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玉蔻爆馬收2億
判拘役還可翻案?

(法治時報2017/4/19台北報導)前總統馬英九、前台北101大樓董事胡定吾控告周玉蔻加重誹謗案,一審判周女無罪後,高院2017/4/11逆轉將周女判處拘役50日。

國內多數媒體皆報導,全案將因此定讞。

但是根據高院今年二月的最新判決,如果案件在一審判無罪,但是二審突然改判有罪,等於剝奪了被告救濟機會,應予以上訴機會。

周玉蔻如果援用該判決,最高法院將會很頭痛,必須就二審之判決,作出統一見解,且該見解還必須說明二審援用的「人權公約」之內容。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105年度上易字第1156號判決,是一起有關男女分手後,男方將女方之不雅照片上傳的妨害風化案,該案一審判決男方無罪,但是被害人不服上訴二審之後,二審法官錢建榮認為被告有罪,改判罪行成立。

依法律規定,這是輕罪,二審確定,不得上訴,但是,該案的判決書就是否「得提起上訴」部份,卻載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件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罪,原不得上訴,惟因第一審判決無罪,本院改判有罪,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五項:「經判定犯罪者,有權聲請上級法院依法覆判其有罪判決及所科刑罰」之規定,應屬例外得上訴第三審請求覆判之案件。」。

因此,如果周玉蔻「懂得」援用這個判決的見解,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將會如何判定,則是法界人士非常關心的「下文」。