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4-27 法治時報

屏東檢察官放水?
頂新公司少罰七億五千萬元

(法治時報2017/4/27屏東報導)刑法新制,犯罪所得必須加以沒收,可是,同一個事實,法官和檢察官的認定金額竟然相差高達八倍!

頂新公司代製大統長基油品攙偽案,屏東地檢署檢察官的認定,頂新公司不法所得只有五千萬元,但,同一犯罪事實,法官則是認定不法所得高達八億元。

就在檢方和院方起訴與判刑的同一個事實之下,院方、檢方兩者之間,對於犯罪的不法所得,竟然相差多達七億五千萬元!

一般辦案,多是檢察官會從嚴認定,結果,這個案子卻是檢察官極度從輕認定,是否檢察官有意對頂新公司放水,令人感到不解。
 
四月二十六日蘋果日報報導,頂新公司代製大統長基油品攙偽案,屏東地方法院昨天審結宣判,採《刑法》沒收新制,裁定沒入頂新公司不法所得近八億元,另依違反《食安法》判罰頂新八百萬元,頂新公司油脂課長陳聰筆、屏東廠長曾啟明及品管組長蔡俊勇等三人,依共同犯詐欺罪分別處以二年、六個月、六個月徒刑,曾、蔡兩人得易科罰金,全案還可上訴。

屏東地院發言人潘正屏表示,三被告中有採購油品決策權的陳聰筆被認定知悉假油還採購,屬故意犯罪。另兩被告被認定未必故意,判刑較輕。

全案採去年起實施的《刑法》沒收新制,估算全部犯罪時間的犯罪所得,原本檢方僅估獲利應逾五千萬元,但合議庭法官認定含淨利、成本等均算入沒收範圍,以示嚴懲。

屏東地檢署發言人陳韻如只能說,尊重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