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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6-2 法治時報

庭長郭玫利    法官鄭富城
     罔顧不利卷證    離譜論斷

─法官「遍查全卷」是不能隨便說的─

文/黃錦嵐
 
(法治時報2017/6/2台北報導)「你真的遍查全卷了嗎?」,前大法官林永謀任職最高法院庭長時,每見庭員的裁判書稿出現「遍查全卷」或「遍閱全卷」的字眼,都會反問這句話,因為,他深知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經常卷證浩繁,稍有不慎,難免百密一疏,甚至陷入掛一漏萬窘境,「遍查全卷」之類泛稱用語是不能隨便用的,最高法院優遇庭長紀俊乾即是恪遵不渝者,他的裁判用語,從未出現過「遍查全卷」或「遍閱全卷」之類字眼。
 
因此之故,筆者每見裁判書上有「遍查全卷」或「遍閱全卷」之類泛稱用語,都會特別注意。近日檢閱最高法院的發回指正判決(106年台上653號),發現高院審判長郭玫利(受命法官鄭富城)於去年7月改判被告朱進吉意圖販賣而持有二級、三級毒品案無罪,堪稱以「遍查卷內…」為名,實則偏聽被告翻供辯詞,罔顧不利卷證的離譜論證典型。
 
朱進吉是台北市萬華區的毒販,警方於民國102年2月7日在其萬華住處搜索查扣到6包淺藍色粉末,驗出純質淨重485.42公克甲基安非他命;4包大麻煙淨重154.27公克;7包潮濕晶體,驗出純質淨重99.34公克的甲基安非他命;2桶淡黃色液體,也驗出甲基安非他命等毒品成分;以及加熱器、電子磅秤、試管、研磨器等毒品加工、分裝工具,均驗出甲基安非命及K他命成分;還有改造手槍2把、子彈37顆等物。
 
朱進吉到案後坦承於101年12月、102年1月間2度各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給林健男,也坦承受友人之託寄藏槍彈,因此,這兩部分事實論罪處刑並無疑義。堪稱離譜的是,朱進吉被訴意圖販賣而持有二、三級毒品罪部分,台北地院原判刑3年,但高院審判長郭玫利(受命法官鄭富城)卻以「遍查卷內,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朱進吉係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予林健男後,始另行以非營利之目的而販入或因其他原因而持有扣案第二、三級毒品,不能證明犯罪」為由,改判無罪。
 
郭玫利與鄭富城果真有「遍查卷內」證據?據最高法院審判長吳燦於今年5月5日發回判決所引述的卷證資料,答案是:顯然沒有!本案除了警方扣案的物證之外,至少有以下6項「被告不利於己」的供述證據,可是,郭玫利與鄭富城完全摒棄不採,而且「皆無一語敘及,未詳予勾稽,以定其取捨」,若說他們有「遍查卷內」,那就是「查而不見」了。
 
1、警詢、偵查中及北院羈押庭訊問時,朱進吉供稱,扣案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是其購入,其他神仙水、化學藥物及粉末是友人寄放。顯示他並非同時一次購入扣案毒品。

2、104 年3月5日北院準備程序時,就起訴犯罪事實(包括被訴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朱進吉答稱:「我全部承認」。

3、104 年9月10日北院審理時,朱進吉供承:「扣案之物品都是我的,安非他命是我要賣給別人的,有的是自己吃的…編號1─31至1─20之安非他命都是我的,是要販賣用的」、(經過調查,對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我都承認」、「我承認我犯罪」。

4、對北院論處其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罪刑,朱進吉雖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但他僅指摘北院量刑過重。

5、104 年12月21日高院準備程序時,對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朱進吉答稱:「我承認」。

6、105 年7月7日高院審理時,朱進吉又坦承:「我知道我做錯了,希望庭上給我一次機會。原審(指北院)所認定的罪名,我都承認」、「我有打算要賣(扣案毒品),但是還沒有賣」。
 
被告朱進吉以上不利於己的供述,是否與事實相符,攸關罪名是否成立,承審法官理應依法調查審認,可是,郭玫利與鄭富城不但隻字未提,根本未詳予勾稽以定取捨,即悉數摒棄,僅憑被告於105 年7月7日審理時翻供,辯稱扣案毒品是他同時購入,是出售部分甲基安非他命給林健男後所餘,即改判無罪。
 
郭玫利與鄭富城的偏聽率斷離譜論斷,除了採證違法之外,更違背社會經驗法則,試問:警方扣案毒品、製毒加工器具、分裝設備等物證歷歷在案,儼然一座小型毒品加工廠,被告一再自白更是白紙黑字筆錄可考,僅憑被告翻供就逕行改判無罪,有這種跡近放水的離譜論斷,司法威信不蕩然無存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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