民偽造文書案(106台上340號),遭嚴詞指摘的是台南高分院審判長陳珍如(受命法官吳志誠)。
 
林士民是苙龍國際開發公司負責人,民國96年4月間,他與地主魏麗嫥簽訂「嘉義禦寶住商大樓」合建契約書。後來,魏女控告林士民盜刻她的印章,擅與蘇源磯等人簽訂大樓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表示魏女出售土地的意思,蘇某等人誤以為契約書有效,分別支付新台幣3千1百萬元、2百55萬元、2百60萬元、3百10萬元給林士民,損害魏女的權益。
 
嘉義地院原依4項偽造私文書罪判處林士民應執行刑1年8月,陳珍如、吳志誠去年5月竟以離譜論斷且跡近放水方式改判林士民無罪。
 
據最高法院的指摘意旨,陳珍如、吳志誠的「顯屬率斷」,主要是割裂審查不利被告證言,偏聽證人翻異之推測證詞,無根據即遽行推論魏麗嫥確有授權苙龍公司使用「魏麗嫥」印章之事實。限於篇幅,以下僅評述3項:
 
1.      割裂審查不利被告證言

A、告訴人魏麗嫥始終否認同意或授權被告或苙龍公司使用她的印章,並稱苙龍公司並未提供相當擔保以取得她的授權。

B、魏麗嫥的友人伍文清也證稱:他並未交付魏麗嫥印章給被告、楊興源或…、苙龍公司及其他人。 

C、代銷預售屋的證人楊興源,於偵查及第一審均稱:銷售期間地主魏麗嫥並未交付印章或委託授權書,銷售中心從未放置或保管魏麗嫥印章,均係被告與沈宜萱要簽約時自行帶來帶去,不會放在銷售現場…。 

D、銷售中心負責人鄭興華偵訊時亦證稱:未見過地主(魏麗嫥)委託授權書。 

E、被告林士民於第一審供稱:他與魏麗嫥訂約時,魏麗嫥並未交付印章給他或苙龍公司,也不知魏麗嫥有無授權苙龍公司代刻印章。
 
以上證供,在在顯示魏麗嫥並未交付並授權被告行使其印文,顯然是攸關被告是否成立偽造私文書罪的重要證據,可是,陳珍如、吳志誠竟以割裂方式審查,並未綜合全部卷證論述說明。
 
二、偏聽證人翻異之推測證詞
 
陳珍如、吳志誠改判被告無罪的關鍵證據,是採信楊興源翻異之證言,認定魏麗嫥確有授權建案使用其印章。
 
可是,楊興源翻異之證言卻是:「魏麗嫥印章是放在我們銷售現場,我個人認為印章沒有什麼爭議,因為建設公司與地主簽完合建契約之後,賣出房子後簽約一定要地主的印章,我做了房地產二、三十年,所有合建預售案,地主都是提供印章在現場,由現場銷售中心保管,…」。
 
楊興源的翻異證言,存在兩大爭議,首先,是他並未取得魏麗嫥的印章使用授權書,其次,他是以過往銷售個案的經歷推測魏麗嫥必然同意或授權使用其印章。
 
陳珍如、吳志誠以證人的推測之詞為證據,已經顯然違反證據法則了,更何況,即使推測之詞可採為證據,楊興源既未取得援權書,又如何能證明確有授權呢?
 
三.  無根據即遽行推論事實
 
陳珍如、吳志誠僅憑魏麗嫥提出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影本且印章位置不同等情形,即推論魏麗嫥於99年間即已收受契約書正本,知悉有使用她的印章之事實,而未爭議,並作為判斷魏女有同意或授權之佐證,顯屬率斷,缺乏根據。
 
《本案》是司法不公的典型案例,告訴人權利受損,尋求司法救濟,卻遇上「偏聽率斷」法官,徒增訟累,傷財又傷心,司法威信之所以低落,就是諸多《本案》積累的結果,制度不良能改,大樓破敗能建,但是,司法改革改得了法官的「偏聽率斷」嗎?且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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